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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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
(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
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操作流程,是否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
(四)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进入现场组织采购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是否有无证上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从业人员的流动是否备案,从业人员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高消费活动、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是否有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财物等行为。
第十条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况。
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
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是否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
(三)政府采购方式。
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信息公告的形式、采购文件的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
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设置不合规、不合理,是否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采用分包方式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是否拒绝接受对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
(六)专家使用情况。
包括是否有违规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规定人数和比例,选择性方式确定使用的评审专家是否经财政部门核准,专家评审费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等。
第十一条效率及评价情况
(一)采购人的评价。
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积极主动完成采购项目,执业水平是否满足采购要求,委托事项是否组织有序,服务态度是否良好,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是否较高,采购质量是否优良。
(二)供应商的评价。
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用相同的标准对待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优良,是否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按有关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三)评审专家的评价。
是否有诱导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否有序,评审标准制定是否科学,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安排的评审时间是否充裕。
第十二条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
是否有因代理机构的责任,导致质疑、投诉、举报事实成立的情形。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实行综合考核与随机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对代理机构的考核以综合考核为主,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
随机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
随机考核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代理机构进行随机考核,并将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综合考核,提出考核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下发考核通知。
财政部门应于考核工作开始前1个月,对代理机构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代理机构自查自评。
代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财政厅及注册地财政部门。
(三)现场考核验证。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通知要求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应对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相关考核资料进行审验,制作考核工作底稿(附证据材料)经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并根据工作底稿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
(四)等级评定及结果通报。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以及随机考核的具体情况,作出等级评定决定。
考核结果正式发文通报,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
www.ccgp-)。
(五)整改。
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应限期整改学习。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省财政厅及注册地财政部门。
在整改期间,代理机构须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及规章,整改学习结束后向省财政厅和注册地财政部门递交整改学习情况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结束整改学习。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采用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当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政府采购项目未按法定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
(二)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三)全年没有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
(四)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被通报2次(含)以上的;
(五)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在考核中,虚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七)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代理机构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布,并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采购计划在3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应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良好”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计划在8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应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在整改学习期间的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质疑、投诉及举报中因代理机构不作为或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级次。
第二十二条省内注册代理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在湖南省境内从业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下年度不得在湖南省境内从业。
第二十三条随机考核时,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予通报: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代理协议或签订内容不完整;
(二)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以及将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四)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五)未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六)未按照法定的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七)未经批准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八)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供应商质疑或对供应商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九)未按规定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
(十)不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规定;
(十一)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保存不当;
(十二)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被财政部门通报2次(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应责令代理机构整改学习1个月,被财政部门通报3次(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应责令代理机构整改学习3个月,其中涉及代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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