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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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事业单位会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事业单位会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事业单位会计述职报告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培养和造就全省“会计行业大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
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中央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须凭中央单位总部出具的委托函,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外籍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按规定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
评审工作由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德才兼备。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具有经济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且担任经济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的任职年限与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7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下列人员: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等省级人才;或近十年内获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四)获得财政部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毕业证书。
或获得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毕业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
(五)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按规定完成近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经济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分管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报转(兼)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坚持把诚信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善于总结提炼,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译作,或主持(执笔)具有重要价值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财务会计专业研究成果重大奖励的。
符合本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特殊人才,视同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二)主持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评估机构,下同)担任合伙人或在全省五十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并承担过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审计、税务、评估、咨询等工作;
(四)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项目,解决了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成效显著的;
(五)本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特殊人才。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参与制订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
(二)组织或为主参与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省内一个系统推广;
(三)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提高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四)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五)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取得显著效果;
(七)主持或为主参与管理会计应用,并且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省级财政部门评为优秀案例的;
(八)组织较大业务规模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税务、评估、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或受托3项以上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项目,遵循执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或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
(九)在全国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取得领先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在全国性会议或培训班上作典型交流;
(十)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评委会专家组根据《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见附件)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理论水平、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评委会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提交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须同时提供论文电子文档,且与原发表论文完全一致。
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课题)等均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所取得,申报人员需提供领导批示、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业务工作总结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时间、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申报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业务工作总结材料未在本单位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已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已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管理会计、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会计信息化、财务咨询、审计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三)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著作、译作。
第十九条《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每年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篇二:
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同时提交体现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的佐证材料。
评审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如下:
1.2017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2002年及以后毕业人员提供),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各1份。
4.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
5.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
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评审对象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应注明评审对象每个时间段在什么单位、什么岗位以及所担任的行政职务。
6.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7.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8.近三年度工作任期考核材料复印件1份。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2份,表格式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10.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会计专业工作总结1份。
主要内容:
本人基本情况(含从事财会专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描述),所在单位基本情况,重点反映体现本人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情况,一般控制在5000字左右。
11.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体现本人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以及相关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1份。
12.从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本人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含公开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中挑选2篇,一式3份,送专家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以下简称“鉴定论文”);要求隐去评审对象姓名、工作单位等任何能够显示本人身份的信息。
同时提交“鉴定论文”电子文档(必须与发表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任意增删。
)进行重复率测试。
须在电子文档抬头注明以下信息:
作者姓名、期刊名称、刊期、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日期。
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经确认相符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由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3.《2017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原件3份,用A3纸打印并不得加页。
14.上述评审材料按“装订成册材料一览表”的顺序和份数要求进行装订,标明页码,并在首页列明详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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