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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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目标………………………………………………………………………2
第三章责任制……………………………………………………………………3
第四章安全监督…………………………………………………………………4
第五章规程制度…………………………………………………………………4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5
第七章教育培训…………………………………………………………………5
第八章例行工作…………………………………………………………………7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8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9
第十一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气设备稳定运行,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设备制造行业的特点,用于规定天津信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各级部门主管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目标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人身伤害致残;
3.主设备严重损坏;
4.重大火灾;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6.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九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含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一条公司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保证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部履行职责;
4.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5.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部门对部门、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对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1.根据国家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2.根据国家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生产设备的检修规程。
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3.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各部门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生产、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根据相关专业要求经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生产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公司的生产、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2.公司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将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安全分析会。
公司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监部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司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专项检查应结合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四十三条安全性评价:
公司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四条安全简报:
公司安监部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公司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四十六条公司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事故应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1.重大人员伤亡;
2.特种设备故障;
3.生产设备大范围受损;
4.火灾事故;
5.交通事故;
6.对生产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其他事故。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制定。
第五十条公司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启动按照国家要求以及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
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对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五十四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五十五条安全考核与奖惩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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