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已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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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已阅
规章制度已阅
规章制度已阅
【篇一:
培训签到表及制度已阅签名表】
培训签到表
【篇二:
已阅确认书】
已阅确认书
广州市长宜服装有限公司:
本人自年月日成为广州市长宜服装有限公司团队中一员,已认真阅读《员工手册》、考勤制度、安全操作、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确认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已阅确认书
广州市长宜服装有限公司:
本人自年月日成为广州市长宜服装有限公司团队中一员,已认真阅读《员工手册》、考勤制度、安全操作、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确认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2)在企业的公司网站内公布。
(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4)口头通知。
通过上述四种方式公示的,往往存在一个问题,收集证据很困难,以至
发生劳资纠纷时,举证不了。
在此建议企业的hr工作者最好不要采用上述方式进行公示企
业规章制度。
篇二:
公司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分享个知识点:
规章制度合法公示程序不可少2008年4月15日张先生加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张先
生任经理助理的职务,每月工资8000元。
然而好景不长,在2008年9月他就来到当地仲裁
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008年8月因工
作需要,上司要求张先生到公司下属的工厂工作5个月,张先生不服,没有向下属工厂报到。
而后在8月29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
经过庭审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不过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公示或明确告知了张先生。
【争议】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岗位是经理助理,不应该到下属工厂工作,并且公司不仅从来没有将
《员工手册》的规定告知,而且内容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公司则认为《员工手
册》规定:
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的上司要求他到公
司的下属工厂工作5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张先生不服从安排,打乱了工作计划,严重违反
了规章制度。
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
合同。
【成都劳动争议律师评诉】本案的焦点是公司能否以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以及没有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为
依据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通
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是没有
约束力的。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既没有依法制定,因为工会与职代会都没有参
与,也没有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只是放在公司领导抽屉里的内部规定。
因此,未
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来作为解除劳动
合同的依据,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此提醒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
而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签字阅读的方式让所有员工知晓,方才有法律效力。
企业制定的规章
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讨
论,体现员工的意愿,得到员工的认可,就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行为,而不再是企业职能部
门制定、高层管理表决的过程。
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要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公示,未
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对员工不具有约
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少企业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者贴在宣传栏、食堂门口等视为已
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
企业如果将网站公布、公告栏公布作为告知的证据,容易引起劳动
纠纷,也将面临败诉。
因为员工可以说,“我去食堂吃饭,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从不
上网,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等。
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
1.规章制度发放法:
企业可以制作一份《员工接受书》,放在“规章制度”最后一页,一
起生
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了解了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制度的部内容”,
让员工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2.会议宣传法:
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
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3.劳动合同约定法:
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期制
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
4.传阅法:
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认,表
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有员工签名的原件作为公示的证据保留。
篇三:
关于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关于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劳
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综合财务部制订了《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为使本制度更加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员工利益,本制度将从2011年7月1日至
2011年7月10日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本着自愿原则欢迎每位员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财务部将会对所有
的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同时酌情对《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感谢大家的合作。
请认真填写《制度修改建议表》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传至综合财务
部高姬处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
工作效率,搞好团队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员工遵章守纪,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纪律、各项规章制度。
3、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是公司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依据。
5、奖励与惩处的类别:
一、奖励种类:
(1)行政奖励:
嘉奖、记功、记大功
(2)经济奖励:
一次性经济奖励、加薪
二、惩处种类
(1)行政处罚:
警告、记过、记大过
(2)经济处罚:
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
(3)解除劳动关系
6、根据各类奖惩行为情节轻重,奖惩处理方式如下:
7、相关表格:
奖惩通知书
第二章奖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拾金(物)不昧者(价值2000元以上);
3、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公司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
4、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5、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6、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
元<损失金额≤10万元)者;
7、敢于揭发或举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5万元<损失
金额≤10万元)者;
8、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受到社会好评并被媒体报道者;
9、拒绝贿赂有事实依据者;
10、其它应予以嘉奖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在节约成本、开发担保产品和风险管理、财务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者;
2、对公司管理制度等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取得显著成绩者;
3、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
著功绩者;
4、发现他人泄露公司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5、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
失(10万元<损失金额≤50万元)者;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之案件者。
6、遇有灾变,勇于抢险,并处理得当者。
7、发现非职责内问题,予以速报或减少经济损失。
8、年度获得嘉奖三次以上者;
9、其它应予以记功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保护国家、公司或个
人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
避免损失(>50万元的,由综合财务部界定损失)者;
4、对业务、市场开发、财务、人力运用管理方法及其它各项措施有创新,对公司做出重
大贡献者;
5、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且足为公司员工表率者;
6、在银保合作、担保产品创新、合理化建议方面,年创造价值100万元以上者
7、年度获得两次以上记功者
8、其它应予以记大功的行为。
四、批准权限:
(1)嘉奖、记功由部门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
报公司综合财务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2)记大功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
报公司综合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惩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如串岗、睡岗、洗澡等),擅离岗位,怠忽工作,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情节轻微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者;
3、妨碍办公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5、工作期间,穿拖鞋、短裤上班或衣着暴露、仪容仪表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6、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要办任务者,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7、损毁、涂改、丢失一般性文件者;
8、乱刻乱画,不注意办公室、卫生负责区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9、工作时间上网娱乐、炒股、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含由公司统一
组织的文体活动)者;
10、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因公接待除外);
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情节轻微者;
13、对待客人不礼貌,情节轻微者;
14、违反公司其它制度情节轻微者;
15、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至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销假者;
16、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员工外出公务审批表》或《出差申请单》者(特殊情
况除外);
17、迟到10分钟(不含)以上15分钟以内(含)者;
18、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9、用厕后不冲水者;
20、不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流水现象者;
21、工作期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22、一个月内两次下班时未关闭电脑、电灯等用电设施者;
23、工作期间在办公室内用餐或吃零食者;
24、被公司外部客户(含担保客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投诉经查情况属实但
情节轻微者;
25、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26、办公室员工礼仪不佳初犯者;
27、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28、培训考试作弊者(不含代考试);
29、重大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不及时通报者;
30、其他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计划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一般经济损失者;
2、在公司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工作与休息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篇四:
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规章
制度在制订或修改后,应当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一旦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
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被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
公司常见的公示做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会议室内,没有特意去提醒员工注意或者确实提
醒了员工,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甚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何时公布的;这一做法常
见于一些老国企。
2、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内部网站上,每个员工皆可以通过公司系统进行
查询查看。
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国际化的it公司。
3、将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向公司的每一名员工送达。
这一做法常见
于新兴的企业,虽然不是it行业,但是工作习惯依赖于网络,习惯于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网络
沟通方式。
上面的第一种做法,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做法,也是一种风险最大的做法。
因为
这种做法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将这些制度对员工进行过公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只要员工一否认,基本上就是规章制度无效的结局。
上面的第二种做法以及第三种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目前由于网络工具的兴起,因
为其使用确实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且尤其便于异地员工的管理,所以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
的应用。
这些做法本身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很多琐碎性的工作,可以节省人力,节省劳动量,
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律上的风险。
这些公示方式,由
于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目前司法实践考虑到网络本身的易于修改而且不留痕迹,一旦出现
员工否认而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可参考性证据时,一般情况下,也是认定为员工手册无效的。
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公示作出任何解释。
目前司法实践对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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