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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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一)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
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
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
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一)推进检查结果互认。
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
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联合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检查资料共享。
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
加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通过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
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地见效
(一)实施专项治理。
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组织专家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参与)
(二)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
对通过监测和监控发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等日常工作。
要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要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
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
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一)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
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
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
中医医院要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配置规划要符合医学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扩大改革范围。
(国家医保局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财政部等参与)
(五)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
深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支撑,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
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财政部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
上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
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
中医药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
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解读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国卫医发〔2020〕29号)。
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是对疾病进行有效治疗、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按照中央改革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我们起草了《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建立合理就医秩序,规范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以人为本、问题导向、改革思维、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务实管用、破立并重的治理措施。
从加强医疗管理、加强机制创新、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改革措施、加强统筹推进五个方面,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为。
强调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发挥技术规范作用,并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合理检查。
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管理、药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临床路径具体指标提出明确要求。
(二)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一是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提出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目标要求。
二是促进检查检验资料共享,探索设置区域医学影像、检验、病理等诊断中心。
三是加快医疗联合体内结果互认,提出目标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实现落地见效。
一是实施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是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
三是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对严重但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一是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
二是科学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推进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三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四是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是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形成常态化的绩效考核体系。
(五)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
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与深化医改整体同步推进。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四是做好宣传引导,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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