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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休干部管理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劳动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劳动局党委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上级全面做好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在推进有效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局中开创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局系统的退休干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劳动局退休干部工作在劳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劳动局党委发挥统筹部署、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和落实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领导各科室(监管办)各司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人事部门是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承担向退休干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有关退休干部政策;及时向劳动局党委汇报上级有关政策和精神,反映退休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贯彻落实劳动局党委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措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等职责。
第六条人事部门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组织安排有关退休干部的活动和学习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劳动局各科室(监管办)要重视和关心退休干部,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落实政治待遇
第八条加强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建设。
按照党章规定,在符合成立支部条件的情况下设立“老干部支部”,“老干部支部”接受机关党总支的领导。
在不具备单设支部的情况下,编入人事部门或相关监管办所在支部管理。
保障党支部有学习活动场所、必备的活动设施和学习资料,通过强化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生活,保证党组织对退休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保障退休党员干部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退休党员干部在推动社会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第九条认真落实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和传达国家方针政策,原则上每月组织退休干部阅读一次。
对行动不便或异地居住的,可通过家访、信函、电话等形式,保持退休干部与组织的联系,使退休干部能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内外形势、劳动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劳动局和本地的重要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参加劳动局一些重要会议和重大社会活动。
第十条及时向退休干部通报有关情况。
每半年向退休干部通报劳动局的发展情况、重大事项,使他们了解局情,关注劳动局的发展。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
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围绕改革发展和劳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退休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使他们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劳动局党委的重大决策上来。
第十一条及时认真做好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妥善解决好退休干部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组织人事部门要明确一位同志负责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劳动局党委反映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局党委对退休干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对尚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
第四章落实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确保退休干部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研究在职职工福利待遇时,对退休干部也应同时考虑;凡国家明确规定提高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要及时给予兑现。
退休干部享受与在职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组织在职干部体检时,应当同时组织安排退休干部进行体检,建立保健档案。
第十三条逢重要节庆日有关部门要组织对退休干部慰问和祝贺,对生病住院的退休干部要到医院看望慰问并落实好上级有关退休干部去世后的善后和抚恤制度。
第十四条干部退休后保留工会会籍、免交会费、享受劳动局工会会员的各项福利。
按照订立章程、自愿参加、自主管理的原则,成立劳动局老年协会。
每年由劳动局按人数拔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由老年协会自行管理,专项用于退休干部活动。
在退休干部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老年协会的经费暂委托劳动局工会代为核算。
第十五条除劳动局重大活动邀请退休干部参加外,原则上每季度就近安排一次符合老同志特点的集体活动。
凡参加劳动局安排的重大活动、每季一次的退休干部集体活动以及急重病就医或家中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人事部门协调办公室落实解决。
第十六条凡居住在市区以外不能参加老年协会活动的退休干部,由老年协会按活动人均费用拨给其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建立机关退休干部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活动设施,订阅报刊杂志,方便退休干部活动。
第十八条退休干部活动室要在遵守劳动局机关办公大楼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交流经验、沟通信息、阅读刊物,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健身活动。
退休干部活动室的日常管理由退休干部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室内整洁及设备的完好。
第五章发挥退休干部作用
第十九条根据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愿、量力而行原则,支持和鼓励退休干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劳动事业和劳动局建设继续发挥作用。
(一)在劳动局做出重大决策时,注意听取、收集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组织退休干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劳动局各项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参谋作用,为地方劳动事业发展继续作贡献。
(二)注重发挥退休干部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政治、经验、智慧优势,支持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工作。
根据劳动局工作需要,选聘退休干部担任义务监督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在参与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教育和引导退休干部坚持遵守“廉政守则”的规定。
未经组织批准,劳动局系统干部自退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直接受聘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门建立退休干部管理档案,对退休干部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应做好宣传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民航飞行学院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二级学院、航站、部、处、室、局、馆、厂、中心、医院、公司、基地:
现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
2.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
院纪委,工会,组织部,宣传部,团委。
学院人事处2011年8月25日印发
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
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
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
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
返聘岗位一般为教学训练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三、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
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
3.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
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
4.学院审批。
由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下发返聘通知;
5.签订返聘协议。
学院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四、返聘人员的待遇
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学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务(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待遇标准(双肩挑人员的返聘待遇就高执行):
序号
职称(职务)
返聘待遇(单位:
元/月)
1
正高(正处级)
4000
2
副高(副处级)
3500
3
中级(正科级)
3000
4
高级工
2000
3.返聘教师在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按照现行课时费标准执行;
4.飞行人员的返聘待遇由学院与其协商确定。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2.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单位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4.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院有权解聘;
5.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六、附则
1.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
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与学院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原任职称或职务
返聘单位
返聘岗位
返聘
职务
返聘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聘人申请理由
受聘人签字:
年月日
(教师需明确课时数)
返聘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人事处(组织部)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意见分管院领导
意见书记或院长
附件2:
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邮政编码:
618307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现住址:
乙方已退休,根据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愿意返聘到甲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返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返聘岗位及职责
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岗位工作;乙方的主要工作
职责是(可附岗位任务书):
。
三、工作时间
乙方遵照甲方在职人员的作息时间为甲方工作。
四、返聘待遇
甲方按照《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乙方发放报酬。
五、考核要求
返聘人员应依据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
六、保险及医疗
(一)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返聘待遇,已经包括乙方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费用。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及时自行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本协议期间乙方的意外伤害投保手续。
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应当按照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张权利。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乙方为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按照其原渠道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及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由于乙方过失或故意所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可以从乙方返聘补贴中扣除。
八、协议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1、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2、在聘用期间经甲方考察认定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3、法律、行政法规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负有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九、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十、通知及工作交接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乙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需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十一、特别约定
(一)乙方确认目前身体健康,愿意承担所约定的返聘工作,并承诺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工作内容、要求、方式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作相应变更,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保证已经与直系亲属就返聘事宜及其上述相关约定进行沟通,并征得直系亲属一致同意和认可。
十二、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
十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及盖章(或按指印)即具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组织人事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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