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药械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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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药械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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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药械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
人民医院
药械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
一、认真组织贯彻《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药政法规,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监督完善管理职能,促进医院药学事业的发展和提高。
二、定期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药品的购进、增加、淘汰及相关事宜。
杜绝商业贿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者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
三、适时根据医院用药情况,调整修改医院用药品种目录,监督了解医院动态,不断检查或抽查本院药品质量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审查医院药品采购计划,监督检查药械科采购集中统一招标药品执行情况,并向院领导汇报。
五、负责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本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参与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督导工作。
六、定期检查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储存情况,确保做到按规定管理,又能让病人及时安全合理用药。
加强管理、完善手续,使药品不流痹。
七、加强信息管理,组织质量信息反馈。
药械科要形成信息收集反馈中心,以此研究提高质量体系的效率和效能,进而为本院临床服务。
八、监督检查药械科在执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并逐级上报。
药械科工作制度
一、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及院内感染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贯彻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的要及时纠正处理,按情节轻重上报院领导。
三、负责组织全科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加强行风教育,杜绝商业贿赂,树立高尚的医药道德,坚持政策强、技术精、质量优、价格低的宗旨。
四、团结协作,和协共进,不断与临床科室沟通信息。
了解药品、器材的需求,并介绍本院药品、设备、器材,根据本院医疗需求,按照《基本用药目录》及医用耗材计划采购,搞好药品、器材的供应,确保临床需要。
五、加强药品质量及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以保证临床用药及器材安全有效。
六、严格按规定执行毒、麻、精神药品、贵重药品使用、管理及本院制定的“药品、器材购销中的若干规定”,所属人员对工作必须坚持认真、负责、细心,以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为核心,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七、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相应的工作,按期每月活动一次,做好记录。
按照工作程序采购集中招标的药品和耗材,按要求索证和履行合同,对未统一招标的药品、耗材、设备按照本院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优质低价采购。
八、监督检查临床药学、药房调剂、药库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做好用药咨询工作,配合临床搞好合理用药,定期收集不良反应,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品种意见。
九、负责本院医疗设备和器械效益分析及维修管理,定期清点,督促检查使用科室设备保养工作,确保本院医疗设备完好率达标。
十、负责本院医疗设备计量管理工作,协调医疗设备年度监测及各科室计量工作的督查。
药械科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钻研业务,树立服务患者、和谐发展的思想,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每月坚持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一次,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讲座并做好考勤和学习记录。
每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针对性安排学习辅导、培训、考核等,每半年业务考试一次。
三、药剂师(士)及新到岗位的药剂员要加强基础理论的学习,加强基础操作技能的训练。
定期在各工作岗位上进行轮换,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科的工作。
四、主管药师(执业药师)应加强高层次理论的学习,副主任药师以上的要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先进技术,结合实际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在药械科统一计划下,各级药师及计量、设备管理、维修人员要逐步转变职能,积极学习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
药械科卫生工作制度
一、在医院爱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负责贯彻学习上级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相关文件精神。
三、卫生考核小组成员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负责本室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考核小组人员按照每月的卫生质量考核工作内容定期落实检查。
五、各室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着装整洁上岗,确保手及工作器具清洁,无污染。
六、做好室内卫生,每日交接班,每周五下午集中大扫除,确保本室无灰,无痰,无烟,无鼠,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洁。
小组成员:
赵志荣元英红张志伟牛建国张美风
张霞魏淑萍。
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中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用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二、毒性药品做到“二专”保管,即专柜加锁、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三、处方当日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四、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医〔2005〕125号文件转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成立相应管理小组,定期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帐目、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窃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
三、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专薄记录;储存保管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四、各科及班组麻醉药品的使用,可根据一周使用情况配置固定基数,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
药房专人调配,逐方专册登记。
五、药剂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调配麻醉处方,在调配麻醉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格的麻醉处方及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再次调配时按规定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药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登记。
定期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七、本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专用帐册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经医疗科批准将执业医师签字式样留存药械科备查。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要求:
专用处方(麻、精一处方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书写工整,字迹清晰,项目填写完整,医生、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签全名,并认真进行麻醉处方登记。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四、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五、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以下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可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对特别管制的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
一、根据本院医疗需要,结合临床用药实践,积极开展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临床药学技术人员、设备、图书等。
二、临床药学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有一定理论、实践经验的药师以上专业人员担任。
三、临床药学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水平。
四、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处方病历分析、药物疗效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
五、临床药学人员要定期参加查房、疑难病例讨论,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根据临床需要,帮助医师拟定用药方案。
六、掌握国内外药学发展的动向,负责药学情报的收集、分类、整理工作,定期出刊。
举办药学专题讲座,开展好药物咨询工作。
七、对本院使用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治疗药物浓度监测,及时为医师调整用药方案提供依据。
九、保持室内清洁,物品陈列有序,有必备的安全措施。
下班后应关闭门窗、水源及电源。
药师查房制度
一、要定期深入临床,直接了解和观察病人的用药情况,掌握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协助医师正确选择和应用药物,对药物的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二、要与临床医师保持密切联系,坚持参加临床医师查房、典型病历分析及死亡病历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每周至少查房两次,并相对固定在某一医疗组。
三、对医护人员、病人等提供有关药学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四、认真做好查房记录,对不合理用药要分析并及时反馈临床。
五、注重药师查房的质量及有效性,定期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做好信息反馈和总结。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制度
一、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二、严格掌握抗菌素药物的适应症、毒副反应和给药剂量方法,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
并做好肝、肾功能等监测。
三、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送检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指导用药。
四、抗菌药物的更换:
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反应或临床微生物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五、疗程:
一般感染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六、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用药,以防耐药菌株产生。
七、实行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并有计划地对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特殊用药需经特定程序审批。
八、预防用药仅适用于外科围手术期及符合预防用药指征的非手术病人。
九、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原则和指征。
十、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及时修正。
十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督查、指导。
临床用药督导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成立临床用药督导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检验科及临床科室有关人员组成,医务科负责实施。
二、临床用药督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有关规定及医院规章制度,对临床科室用药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法规和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办法,一并报领导审批。
三、医务科定期通报临床用药督导结果,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药剂科承担合理用药的咨询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及分析临床用药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及药物不良反应等,提供临床用药分析报告,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
五、检验科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情况,定期提供医院内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意见。
六、实行医师和临床药师联合查房制度,临床药师要定期参加临床查房和疑难病例讨论,开展专题用药调查、典型药历分析。
协助医师制定用药方案。
七、门诊设立用药咨询处,负责患者的用药咨询与指导等。
临床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门诊用药的检查督导,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反馈、利用。
病历评价制度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河南省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管理办法》,提高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水平,鼓励临床药师参与病历评价,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方法:
临床药师每月抽查上一月的出院病历,逐一登记抗菌药物应用情况。
二、检查标准:
结合病历情况,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评判,分为应用抗菌药物合理和不合理,凡应用抗菌药物存在违反《指导原则》一种或一种以上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定为应用抗菌药物不合理。
三、处罚措施:
1、临床药师每月28日前把检查结果报到医疗科。
2、科室不合理病历率(占所抽查本科室的病历)大于30%扣科室1分。
3、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病原学送检率(占所抽查本科室的病历)低于30%扣科室1分。
抗菌药物临床分级应用实施细则
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更好的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及分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由药房人员复核处方并登记医嘱医师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情况,报于临床药学室,由临床药学室同志分析汇总上报。
二、发现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按照所用抗菌药物零售总金额处医嘱医师1倍罚款。
三、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以多种形式进行通报、公示,并处罚兑现。
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措施
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有效杜绝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特制定本措施,以对我院抗菌药物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过度使用抗菌药物:
1、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超常规剂量应用抗菌药物且未注明正当理由;
3、应用抗菌药物疗程过长;
4、可以选择而未选择价廉、窄谱的低档抗菌药物而选择价高、广谱的抗菌药物;
5、可以应用一种抗菌药物而联用两种以上抗菌药物;
二、检查方法:
1、每月临床药学室同志按规定抽查临床各科室归档病历,详登记、分析并及时反馈。
2、抽查门诊处方时,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同样进行登记分析,并及时反馈。
三、处罚办法:
发现处方和病历中存在的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按情节轻重,一般情况给予口头提示,严重情况及时上报医务科。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在国家和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医院的指导下,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各项监测工作。
二、医生、药师、护士有责任将所遇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认真填写报告书,报送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三、药事委员会委托药剂科具体收集、核实、整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负责向上级药政部门汇报,并编写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信息,以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四、药品不良反应具体范围:
1、各种类型的过敏反应;
2、新药使用后发生的各种不良反应;
3、疑为药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4、所有危及生命、致残直至丧失劳动能力的药品不良反应;
5、疑为药品所致的突变、癌变、畸形;
6、非麻醉药品产生的药物依赖性;
7、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
药库工作制度
一、在科长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管理药品,做好药品的供应、管理工作。
二、根据本院医疗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及时地、准确地做好药品、器材的筹划、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采购、保管和发放。
四、严格出入库手续。
药品、器材入库时,要逐项核对,认真填写各种入库验收记录,确认无误后保管员、采购员、科长签字后凭原始单据由药品会计输入微机建帐。
药品、器材出库时及时记帐。
各科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凭出库单领取。
五、药库每半年清查盘点,库存所有药品、器材必须做到帐物卡相符,发现有误后及时查找原因、上报。
六、对所有原始单据(入库单、随货同行、出库单)均应妥善保管备查。
七、库存药品、器材应按其性质不同,分类保管并设有标记、整齐存放,并具备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防盗等措施。
八、保证药品、器材质量。
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器材建立警示牌,须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出入库,并做好记录。
九、定期查看药库药品、器材,防止变质失效。
中药要根据其特点加强保管,对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发放出库。
十、做好药品、器材的发放,发放时坚持自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防止差错。
十一、对短缺药品、器材做好登记,按程序设法组织货源。
及时向药房、临床各科室通报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急救药品做到有备无患,及时准确地供应于临床。
十二、药库应干燥通风,门窗牢固,注意随时加锁;有防火设备并经常检查,确保安全,其他人员非公事不得擅自进入药库。
十三、未经领导同意,药库不得私自外借药品、器材。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法规,坚持杜绝商业贿赂,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医院采购药品由药械科统一采购集中招标药品,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使用非中标药品。
三、采购药品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及本院业务性质、医疗需要、不同季节发病率、各科请购计划等及时调整药品种类,药品采购按月计划,由科长审核、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临床所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或特殊药品、贵重药品时,必须由主管医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科主任认真审查病历,严格把关,提出意见,签字后交所属取药药房,药房签字交药械科,药械科及时安排药学人员深入临床进行复核后,由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会同院长审查签字同意后,首选中标品种购进。
购进药品的使用必须坚持“定病人、定数量、一次性使用”的原则。
五、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不准购进任何以物代药,不准以任形式或名义私自购药。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向药品供应商提供“统方”信息。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院药字〔2006〕1号和院药字〔2006〕2号文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七、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安卫〔2006〕74号文件《市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禁止购入假冒伪劣药品。
附:
一、药品采购流程
(一)药库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和医院用药情况每月28日前制定出不少于一个月用量的药品采购目录,由采购员汇总、制表,报药械科长,根据临床需要对计划审核调整签字后,上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招标药品按照有关规定由药械科采购,同一品种中选择中标价最低者购进。
(二)临时用药及零星用药:
由临床医师填写购药申请单,注明产地、规格、数量(用量不超过一疗程),且建议同类药品首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及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经所在科主任批准,交所在药房,由药械科审核,由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原则上从中标目录中购进)。
(三)新药批量购进:
由临床医师填写新药申请单,经所在科主任批准,交药事委员会讨论审批,批准后从统一招标目录中购进。
药品采购小组:
组长:
主管院长
成员:
纪检人员、财务科长、药械科长、临床药师、采购员、
药事会等相关人员
二、计划药品采购流程:
仓库保管员填写药品计划表→采购员汇总制表,药械科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采购集中联合招标品种。
三、零星购药采购流程:
临床医师填写新药申购单→所在科主任同意→药械科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首选中标品种采购。
四、新药批量采购流程:
临床医师填写新药申购单→所在科主任同意→临床药师提出意见→药械科长复核→药事委员会批准→采购统一招标目录中药品。
五、药品、器材出入库程序
(一)入库:
货到后仓库保管员对药品、器材按规定检查验收,对合格药品、器材在原始票据上签字,凭随货同行登记、上帐,正式发票交于采购员,科长复核后交财务科药品会计。
药品会计凭票将各种物(药)品数量、价格等项目输入微机。
(二)出库由临床各科、各药房按规定时间提前一天报领物(药)品计划交仓库保管员,由保管员交药品会计开票后,经领人签字、器械管理人员签字登卡,保管员凭出库单提货、记帐。
(三)结帐:
每日药品会计随时对药品、器材发票等进行整理,办理入库手续。
月底进行整理交总会计记帐,每月初总会计按月汇总打印制表,一份交院长,一份交药械科,由保管员、采购员核对无误,按医院计划,科长复查后交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帐务科长签字(复核)后转帐。
六、入库流程表:
保管员验收登记记帐→交采购员、药械科长复核签字→药品会计上微机办理入库。
七、出库流程表:
1、临床各科报领物计划(周三)→仓库保管员交→药品会计开出库单→经领人签字、器械管理人员签字登卡→药库凭票提货、记帐→各科室。
2、各药房报领药计划(门诊二、五,病区一、四)→仓库保管员→药品会计开出库单→经领人签字→药库凭票提货、记帐→各药房。
3、转帐流程:
药品会计按月办理入库手续→交总会计记帐→每月初总会计汇总制表→药械科审核→院长批准→财务科复核转帐。
药品验收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要对所需入库药品数量和质量认真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表。
对合格产品予以入库,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剔除,对数量质量有疑问的必须查清楚后,方能做出处理。
二、根据发票或随货同行所列药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剂型、价格、生产厂家、数量等进行核对清点,如有不符或破损及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逐箱验收到最小包装。
发现原包装中短少的,由验收员及时写出详细验收报告,经科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向供货单位报告索赔。
三、包装检查:
检查外包装是否标明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等是否清楚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药品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楚;内包装封口是否严密,印字是否清楚,品名、规格、批号是否缺项,瓶签是否粘贴牢固、端正。
四、双批号检查:
入库验收时,要检查有无批号和有效期,并核准内外包装批号、有效期是否一致。
药品、器材购销管理制度一、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确保临床用药和器材合理、经济、安全、有效。
二、必须坚持采购卫生局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器材,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使用非中标药品和卫材。
药事委员会有权负责监督药械科对药品、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执行情况及对本院药品、器材采购计划的审定,监督合理用药,并要定期对药品和器材质量、供货单位、药品器材价格、验收入库、结算等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购进药品、器材质量的安全可靠、价格合理,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器材进入医院。
三、采购药品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及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不同季节发病率、各科室请购计划等及时调整药品种类,药品采购按月计划,由科长审核,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临床所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或特殊药品时必须由主管医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科主任认真审查病历,严格把关,提出意见,签字后交所属取药的药房,药房签字交药械科,药械科及时安排药学人员深入临床进行复核,由负责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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