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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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08
城市建设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
2015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要求,做好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依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1018-2008),结合2011-2013年北京等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原平等20个小城市评价工作实践,编制《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1编制依据
《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1)《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3)《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版);
(7)《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9)《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1018—2008);
(1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基本约定
2.1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确定的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市开展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2.2评价目的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指在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建设用地消耗、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是对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水平,测算集约利用潜力,提出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策建议的过程。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旨在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提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挖潜、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途径和措施,为科学用地管地提供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提高,从而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2.3工作体系
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包括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简称“区域用地状况评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简称“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两部分。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包括基础调查、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量评价和综合分析,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包括基础调查、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集约利用状况定量评价、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和潜力评价综合分析。
图2.1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示意图
2.4工作任务
根据国土资函〔2014〕210号文件要求,本次城市评价工作任务包括初始评价和更新评价。
其中,初始评价包括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初始评价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初始评价。
更新评价包括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更新评价和重点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更新评价。
2.5评价时点
本次城市初始评价时点统一为2014年12月31日;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更新评价时点分别为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重点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更新评价时点分别为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部分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4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沈阳等14个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627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原平等20个小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438号)要求,已完成初始评价的城市,应按照本次的技术标准规范,对初始评价成果进行更新,更新评价时点统一为2014年12月31日,同时开展其他年度的更新评价。
2.6技术步骤
2.6.1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技术步骤
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技术步骤为:
(1)明确评价单元和对象;
(2)开展评价单元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调查,进行资料整理和相应数据处理;
(3)开展评价单元区域用地状况定性分析,根据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分析结果,判定各评价单元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
(4)根据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各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评价指数、分指数和指标权重;
(5)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处理,计算各评价单元的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分指数、指数和总指数;
(6)分别根据各评价单元的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分指数、指数、总指数计算结果,划分土地利用状况类型;
(7)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果,开展评价结果综合分析,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建议;
(8)编制区域用地状况评价的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建设评价数据库。
图2.2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技术路线图
2.6.2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技术步骤
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技术步骤为:
(1)划定评价工作地域;
(2)制作评价工作底图,划分功能区;
(3)开展基础调查,收集与评价工作地域、功能区范围相对应的常住人口、经济发展、市政公用设施水平及环境状况、基准地价及土地市场交易、工程建筑状况数据;
(4)定性分析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建设用地利用强度,建设用地利用效益,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状况差异性,以及土地市场状况;
(5)根据中心城区用地状况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各功能区的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值;
(6)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处理,计算各功能区的土地利用集约度;
(7)根据不同类型各功能区的土地利用集约度计算结果,划分土地利用状况类型,进行定量评价结果汇总分析;
(8)根据功能区定量评价结果,开展用地潜力测算定性分析,确定中心城区用地潜力测算对象;
(9)测算具备改造挖潜可能性的各类功能区的规模潜力和经济潜力,计算城市可节地率,制定潜力利用时序配置方案,开展典型区域潜力评价与挖潜政策分析,整理典型功能区和典型挖潜案例;
(10)根据中心城区用地状况定性分析、定量评价和潜力测算结果,开展评价结果综合分析,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建议;
(11)编制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的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建设评价数据库。
图2.3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技术路线图
2.7标准适用说明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初始评价,依照本《手册》第3、6条规定开展;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初始评价,依照本《手册》第4、5、6条规定开展;更新评价依照本《手册》第7条规定开展。
3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是以参评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建设用地为评价对象,定性分析参评城市及下辖各行政单元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定量评价参评城市及下辖各行政单元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揭示参评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总体状况和区域差异。
主要包括基础调查、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简称“区域用地状况定性分析”)、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量评价(简称“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和评价结果综合分析等工作内容。
3.1评价单元与评价对象
3.1.1评价单元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以行政区为基本评价单元。
地级以上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应分别针对辖区整体和下辖县、市、区的用地状况开展评价,县级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仅针对辖区整体用地状况开展评价。
其中,地级以上城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单元为该城市本级,地级以上城市下辖县、市、区用地状况评价单元为该城市下辖的各县、市、区;县级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单元为该城市本级。
县级市也可参照本《手册》的技术思路和要求,开展针对下辖各街道(建制镇、乡)的区域用地状况评价工作。
3.1.2评价对象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的对象为参评城市或参评城市下辖各行政单元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其中,地级以上城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的全部建设用地,地级以上城市下辖县、市、区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下辖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县级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的全部建设用地。
3.2基础调查
3.2.1调查基本要求
基础调查是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涉及人口、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供应和土地规划等基础数据。
调查工作应充分利用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现有成果资料。
调查工作中应根据评价需要,按照相应的评价单元调查和整理资料,并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修正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填报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3.2.2人口状况调查
3.2.2.1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
人口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户籍总人口、户籍农业人口和户籍非农业人口等数据。
初始评价人口状况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年)和前4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年)年末的相关人口数据。
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相关人口数据;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人口数据。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人口数据。
3.2.2.2数据口径、来源与修正
3.2.2.2.1数据口径
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数据采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口径(以下称“六普”口径)。
其中,常住城镇人口对应于“六普”口径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数据,常住农村人口对应于“六普”口径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常住总人口等于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之和。
表3.1人口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
年份
初始评价年份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口径要求
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
常住人口(万人)
常住总人口
六普口径
常住城镇人口
六普口径
常住农村人口
六普口径
户籍人口(万人)
户籍总人口
户籍口径
户籍农业人口
户籍口径
户籍非农业人口
户籍口径
注:
表中第1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2014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t代表评价基准年。
3.2.2.2.2数据来源
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户籍总人口、户籍农业人口和户籍非农业人口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年鉴、人口普查等成果或由统计、公安等归口管理部门提供。
2010年各类常住人口数据直接采用“六普”调查时点数据,2011—2014年各年数据根据每年5‰-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确定。
其中,采用统计年鉴时,地级及以上参评城市采用城市本级的统计年鉴,县级市采用所属地级市(州、盟)的统计年鉴。
3.2.2.2.3数据修正
调查无法获取城市“六普”口径的各类常住人口数据时,可通过收集整理户籍归口管理部门相应年份的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流出人口等数据,加以修正得到。
具体过程可参考以下方法:
常住总人口=户籍总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流出人口
常住城镇人口=户籍非农业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常住农村人口=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
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修正时,当计算的2010年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数据与“六普”数据不一致时,可根据二者的比例系数,将各年份常住人口数据统一修正到“六普”口径。
调查无法获取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数据时,可采用户籍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居住1个月以上暂住人口数和居住1年以上暂住人口数的算术平均值替代。
3.2.2.3数据校核与说明
调查过程中需从基础数据来源、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区域分布、年度变化等方面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校核,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评价工作。
相关人口数据的口径、来源及相关处理过程等应在成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3.2.3经济状况调查
3.2.3.1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
经济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地区生产总值(包括当年价、2010年可比价)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
本次评价经济状况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年)和前4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年)全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相关经济数据,以及省域范围的地区生产总值(直辖市除外);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属地级市(州、盟)的地区生产总值(省直管县级市调查省域范围的地区生产总值)。
各参评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经济数据。
3.2.3.2数据口径、来源与修正
3.2.3.2.1数据口径与来源
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口径应与评价基准年最近的经济普查口径一致,涉及口径不一致的,需进行相应修正。
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年鉴或由统计部门提供。
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及其下辖各县、市、区的经济数据应确保来源一致,即同一级别统计年鉴或由同一层级统计部门提供,原则上应以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年鉴或统计部门提供为准;县级市的经济数据原则上应以地级以上城市的统计年鉴或统计部门提供为准;省域范围地区生产总值数据以省级统计年鉴或省级统计部门提供为准。
表3.2经济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
年份
初始评价年份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
经济数据(万元)
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注:
表中第1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2014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t代表评价基准年。
3.2.3.2.2数据修正
调查无法获取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时,应以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为基础,结合历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或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生产总值指数等计算得到。
(1)当采用历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或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以上年=100)计算时,计算公式为:
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1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1+2011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
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2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1+2012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
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3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1+2013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
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4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1+2014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
(2)当采用历年生产总值指数(以1978年=100)计算时,计算公式为:
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1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年生产总值指数值
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2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年生产总值指数值
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3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年生产总值指数值
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4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年生产总值指数值
3.2.3.3数据校核与说明
调查过程中需从基础数据来源、经济总量、区域差异、年度变化等方面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校核,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评价工作。
相关经济数据的口径、来源及相关处理过程等应在成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3.2.4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2.4.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3.2.4.1.1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土地利用现状、新增建设用地等数据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等基础图件。
本次评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年)和前4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年)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评价基准年(2014年)和前4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年)全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数据,以及评价基准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
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相关用地数据,以及省域范围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直辖市除外);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用地数据,以及所属地级市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省直管县级市调查省域范围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图件为参评城市本级。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用地数据。
3.2.4.1.2数据来源与口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来源于参评城市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籍管理部门。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应依据参评城市或省级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新增建设用地季报系统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八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和“土地变更一览表”等报表,按本《手册》附录《用地分类及含义》规定的口径进行整理得到。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本年度新增建设、新增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
表3.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
年份
初始评价年份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口径要求
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公顷)
农用地
小计
与本《手册》附录《用地分类及含义》对应。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小计
城乡建设用地
小计
城镇工矿用地
小计
城镇用地
采矿用地
村庄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土地
土地总面积
新增建设用地数据(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指本年度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
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注:
表中第1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2014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t代表评价基准年。
3.2.4.2土地供应状况调查
3.2.4.2.1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
土地供应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土地供应量和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等数据。
本次评价土地供应状况调查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年)和前4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年)全年的土地供应量和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数据。
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土地供应数据;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土地供应数据。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土地供应数据。
3.2.4.2.2数据口径与来源
土地供应量数据和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数据口径,应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季报)”、“农转征项目供地率”、“城市分批次供地清单”和“城市用地供应清单”等报表数据口径一致。
土地供应状况调查数据来源于参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利用部门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其中,土地供应量数据可直接由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对应年份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汇总表”得到;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数据,可直接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导出“2010—2014年批次供应进度汇总表(批准日期)”得到。
表3.4土地供应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
年份
初始评价年份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口径要求
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
土地供应数据(公顷)
土地供应量
小计
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汇总表”和“批次供应进度汇总表(批准日期)”的数据口径一致。
其中:
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面积
其中:
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积
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
批准批次土地面积
截至评价基准年底(初始评价为截至2014年底)的已供地面积
注:
表中第1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2014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t代表评价基准年。
3.2.4.3土地规划数据调查
土地规划数据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规划目标年(2020年)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点的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数据和反映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单位建设用地GDP、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等指标,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3定性分析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主要围绕土地利用结构及动态变化、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目标实现状况、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等四个方面开展综合分析,揭示参评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总体状况、趋势特征和存在问题。
3.3.1土地利用结构及动态变化分析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结构比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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