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刑附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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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刑附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探析
再探刑附民案件执行难及其解决对策
来安县人民法院李云楼刘开淼
【内容摘要】
【关键词】刑附民执行难解决对策
引言
1、当前我国刑附民执行案件特点
2、我国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3、破解我国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结束语
化解刑附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探析
http:
//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30580.shtml
作者:
李连升发布时间:
2013-03-2510:
22:
0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随着执行难问题的凸显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度的增大,如何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从执行工作实践分析,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的成因既有交叉点,又有其自身的特殊点。
除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观念缺失、履行能力不足、执行威慑力不强等共性原因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特殊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统计数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标的额通常较大,致使不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足。
2、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仍然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陈旧观念,认为既然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应再赔偿损失,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刑事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和认同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存在对立情绪,缺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正在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经济收入和筹措执行款的条件丧失或变差,在客观上会导致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能力的降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存在多年,其危害性也不断显露出来,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不仅使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而且无法让犯罪行为损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恢复,受害人因遭受重大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兑现而陷入困境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引发申请执行人上访等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笔者通过对本院近年来涉执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而引起上访的数量占全部涉执信访案件的40%左右,而且此类涉执信访案件的重信重访率高,化解难度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理论与实务界多年来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
笔者从执行工作实践情况分析,有效应对这一难题的路径,除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之外,还必须重视以下化解途径:
一是充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尽最大可能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要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特别是当庭履行率。
三是在执行工作中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努力消除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不解和误解,减少对立情绪,争取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要围绕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或缺乏寻找对策,在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下,将此类案件纳入重点救助范围,尽快探索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国家补偿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
五是应当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状况与刑罚执行的关联性,赋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刑罚执行的积极影响,促使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虽然这种限制性规定与民法有关规定难以吻合,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但在刑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长期制约和刑罚本身所具有的精神安抚作用的双重影响下,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支持的问题并未引起普通群众的更多关注。
近年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数额普遍较高、执行难度较大的影响,为了缓解此类案件的执行压力,在法院系统明显存在进一步缩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倾向,突出表现是,一些地方法院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进一步缩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主要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此举虽然可以明显降低赔偿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阻力,避免了一部分执行积案的产生,但其对司法工作的危害性和在社会中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无异于饮鸩止渴,并不足取。
首先,过分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在事实上减轻了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无益于发挥刑事审判工作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系。
其次,人为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就意味着对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工作公平与公正性的丧失,其合法性也为公众所质疑。
第三,在过分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与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最终判赔数额上的巨大差异,受利益驱动和维权需要,部分案件的受害人会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转而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增加司法成本,而且社会效果很差。
因此,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探索与实践,需要建立在法理基础之上,也离不开充分的利弊考量。
【(作者单位: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刑附民案执行难凸现法律缺憾法律界人士提4建议
2008年04月03日08:
10 法制网—法制日报
如何较好地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已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问题,他们的建议大致可归纳为:
1、侦查、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和提供的相应担保,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他赔偿责任人的相应财产,为将来被害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作有实质意义的准备。
2、只要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受理(如诈骗、抢劫、侵占罪等)。
3、对应上缴国库的财产和应用于返还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具体划分,以便于执行。
4、完善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职能,加强对刑事案件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
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http:
//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0/23/270926.shtml
作者:
王明波刘顺斌 发布时间:
2007-10-2315:
51:
05
2006年以来,山东省五莲县法院共受理刑附民执行案件11件,结案9件,其中全案全结3件,中止2件,发放债权凭证4件,未结2件,全案全结率仅为收案的27%。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某高级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刑附民诉讼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十分之一。
这些案件受害方或者伤残,或者死亡,对侵害人怀有敌视心理,强烈希望借助法院的公权力惩治对方。
但此类案件因执行标的额大、对方当事人履行率低,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且严重影响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甚至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陷入困境,继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主观上不愿赔偿。
一般说来,发生刑附民案件受害人是否能实际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在审判时的赔偿能力和态度。
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往往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约占80%居住在乡村,没有稳定的收入;有的迫于生计,东拼西凑,置车贩运,为节省开支连保险也不入,结果车毁人亡、两败俱伤;有的为解决温饱问题做些小本生意,收入微薄,仅够维持最低生活,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还有很大部分被执行人系无业游民,整日游手好闲,致人损害后,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力赔偿,且部分尚在监所服刑,人身受到限制,不具备履行的客观条件。
即使出狱后也因大伤元气、无力回天,抑或无所事事、得过且过,甚至破罐子破摔、再次“进宫”,毫无赔偿能力可言。
从主观上讲,被执行人不愿赔偿。
进入执行程序的这些案件赔偿数额较大,受履行能力的制约,被执行人需要几年甚至半辈子的辛劳才能案结事了,使被执行人失去了赔偿的动力。
在权衡利弊后,被执行人往往选择赖债、逃避或抗拒法院执行,宁可被拘留、坐牢也不履行赔偿义务,更不会动员其近亲属帮助履行。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难。
一是被执行的财产处理需通过析产诉讼。
由于刑附民案件多为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执行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
而家庭财产多半是自由投资生产,没有履行财产登记手续,权属难以明确。
这一方面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否认其投资的机会,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举证难度。
另一方面,要想执行作为侵权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通过析产诉讼来解决,这无形中又增加了人民法院处理财产的难度。
二是被执行人的农村房产变现难。
主要表现在:
1、想买的不敢买,想要的不敢要。
受传统观念和宗族势力等影响,买房人总觉得人家因为“犯了事”或者遇上了天灾人祸,都到了卖房子的地步了,这时买人家的房子那不是落井下石吗?
不遭村里人指责唾骂才怪!
因而即使房子地段好、价格合适,也没有人愿意买受。
而申请人也多半因为怕报复自己不敢居住,卖又出不了手,不乐意接受被执行人的房产,最终依照相关规定还得把房屋退还给被执行人。
2、因土地原因导致卖房难。
由于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能进入土地流通市场,人民法院不能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变现集体所有的土地。
如果系划拨土地,还要土地行政机关的审批手续,并缴纳30%-100%的土地出让金。
如此之多的条件限制导致法院处理房产难。
3、因房产权属不明难卖。
依照房地产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两证”,权属不明,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变现。
(三)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想想这巨额的债务猴年马月才能还清,法院又经常前来催执,干脆“三十六计走为上”,出事后部分被执行人往往携妻带子,举家出外谋生,让你无从寻找——看看住所,铁将军把门;问问邻居,不知其踪。
那些刑满释放的被执行人,尤其是未成家的年轻人,出狱后索性连老家也不回,自己在外面闯荡,造成下落不明。
似这般被执行人找不到,家中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
(四)法检公缺乏配合造成执行难。
侦查机关总是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般不询问,不调查取证,不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即使扣押了财产,也常常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未生效之前就擅自处理扣押财物,甚至对扣押财产不处理也不移送,从而造成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繁重的审判任务使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做深入调查,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况都在被忽视和失控之中。
而检察院因对财产执行情况不甚清楚较难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使财产的执行与监督无法紧密衔接。
二、建议采取的对策
(一)建立财产保全制度,为顺利执行提供保障。
刑附民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由于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有利于执行制度的缺失,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期间转移财产,从而加剧法院执行难。
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应当赋予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刑附民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调查取证权,侦查机关在向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行使释明权的基础上,应当依据其申请对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造具清单随案移送后继机关,亦可通知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
同时,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
指定被执行人的近亲属为协助义务人,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由其以被执行人的财产偿付债务。
这样,可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物质求偿权的实现。
(二)全力做好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赔偿履行率。
刑附民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是法院将如何判处其刑罚。
如果将被告人的赔偿态度、赔偿结果、悔罪表现与处罚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那么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必将大大提高。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处于无财产的境地,其近亲属也会基于理想的处罚效果而想方设法积极予以赔偿。
这对于刑附民案件原告人实现合法权益,防止或减少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是非常有利的。
因此,人民法院应采取“逐步走、巧借力”的调解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调解工作。
“逐步走”为:
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查过程中可以对该类案件进行调解。
法院更应注重审前、审中、审后及执行过程中的调解。
“巧借力”为:
动员被告人的亲属积极支持被告人悔过自新,并在经济允许的前提下为被告人垫付赔偿款;邀请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人参与调解,借助他们的影响力合力促成调解;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将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以此敦促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为避免调解书成为空头支票,一律在被告人交纳赔偿款后再送达调解书。
(三)建立被执行人赔偿情况通报制度,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为提高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人民法院在移交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时,应同时将罪犯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用公函通报给刑罚执行机关。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也应及时通报刑附民案件进展情况,由刑罚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赔偿的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并作为申报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之一进行综合衡量,以此督促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四)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为申请人获得补偿提供保障。
刑事犯罪不但破坏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和秩序,而且使被害人家庭从此陷入困境。
因此,在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时,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救济责任。
建议尽快完善执行救助保障体系。
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该项事宜,并最终通过立法规定补偿的宗旨、性质,获得补偿的条件、金额及领取办法等。
这不仅是解决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刑附民案件执行如何走出瓶颈
作者: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曹清旭
[摘 要]执行难尤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一个问题,为解决这个难题,现实中工作人员想尽各种方法,但收效甚微,笔者通过调查,也了解到了困扰执行员解决刑附民案件执行的许多尴尬,思考了许久,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想法,希望能对我们的执行工作带去一点帮助。
[关键词]刑附民 执行难 瓶颈 救助
我们对执行案件或案件的执行并不陌生,在现实中,笔者见过形形色色的被执行的案件,有关于欠款纠纷的,有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还有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等等,其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说印象深刻并不是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也不是被告人判的刑期长,更不是涉及的赔偿数额多,而是这类案件执行的难度。
目前,执行法官普遍反映了一个现象,就是刑附民案件虽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不多,但执行到位率却很低,尤其是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后,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大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
虽然这是合法执行,但实际上造成了刑附民案件执行的“法律白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公信力。
我们先看个案例:
被告人,王某,60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因为与某一同村村民发生争吵,冲动下将其伤害致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缓,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9万元。
现状是王某现在服刑并有许多疾病缠身,家庭困难,儿女也无固定收入,除了在审判阶段已经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一万元外,法院经过对其所在村委会和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的调查,王某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最终选择中止执行。
形成原因分析
形成上例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初步地分析大致有:
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对民事部分的处理,一般考虑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而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很少考虑其赔偿能力;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犯罪人越来越趋于低龄化,许多犯罪人在经济上并不独立,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必须坚持“罪责自负”的原则,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害人)的实际赔偿不能到位;三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处刑后,出于与被害人的对抗心理,其家属即使有能力代为赔偿也坚决不予赔偿,而被告人正在服刑中,囿于“自己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理,发自内心地抵触对受害人的赔偿,所以不会积极主动地与家属协商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实现。
目前法院作出的努力
为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比如反复做成年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让其代付赔偿款;说服和动员受害人律师退还代理费、对特困受害人申请低保等以缓解受害人的经济压力;甚至有的法院还从其财政拨付的业务经费中向受害人垫付赔偿款。
这些做法可谓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然而这些措施只是杯水车薪,判决的赔偿额得不到全额实现,受害人及家属仍然指责声声,法官只能洗耳恭听忍气吞声。
当然,不是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的,我们再看看一些法院在执行中比较可行的方法。
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针对被执行人以在监狱服刑为由,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某些法院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创新执行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大致有几种方法:
1.采取“承包折抵法”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
某些法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以在监狱服刑无财产赔偿为由的情况,积极与被执行人的村委会联系,让其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承包的土地,通过转包被执行人承包的土地给申请执行人或同村的其他人,以转包费用给申请执行人的方法,抵偿其赔偿款,破解“执行难”。
2.采取“协助执行法”领取被执行人的承包土地直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化解矛盾纠纷。
针对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其承包的土地自己无法经营,而其土地直补款却一直在领取的现状,一些法院积极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政府或农村信用社联系,让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土地直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3.运用“协调法”给申请执行人申请农村低保,解决其生活困难。
针对老、幼、病、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其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一些法院积极与其所在地政府部门协调联系,申请帮助给其解决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以安抚受害人。
4.运用“救助法”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实际困难。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而申请执行人因受到伤害而生活陷入困境的现状,法院及时与党委、政府联系,争取赢得党委、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困难,让其感到法律的温暖,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可见各地法院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在想尽各种方法,通过与法官们的交流和探讨,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
建 议
1.完善立法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解决这一难题不是靠法院执行就能做到,关键在于需要完善立法,为刑附民案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处刑罚及刑罚的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的制度。
规定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可以作为减免刑罚或者作为缓刑、减刑和假释的条件。
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民事执行义务的,认为其具有悔罪表现,为其申报减刑、假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转移、隐匿财产,经查证属实的,认定其没有悔罪表现,不予申报减刑或假释。
将批准假释的被执行人在假释期间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作为其假释期间的考察内容之一,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当然,要注意的是,这样的规定不适用于惯犯和累犯以及重大恶性犯罪的犯罪人。
对《监狱法》规定的犯罪人劳动报酬作出细化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方便法院执行。
我国犯罪人的劳动受《监狱法》与《劳动法》双重调整。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按《监狱法》规定,对犯罪人应进行劳动改造。
上述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冲突,犯罪人服刑,一方面应当进行劳动改造,另一方面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监狱应改变那种不给报酬或者仅仅象征性地发给生活费的做法,保护犯罪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一旦落实,犯罪人所涉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就多了一重保障。
此外,监狱可以为犯罪人创造各种获取收入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如在保证监狱管理安全的前提下,为犯罪人联系各种有偿劳务,鼓励犯罪人进行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甚至为犯罪人提供机会使其以劳务向受害人抵偿债务等等。
规定与劳动报酬制度相配套的国家补偿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犯罪人劳动改造时确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从该差额中提取一定数额,再由国家拨付一定数额,设立赔偿基金,用于解决犯罪人缺乏执行能力的案件的执行。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化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民事赔偿得不到执行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2.提前准备
现行法律规定要到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被害人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能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并由侦查、检察机关记录在案。
这种做法,不但对被害人今后获得赔偿没有什么帮助,反而容易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赔偿责任人获得提前转移和处置财产的机会。
因此为了以后很好的执行:
(1)侦查、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和提供的相应担保,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他赔偿责任人的相应财产,为将来被害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作有实质意义的准备。
(2)只要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受理(如诈骗、抢劫、侵占罪等)。
(3)对应上缴国库的财产和应用于返还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具体划分,以便于执行。
3.执行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讲究方法、加大宣传力度
(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清执行刑附民案件的重要性。
执行人员应加强自身政治修养,提高工作的自主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开展好执行工作。
(2)讲究方法,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
执行前,应尽量做好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申明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使其明白自己的过错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服刑改造来弥补的,使其内心出于对申请人的内疚,放弃“赖账”思想,主动配合执行工作。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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