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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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关于征求《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的修改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我区拟制定《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现将《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于2011年6月14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
孟庆雷
联系电话:
68866656
传真:
68866656
电子邮箱:
bbqfzb@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征收与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征收环境。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纳入的应及时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八条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北碚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管理局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工商分局、北碚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区房屋管理局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镇街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职能部门应配合核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北碚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房屋管理局,区城乡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北碚区房管局会同镇街、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北碚公证处监督实施。
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三条、区房屋管理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北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北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由区房屋管理局组织,听证公告应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张贴。
公告应包括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事项。
项目所在镇街、区法制办、北碚公证处以及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应参加。
根据听证会情况如需要修改方案,应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征收我区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房屋管理局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北碚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北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北碚区人民政府、区房屋管理局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征收决定公告后,北碚区房屋管局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区房屋管理局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北碚区房管局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被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七条 进行过渡安置的项目,其安置与结算的方式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的应安置面积相当。
安置房除应安置建筑面积外不补价差。
应安置面积包括原房面积,或原房面积按规定享受保障后增加的面积,不包括原房的违法建筑,或未登记,也未认定和处理的建筑。
因规划设计原因,住宅安置房确有超面积的,住宅安置房超应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按征收项目评估均价的60%,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进行缴款。
若有超15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项目的评估均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进行缴款;用于安置非住宅的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缴款。
进行过渡安置的项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进行过渡安置的,非住宅换住宅的安置与结算方式:
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总价值除以被征收范围内结构、地段类似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则为非住宅换住宅安置的原房面积,再按照第二条关于住宅的规定进行安置和结算,并享受住宅的相关安置政策。
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限延长超过了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百分之百加付临时安置费,提供了临时安置用房的,按50%加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第三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符合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向项目所在镇街提交申请,镇街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项目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的结果,作为保障性补偿安置的依据。
对提交申请,但不符合的对象,镇街应书面告知。
镇街应当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不符合保障性补偿的书面告知材料,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提供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第三十三条经过合法登记的建筑,以权证为准,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其总用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项目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取得产权调换房屋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契税和规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除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大修基金不由被收人缴纳,超应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大修基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九条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管理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北碚区人民政府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补偿决定作出后,北碚区房管局应当会同区信访办、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北碚区房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北碚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北碚区房屋管理局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的注销登记,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调换房屋产权手续的办理,区国土分局、北碚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应从快从简,以保证被征收人及时领取房屋权证。
第四十二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区房屋管理局应将征收公告和征收范围送发至镇街、市政(路灯和环卫)、水、电、气、闭路、通信等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收到征收公告后,3日内应派出工作人员负责征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接收和管理,以及征收范围的治安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保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落实到位。
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在北碚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项目后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由区房屋管理局专户存储、专款使用,专户管理。
第四十四条区房屋管理局负责征收项目全部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及时向北碚区人民政府、区房屋管理局,或其它监督机关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依法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区审计机关及时介入,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项目,按原评估、补偿、安置、裁决等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意见所指户均指产权户或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房屋的性质以权证记载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区房屋管理局。
第五十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碚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北碚府发[2008]38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附件1: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序号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
提前签约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3
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
30000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4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
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过渡安置未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给予住宅临时安置费:
800元/户·月。
6
特别奖励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给予提前签约奖励费用外,另给予特别奖励费: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住宅按三个时间段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非住宅按两个时间段分别给予100元/㎡、50元/㎡;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特别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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