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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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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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
XXGS-YXFA-001
版本编号:
YXFA-20XX-001
XXX(单位)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知丁
日期:
年月日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进展,根据有关建设法规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隧道工程建设项目,xxxx隧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方案、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四条xxxx隧道工程业主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管理,所有工程变更令经由业主总工程师调查审核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生效。
第二节工程变更的原则、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原则
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控制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数量及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深度。
三、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本着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造价、节约用地、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变更。
四、工程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齐图文资料,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详细阐述工程变更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施工详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变更条件
一、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地貌等)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或受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或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情况;
二、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有利于节省原材料,或少占耕地,或便利施工,或减少工程量,或缩短工期,或节省投资等;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投资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和安全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
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分类
一、业主变更(包含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二、监理变更:
指本项目总监办或驻地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
三、承包人变更:
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八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
一、无论工程数量如何变化,其对应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单价一律不进行调整;
二、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三、如果变更的工作属于本合同中新增加的工程细目,则首先套用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细目单价;如本合同段中无类似的细目单价,则套用本项目各标段类似细目的平均单价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若本项目各标段无类似细目单价可套用,则根据交通部现行预算定额(包括山西省交通厅补充定额)和编制办法、按承包人投标预算取用的费率水平和现行材料单价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第九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计量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工程变更令、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据实计算工程量。
第三节 工程变更的等级划分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本项目按照变更的技术难易、重要性及费用额度等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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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称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因施工现场突发难以预料的事件,并将会给国家、社会或本工程造成重大损失需要立即实施紧急变更。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59号)和山西省相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山西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1、重大变更、较大变更由国家交通部和山西省交通厅审批。
2、一般变更中投资增减单项每次大于100万元的变更由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
3、一般变更中投资增减单项每次大于20万元且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变更由项目公司经营层办公会研究审批。
4、一般变更投资增减单项每次大于5万元且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变更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总工程师、董事长审批。
5、一般变更投资增减单项每次小于或等于5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所有变更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和批复意见,经相关部门、总工程师、副总经理会签后,按以上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本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工程变更的办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xxxx隧道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单》书面审批制度,按照变更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申请单》,签《工程变更令》报业主总工程师复审后发令。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一)承包人应采用通用函形式向驻地办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单》;
(二)由驻地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总监办审查;
(三)总监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审批;
(四)业主根据审批权限批转总监办;
(五)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申请单》,签《工程变更令》报业主总工程师复审后发令。
在任一步程序中如果出现否决变更,必须报总监办备案并在7日内书面回复。
二、监理提出变更:
由监理单位安排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三、业主提出变更(含设计单位提出及交通主管部门要求):
(一)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应由设计部门将有关变更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报业主,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批转总监办书面通知驻地办及相关承包人。
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二)业主、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由业主书面通知总监办,按监理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变更,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并主持实施变更,变更情况应随时向总监和业主汇报。
变更开始后7日内,由承包人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补办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适支付细目的零星附加工作,可在总监办和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相关支付。
第十九条对于清淤换填、局部换填土、台背回填、基底处理等隐蔽性工程,承包人在开挖及回填前应通知监理、业主相关部门到场共同确定工程数量,并填写《工程数量现场核查单》(必要时应签署《现场会议纪要》),该《工程数量现场核查单》(《现场会议纪要》)必须经三方(承包人、监理、业主)现场签字,不得事后补签,否则无效。
无《工程数量现场核查单》(《现场会议纪要》)支持的工程计量及变更申请资料业主将予以拒绝。
对于上述同类变更,承包人应按支付细目分类集中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资料,即同类变更完成后相对集中报送驻地办审查。
第二十条为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办理工程变更效率,对不牵涉设计方案变化,仅是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如清淤等)且变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可采用工地会议的形式处理工程变更相关事宜。
会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就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变更设计方案(图纸,如果有)、工程数量、质量标准和施工注意事项等予以明确。
会议纪要一式6份,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各1份。
驻地办应指令承包人按工地会议纪要精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般变更应在7天内完成审批,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变更应在14天以内完成审批,100万元以上变更应在28天以内完成审批,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以省交通厅批文为准。
第五节变更资料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承包人上报工程变更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工程变更涉及到的各类签证手续必须及时办理,并做好签证记录,作为工程变更费用申报的依据;
二、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监理计划及总监办下发文件规定,实事求是地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资料。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申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承包人应根据驻地办、总监办审核的意见整理书面变更申请资料并编号,一式6份装订成册后签字盖章上报,业主2份(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各一份),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各1份。
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一、工程变更申请单。
二、附件:
(一)变更理由、依据的合同条款及有关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变更前后的图纸;
(三)变更工程数量的计算资料;
(四)变更的费用计算书、单价分析资料;
(五)业主、承包人、监理方面的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与文件。
三、总监办应对《工程变更令》负责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
四、若不同意工程变更的申请,总监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申请单》和《工程变更令》及其附件构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附件应包括与变更有关的所有资料,如变更会议纪要、总监办有关变更通知、单价分析计算表、数量计算表、相关图纸、其他变更依据等。
第六节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于监理、设计、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果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给项目公司带来显着的经济效益,业主将给予提案人单位及个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变更中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业主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当事人进行批评、通报或清退。
第七节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增减和工期影响由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和业主协商确定。
由于承包人的过错和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造成的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在变更申请时因变更导致工程数量增加的细目和相应减少的细目应同时申报。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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