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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2010年3月1日)
公务员科
一、公务员法及其特色
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全文共18章,107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结构上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
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
这就决定了公务员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之所以有以上这些区别,其根本原因是,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西方实行的是多党制,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二、公务员和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的范围由行政机关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等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七类机关中,各类代表、委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七类机关的,不允许列入公务员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16号)精神,,凡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均予进行公务员登记。
下列情况不予登记: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入机关的人员;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暂缓登记的有:
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内公务员、立案审查期间的。
哪些是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入机关的人员呢?
我市把1998年6月底做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标准时点,其后凡违反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予登记。
具体情形有:
1、大中专毕业生直接分配进入机关的,2、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3、其它非经公务员考试录用到机关的。
乡镇机关选任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予以登记,已经卸任的不在登记。
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等文件规定,1993年9月30日之前聘用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
机关公务员职位上的工人、聘用制干部身份人员(顶岗人员),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3条答复意见,不予登记。
这里的聘用制干部,是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批准的聘用 制干部。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属于组织部门负责;一类是事业单位,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属于人社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国家明确规定要严格把握两个条件:
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第二,要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
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主要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做出判断。
现在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参照管理三要素,即:
法律、法规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审批程序是:
所在单位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同意;报省人事厅审批。
不予申报审批的几种情况:
1、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高,2、参照管理单位的下属单位不批,3、三定方案不明确的不批。
4、县区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5、乡镇事业单位。
2003年12月26日以后新增的事业单位,需有省编办的批准文件。
(二)人员参照登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函[2008]16号)精神,批准参公的事业单位人员登记(不含工勤人员),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
具体分为直接登记和考试登记。
直接登记的范围是: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授权考试录用的人员、调入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原参照(依照)单位配备的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选调生、安置的军转干部、原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过渡人员或从机关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员。
2、公务员过渡前(我市以1998年6月30日为过渡时间)进入本事业单位,根据皖政办[1994]2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原国家正式干部和有派遣证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人员登记程序:
1、单位申报,2、主管部门审核,3、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4、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考试登记范围是:
1、公务员过渡后至2006年1月1日(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时间)期间,按照事业单位进人政策和管理权限直接进入或调入本单位,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专毕业生。
2、公务员过渡后至批准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期间,按照事业单位进人政策和管理权限调进本单位,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原国家正式干部。
具体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省人社厅已经下达了考试文件,具体考试时间未定。
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本次仍未纳入考试登记范围。
待遇:
经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参照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公务员进口
目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途径有:
考试录用、调任、公开选拔、选举、聘任、军转安置。
(一)考试录用
这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一条最基本的途径或者最主要的途径,也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比例最大的一个进口。
录用的范围是指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录用的对象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录用的方式是实行“凡进必考”,经过严格的考试来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
(二)调任。
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办法进入公务员队伍,取得公务员身份。
调任的范围主要是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调任的对象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调任原则上平级调任,除了政治条件外,硬性条件有:
1、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因工作特殊需要,上述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直公务员调任,县区及以下公务员调任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调任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三)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从程序上来看,接近于考试录用程序,从结果来看,其中从企事业单位公开选拔的,相当于调任。
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不同,竞争上岗是在单位内部或系统内部通过竞争选拔任用。
(四)选举。
适用于选任制的公务员。
与前面几种进入途径最大的区别,就是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进行投票或者表决。
(五)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通过聘任进入公务员队伍。
聘任办法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聘任制是《公务员法》在确定公务员队伍入口方面的一个最大的改革措施。
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实行协议工资制。
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
需要时,可以约定续聘。
实行聘任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机关对一些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降低对一些辅助性人员的用人成本,形成一种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六)军转安置。
根据国家指令性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到公务员岗位。
五、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从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录用公务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考试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公安机关特殊录用。
1、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前,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布置,各级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单位申报,编制部门审核,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经党委政府同意,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制定的公告基础上,各市制定并发布招考公告。
公务的内容包括招考计划、职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法,笔试时间、地点、科目、内容,面试方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需要公开让考生知道的,要全面详细的公告出来。
2、报名和资格审查,
实行网上报名,考生登录省人事考试网站,在报名软件中填报。
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
3、考试
笔试前进行资格复审,并对少数民族及“三支一扶”毕业生进行审核,以备加分。
笔试按省统一部署进行。
警察职位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试。
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
(一)男子组
项 目
标 准
25岁(含)以下
25岁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2"2(含)以下
13"1(含)以下
1000米跑
4'05"(含)以下
4'25"(含)以下
立定跳远
2.2米(含)以上
2.0米(含)以上
引体向上
10个
8个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25岁(含)以下
25岁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3"2(含)以下
14"0(含)以下
800米跑
4'00"(含)以下
4'20"(含)以下
立定跳远
1.5米(含)以上
1.4米(含)以上
仰卧起坐
23个(限1分钟)
45个(不限时)
面试。
面试的方法:
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
所谓结构化面试是指命题、实施结果评定等环节均按事先制定的标准化程序进行的面试,因而亦称标准化面试。
结构化面试的特点:
1考官的组成有结构 、2测评的要素有结构 、3测评标准有结构 、4面试程度及时间安排有结构
违纪处理:
2009年11月9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为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了违纪人员的力度。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抄袭、协助抄袭的;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新)对于考试在考察、体检、试用期内发生的违纪行为,亦做了明确规定。
工作人员违纪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理。
4、考察与体检
考察内容二方面,一是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待方面的情况。
二是对考生的报考资格作进一步的核实。
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等规定进行。
报考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皖人发[2008]4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5、公示审批
招录机关提出拟录用人选,统一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问题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
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特殊职位的,需先报省主管部门核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
六、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2008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
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亳发[2004]18号),硕士生可定为主任科员,博士生可定为调研员。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七、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中组发[2008]7号。
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其他有选任制,聘任制)。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直单位科级任职,集体讨论决定之前,要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八、奖惩
(一)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
有10种情形予以奖励。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市直单位填写奖励审核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奖励标准: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10000元。
(二)处分:
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公务员辞职辞退
公务员出口有退休、开除、辞职、辞退、调动、选任制任期届满、聘任制解除聘任合同。
2009年7月24日,中组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
(一)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不得辞职的4种情形:
涉密职位或不满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员沿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订、纪律审查、司法程序未终结的;其他情形。
辞职程序:
1、本人申请 ,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
不同意或不同意。
同意辞职的,应免职。
4、任免机关书面通知到所在单位和本人,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审批。
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违者给予开除处分。
辞职后,90日内未就业的,档案按流动人员档案办理。
领导成员辞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二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辞退
五种情形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且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安局);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得辞退的四种情形:
1、国公致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三期内的;4、其他规定。
辞退程序:
1、所在机关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申请表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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