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应急预案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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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多篇
粮食应急预案(多篇)
第1篇:
粮食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
1总则
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徐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方面的应对工作。
2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当全国、全省、全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和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我县按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按照县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全县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IV级),即本县较大范围或城区等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视事态发展程度,县级(IV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
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地区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县内2个以上镇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已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
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城区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镇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
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城区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城区或2个及以上镇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组织体系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2)对各镇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向驻部队及武警中队等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粮食局:
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县委宣传部:
会同县粮食局制订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
县发改委: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县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跨地区运输等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并完善应急粮食投放销售网络的建设。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交通局:
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
县农林局:
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外经局:
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发放应急食用植物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县卫生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
县物价局:
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工商局:
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
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建议。
(3)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指示,联系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4预警预防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县城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全县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
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负责县内信息汇总分析及国内、国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工作,并负责县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搜集和及时上报工作。
5应急响应
县粮食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当本地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全国、省、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粮源购销衔接计划和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批准,全面动用县级储备粮,重点保障县城区及各镇城镇居民、驻部队、灾区缺粮群众口粮供应。
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国家储备粮或申请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
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办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必要时,可采取发放“粮食保障供应特别通行证”等办法,确保应急运输环节畅通无阻,快速高效。
(1)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后期处理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7保障措施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徐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财政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县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资和调节资金。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购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县粮食风险基金可予以部分或全额补助。
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县粮食应急供应。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镇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各镇、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部门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奖惩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附则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第2篇:
粮食应急预案
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种重大案件的能力,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满足社会消费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重点区域或全县范围内发生下列粮食供应情况:
1、在当时粮食价格水平下,市场粮价不正常涨幅达30—50%;2、因特大灾害如水、旱、地震、疫情等造成市场激剧波动;
3、市场粮食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影响社会安定;4、其他危及粮食市场供应的特殊情况。
(三)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红色):
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危及粮食市场供应,造成粮食市场激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Ⅱ级(橙色):
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食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Ⅲ级(黄色):
本辖区市场粮食质量发生严重问题、出现居民排队急购粮食现象,主要粮食品种出现脱销断档,影响社会稳定。
Ⅳ级(兰色):
达不到Ⅲ级标准的。
(四)本预案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主体都有履行本预案的义务。
二、应急保障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县粮食应急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
1、协调、指挥重大案件中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的粮源,掌握从事成品粮加工、生产、销售主体的经营和库存情况,保证特殊时期的粮油调拨和紧急供应安排,监控粮食市场供应。
2、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市粮食局下达的各项调控粮食市场任务。
3、开展粮情及市场供应情况宣传,为群众提供粮食市场动态信息及粮食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4、密切关注驻榆部队等重点单位的粮食供应。
5、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的各项准备工作。
(1)国有粮食企业
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县级储备粮体系,保证各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保障所辖区的市场粮油供应。
在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承担粮油的紧急供应任务。
(2)从事粮油生产、加工的企业
在紧急情况下,承担县政府、县工业和商务局下达的各项加工应急任务。
(3)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粮食收购、销售、经营者必须储存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在紧急情况下,服从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供应任务。
(三)全县粮食系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做到政令、信息畅通。
紧急情况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工业和商务局报告,不得误报、瞒报、缓报。
报告电话:
传真:
三、应急保障措施
(一)充实库存粮源。
应急时期供应的粮源,主要为小麦粉、菜籽油。
以粮管所为单位,商品粮源周转库存不少于当地三个月的正常需求量,成品粮油周转库存不少于当地城镇居民一个月的正常消费量。
当地商品粮源不足时,应立即补足。
(二)调动及时到位。
县内调剂粮源,应当在三日内到位,市内采购粮源应在五日内到位,省内采购或调剂粮源应在十日内到位。
(三)完善供应机制。
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现有购销网点的作用,现有网点不足的,选择一部分经营规范、卫生环境好、管理严格的私营粮油经销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各供应网点原则上按市场价格敞开供应。
当出现群众排队大量抢购,市场粮价大幅度上涨、库存不能保障市场供应时,由政府决定实行最高限价或限量购买的办法。
(四)开展优质服务。
各粮食销售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努力做到库存粮油和服务措施及时到位,遇到抢购等突发性情况,要延长营业时间,增加营业人员,并向社会和群众做出价格承诺、质量承诺、数量承诺。
即稳定销售价格,不哄抬粮价;保证粮食质量,不掺杂使假;充实粮食库存,不脱销断供。
(五)严格供应纪律。
在应急保障时期,对不执行粮食调拨计划,不接受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粮食调拨、加工任务的,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应急工作程序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粮食供应情况类型及其变化发展趋势,建议启动全县或区域粮食应急预案。
(二)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分工1、工业和商务局
负责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政府。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部署事件发生地的所有粮食经营者,做好库存粮油的合理配置,根据预警标准,承担应急供应。
2、粮食生产、加工企业,承担县政府、县工业和商务局下达的应急加工任务。
3、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在县工业和商务局核清库存的情况下,上报县政府后,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三)应急保障预案启动后,全县粮食系统要把工作重点迅速转移到应急保障工作上来。
全行业动员,各营运环节响应,二十四小时内,应急区域内的粮源、网点、人员、车辆,应急措施都要布署就绪,有序运转。
本系统的车辆由县工业和商务局统一造册登记,统一调度使用,必要时紧急调集社会运力,保障运输能力。
(四)全系统要及时开展宣传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发布真实信息,保质保量做好应急供应,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五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县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粮食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府发[20××]××号
××县粮食应急
1总则
编制目的及依据
2组织机构和职责
3预警监测
4应急响应
对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5应急保障
预案
6后期处置
评估和改进
应急经费和清算
应急能力恢复
奖励和处罚
7附则
1总则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县政府制定粮食应急机制。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张情况时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
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
(2)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农粮局下达的其他粮食调控、加工特殊供应任务;
(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县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对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
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县级、市级或省级储备粮的初步建议。
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县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2)资金协调组由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
负责粮食收购、加工、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
由县农发行牵头负责。
(3)加工协调组由县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
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
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4)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县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
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
(5)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
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发布、宣传,以及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
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3预警监测
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
在县城范围内确定2-3家有代表性的粮食销售网点为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1小时内,应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
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应急调控预案的建议。
在启动应急调控预案期间,各信息监
4控点和执行应急调控预案的粮食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当日的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
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应急调控预案粮食销售网点的资格,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出现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县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批准启动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
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必须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本县粮食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
用于应急调控供应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含稻谷)。
市场应急供应,首先应当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不足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当县级储备粮不足时,向市农粮局申请动用本县市级储备粮;当本县及本
5县市级储备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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