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突发公共事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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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突发公共事总体应急预案
武汉市江岸区突发公共事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二)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江岸区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任务,规范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直至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岸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四)分类分级管理
1.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简称突发事件,下同)是指突然发生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事件,暴雨、大风、浓雾、雷电、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事件,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事件,地震灾害事件,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事件等。
(2)事故灾害:
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桥隧、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及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校园及周边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二级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三级为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四级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置能力,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2.Ⅰ级特别重大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超出区人民政府指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由省、市政府统一指挥处置,其应对工作适用省、市级应急预案。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积极履行政府行政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责任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制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法加强应急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整合应对处置工作的队伍、物资、信息等资源,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区街之间、职能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体制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与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正确引导,公开透明。
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的事态及应对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预案体系
1.江岸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是以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职能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为主体,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等为补充的预案管理体系。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主要责任单位或者部门及时修订完善,并发布实施。
2.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和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发布和实施。
3.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对某一类或者几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4.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急预案,是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区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的本部门内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当地政府的总体(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体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的主办单位制订,并报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江岸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下同),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办主任、副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区应急委(办)下设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5个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工作组内专委会应急管理和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制定和完善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区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4)直接指挥处置突发事件。
3.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下同),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承担。
4.区应急办的职责任务是:
(1)贯彻执行区应急委的各项决定;
(2)办理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和重要事项;
(3)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
(4)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应急处置枢纽作用;
(5)承办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
(6)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项指挥机构
1.区应急委设立预防恐怖袭击事件、民爆物品安全事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地震灾害救助、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建设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校园及周边突发事件、既有房屋事故、融雪防冻事件、燃气安全事故、道桥隧设施损坏事件、防御洪水事件、排渍应急事件、地质灾害事件、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和防灾减灾救助等各类专项应急委员会(简称区专项应急委,下同)。
2.区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3.区专项应急委的职责任务是:
(1)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有关决定事项;
(2)贯彻落实区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突发事件要求;
(3)制定并实施区专项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和落实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5)指挥处置突发事件;
(6)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4.区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专项应急办,下同)是区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相关职能部门中的承担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部门内(简称主责部门,下同)。
5.区专项应急办的职责任务是:
(1)贯彻落实区专项应急委决定的事项;
(2)贯彻落实区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突发事件要求;
(3)落实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要求;
(4)负责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的搜集、研判和报送工作。
(三)主责部门
1.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的规定,主要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以下主责部门具体承担全区的应急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任务:
(1)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地震灾害救助,防灾减灾救助。
(2)区教育局:
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事件。
(3)区建设局:
基础设施质量安全事件,民防工程事件。
(4)区城管执法局:
冰冻雨雪灾害救助,燃气安全事故,道桥隧设施损坏事件。
(5)区水务和湖泊局:
洪灾旱灾救助,渍水事件。
(6)区环保局:
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事件。
(7)区文旅局:
旅游(文体活动)安全事件。
(8)区卫健局: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突发职业危害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9)区房管局:
既有房屋安全事件。
(10)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1)区财政局: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2)区民宗局:
民族宗教事件。
(13)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地面沉降事件。
(14)区消防大队:
火灾事故。
(15)区公安分局:
恐怖袭击事件,民爆物品安全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道路交通事故。
(16)区维稳办:
群体性不稳定事件。
其他突发事件的主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应急委研究决定。
3.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变更,由继任单位或部门继续履行。
(四)专家组
1.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立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专家库或者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各类专家,组成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专家组。
2.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与实际处置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3.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听取专家组的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的指挥处置工作。
三、预防与准备
(一)预防规划
1.城市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2.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人口密度,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的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各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疏散。
(二)舆论引导
加强传播媒体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合法和理性的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风险控制
1.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督促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的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
2.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的整改工作。
短期内可以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重大隐患未排除的,必须停产整顿或者予以关闭。
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采取治本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通报。
3.其它单位应当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视严重程度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4.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的作用。
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稳定的矛盾纠纷。
(四)队伍准备
1.区应急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联动机制。
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升救援技能,改善技术装备,发挥应急救援的综合能力。
2.建立健全社会性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突发事件中的先期处置作用。
3.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参加应急志愿服务,协助做好普及宣传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应急演练
1.应急演练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时遵循以下原则:
(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
(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4)统筹安排,厉行节约。
2.以桌面演练与实战演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完善准备、锻炼队伍和宣传教育的目的。
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的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练。
4.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性、综合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5.区应急办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合作,组织联合技能培训,提高合成应急能力和协同应急能力。
6.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民兵预备役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六)宣传培训
1.区应急办负责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普及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应急处置技能。
2.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区域内的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课程,普及应急处置常识。
4.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七)检查考核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预案和其它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应急管理职责任务的分工,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系统。
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准备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实现与区应急办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合作。
3.街道办事处应该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报告。
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职能部门、监测网点都应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的信息。
5.区应急委(办)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驻军地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区人民政府通报。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与解除
1.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应急办及其职能部门要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的结果,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2.预警信息的警报内容包括:
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信息解除实行级别管理,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级到低级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4.区应急委(办)发布(或解除)Ⅳ级以上(含Ⅳ级)预警信息,须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
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其发布的预警信息效力即时生效,区应急办同时予以转发。
6.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或解除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办)或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办)同意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由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办)发布或解除。
7.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8.预警信息发布期间,街道办事处、区相关单位、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委(办)报告警报发布后的变化情况,警报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办)。
(三)预警信息应对措施
1.发布Ⅳ级以上预警信息的警报后,区应急办、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办)、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应对:
(1)启动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处置准备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2.市政府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警报后,区应急办、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办)、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相关单位、部门,除了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5)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6)疏散、撤离或转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保管;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五、应急与处置
(一)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除特殊情况外,应该在事件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3.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应逐级上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越级上报时,必须同时报区应急办和区相关职能部门。
4.上报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6.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危险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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