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驾照科目一考试复习提纲大全一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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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5.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辑相应的登记:
(1)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登记内容变更的;
(3)用作抵押的;
(4)报废的;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幸好、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7.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8.国家实行机动车强行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驾驶人
1.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惊醒认真的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破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道路通行条件
1.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2.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3.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
4.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四、道路通行规定
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3.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4.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去专用车道内行驶。
5.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五、机动车通行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或前车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超车。
5.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的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
6.行径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及规定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的路段、地点、不得超车。
7.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有权通行的车辆先行。
9.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挥着缓慢行驶时,不得接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10.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1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3.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灯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必要时迅速报警。
1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15.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规定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精致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六、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1.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机动车在告诉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七、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支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违章内容
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一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表现标志、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行驶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一、机动车
1.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2.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需要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5.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该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6.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7.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内2年检验一次。
超过6年不满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8.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1.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2.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机动车驾驶人累计积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5.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6.机动车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机动车通行规定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进入导向车道的车辆,不准变更车道。
3.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机动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鸣喇叭(夜间超车需变换使用远、近光灯);
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被超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在快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变更到慢车道让行。
6.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u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机动车道和在窄路、狭桥段会车有困难时,须减速靠右侧通行,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上体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上坡的一方先行;
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8.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9.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1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转弯车辆应提前打开转向灯,夜间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小转弯;
(3)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4)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11.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进入路口前减速或停车掺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12.机动车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车辆前方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3.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等,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近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4.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进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15.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等。
16.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2)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3)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4)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拽。
17.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18.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的地点依次待渡。
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19.机动车驶进、驶出非机动车道时,必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
20.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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