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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承诺书共7篇
同业竞争承诺书(共7篇)
同业竞争承诺书(共7篇)
第1篇: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
"在本公司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金药业")的控股股东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三金药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三金药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三金药业产品的业务活动。
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
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金药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三金药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三金药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节明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
"在本人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金药业")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三金药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三金药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三金药业产品的业务活动。
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金药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三金药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三金药业。
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林旭曦女士、张杰先生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均承诺: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含子公司,以下同)存在同业竞争的活动;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3、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二年内,本承诺为有效承诺;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赔偿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给公司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订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3篇: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本人作为*(以下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或本公司)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
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
第三方。
3、本人离职后2年内,将遵守以上约定,避免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承诺人:
-日期:
第4篇: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本人作为__汇能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目前从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
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或本公司)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
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
第三方。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第5篇:
8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人至目前为止没有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行为。
本人保证并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或虽未有投资但享有控制权的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亦不会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生产、开发任何对公司产品及拟开发的产品构成直接竞争的类同产品,也不会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公司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业务、新产品、新技术,从而确保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如本人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在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后仍然有效,直至本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依法转让完毕且本人同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起满两年之日终止。
承诺人:
年月日
第6篇: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参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__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2,734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3.65%。
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龚斌(签字)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
第7篇:
同业竞争案例1、银座股份:
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解释同业竞争:
经营商品种类差异、产品价格定位差异、目标客户群差异;同时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出具关于对银座零售店业态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函,并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承诺函。
对于通过解释实在没法解决的同业竞争,银座股份还想出了通过股权托管的方式来实现。
2、万科股份:
主张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华润股份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为1630%,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虽然华润股份与万科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但这种竞争是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不构成法律法规界定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3、中粮地产:
中粮地产主要从事住宅地产业务,而中粮集团自身亦有部分住宅地产业务,中粮地产阐述了住宅地产项目如下行业特征:
1)住宅地产项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城市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2)不同导向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
3)不同销售阶段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竞争。
同时中粮集团做出了较为完备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潞安环能:
发行人面对众多煤矿的同业竞争问题给出的解释是:
开采煤种差异、产品品质差异、产品销售网络差异等,同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ST双马:
解释途径主要有:
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四川水泥业务的销售区域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控制;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业务、组织等方面相互独立;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主要原燃料供应方面不存在竞争。
基于销售半径、业务独立性、市场空间等方面的因素,公司认为四川双马与拉法基瑞安其他运营中心管理的企业之间同业但不竞争。
二、首发方面的解决之道1、成功案例:
晋亿实业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
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及欧洲为主。
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协议:
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
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内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解释A:
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
由此可见,三家企业各自可发展的空间非常广阔。
因此,公司在欧洲等地区销售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解释B:
从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企业的历程看,美洲高强度紧固件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而欧洲市场则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均先于晋亿实业分别进入美洲、欧洲市场。
但在美洲市场,晋亿实业目前销售以低碳钢生产的普通紧固件,晋禾企业只销售以中碳钢、合金钢生产的高强度螺栓产品。
在欧洲等市场,在客户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的现有客户不同,或品种规格晋纬控股、晋禾企业不生产,或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决定放弃的业务三种情况下,晋亿实业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可销售螺栓、螺母。
年、年16月公司在欧洲市场的销售收入仅分别占总销售额的399%、12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很小。
2、失败例子1)昆山金利:
与晋亿实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思路如出一辙,无非也就是通过市场分割的方式来解释"同业不竞争",不过由于市场分割协议安排不彻底、不完整,且市场分割协议的安排在现实情况中对申请人未来开拓国际市场存在不利影响,从而没有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并且该案例还成为证监会典型的反面教材,在最近的一次保代培训中明确指出,通过市场划分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不会被认可。
2)沪士电子:
沪士电子与间接控股股东楠梓电子在手机板产品存在同业竞争。
年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18亿元和46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139%和2026%。
年16月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7342万元和23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724%和1901%。
为避免同业竞争,双方以协议形式对市场进行了明确划分:
在中国大陆市场,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而楠梓电子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销售;在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未进行销售的区域,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尚未销售的区域双方以客户进行区分。
鉴于现阶段沪士电子手机板产品全部在中国大陆销售,招股书认为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并未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沪士电子被否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并不是单纯一个同业竞争解决不利的问题,不过至少可以再次证明市场分割的方式无法帮助解决同业竞争。
三、简单总结1、同业竞争可以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隐蔽且顺畅的利益转移通道,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以致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无穷的,因此不管审核理念有怎样的改变,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监管层从来没有丝毫放松。
2、尽管在同业竞问题的解决思路上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每个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个例根本不能代表基本原则,研究这些案例只能帮助我们更好学_而决不能不能照搬照抄。
3、解释因产品本质差异、销售网络差异、消费对象定位不同等原因而"同业不竞争"的,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一个思路;至于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的解决思路,有过尝试但是往往以失败而告终。
4、对于同业竞争的解决,上上策就是通过收购重组和放弃相关业务等方式进行彻底的解决,以免对项目引起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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