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隐患排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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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隐患排查要点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项目
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
竖井提升系统
(1)罐笼的最大载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6.3.3.6)
(2)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时间表
——信号标示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6.3.3.28)
(3)乘罐人员应距井筒5m以外候罐(标志)。
(6.3.3.25)
(4)领导带班计划表及上月出勤完成情况应在井口公布。(总局第34号令第八条)
(5)罐笼提升系统井口、井底、各中段(水平)均有声、光信号或数显信号联通,并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竖井罐笼提升信号安全技术要求(GB1654-1)
(6)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水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可靠通讯系统,矿井井筒通讯电缆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
(6.1.6.5)
(7)人员上下的井口等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4.6)
(8)出入井必须建立登记和检查制度。
(4.18)
(9)本岗位操作技术规程、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记录。
(4.4)
(10)井口各中段马头门周边护栏不低于1.5米。
(6.1.7.1)
(11)每个罐笼应在明显位置设由软铝板制成的铭牌。铭牌内容包括罐笼型号、外型尺寸、额定载重量、自重、允许承载人数、制造单位、生产日期等。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1996-4.1.2)
(12)罐笼顶部应设置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GB-16542-1996-4.1.3)
(13)罐笼门应采用钢或铝合金制作。罐笼门不得向外打开,罐笼门应有闭锁装置。罐笼关门后,其上部边缘高罐笼体底板不得小于1200mm。下班边缘离罐笼底板不得超过250mm。横竖杆各自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GB-16542.1996-4.2.4)
(14)井架设过卷保护装置。
(6.3.3.21)
(15)罐道钢丝绳应当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绳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6.3.3.12)
(16)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机系统中间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6.3.3.16)
(17)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多绳提升的
(18)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并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经常处于灵活状态。(6.3.4.12)
(19)井口、各中段(水平)摇台或托台安全门未关闭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6.3.5.11)
(20)提升机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摩擦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地表单绳提升机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地下不小于60。
(6.3.5.1)
(21)提升机房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在机房。
(6.3.5.26)
(22)提升机深度指示器系统应准确地指示出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应清晰、能发出减速、停车的和过卷信号。(矿井提升机和矿应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4.3.10)
(23)竖井提升机升降人员或升降和物料的应单层缠绕,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2层。斜井口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可缠绕2层。升降物料的可缠绕3层。(GB-20181-2006-4.3.3)
(24)卷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卷筒上应设有带绳槽的衬垫。(GB20181-2006-4.3.4)
(25)缠绕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不允许将钢丝绳系在卷筒轴上,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不应小于3圈。(GB-20181.2006-4.3.6)
(26)缠绕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GB20181-2006-4.3.7)
(27)提升机房应配备适宜的灭火器。(GB20181-2006-4.8.2)
(28)盘形闸应设有闸瓦磨损保护监视装置。(6.3.5.10)
(29)卷扬机传动裸露部分应设护罩。(4.6)
(30)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提升机用于升降人员提升机如下型号禁止使用①KJ②JKA③XKT④JTK⑤带式制动矿用绞车(总局安监—[2013]10号)
(31)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超过六个月。(6.3.4.1)
(32)提升钢丝绳检验周期: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6.3.4.2)
(33)卷扬机运行中应配备二名司机,一名操作,一名监护。
(GB20181-2006-6.4.3.2)
(34)卷扬机司机上岗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总局第30号令)
(35)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阻车器、罐座、摇台、托台、装卸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6.3.3.23)
(36)盘式制动器的闸瓦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大于制动盘面积的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保持在1mm左右,且应不大于2mm。(6.3.5.19)
斜井运输
(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应设专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6.3.2.1)
(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6.3.2.2)
(3)乘车人员上车后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6.3.2.4)
(4)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6.3.2.3)
(5)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不应小于50mm。(6.3.2.5)
(6)提升矿井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6.3.2.6)
(7)入井须知,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4.18)
(8)领导带班计划及上月完成情况,通讯联系电话、信号等与竖井要求一样。
井下运输
(1)每班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司机离开车时,应切断电机电流,拉下控制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6.3.11)
(2)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伏时,不低于1.8m,高于500伏时不低于2.0m。井下调度车场,架线式电机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伏时,不低于2.0m。电压高于500伏时不低于2.2m。(6.3.1.13)
(3)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
滑触线悬挂的间距,直线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应超过3m。滑触线夹两侧横拉线,线夹与瓷瓶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支架横梁间距离不少于0.2m。滑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少于0.2m。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6.3.1.14)
(4)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距井筒50m以内滑线应切断电源。(6.3.1.15)
(5)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内燃设备、每台设备应有废弃净化装置,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6m。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混凝土、沥青或配均碎石路面。停车时应采取看看挡车措施。每台配备灭火装置。(6.3.1.17)
(6)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方向(6.1.1.3)
供配电系统
(1)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
高压应不超过10kV;低压应不超过1140V;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电机车牵引网络,交流电压不超过380V,直流电压不超过550V。(6.5.1.2)
(2)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任何一条线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6.5.1.3)
(3)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其中中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6.5.1.4)
(4)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6.5.1.6)
(5)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6.5.1.8)
(6)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6.5.2.1)
(7)敷设井下电缆:
电缆悬挂高度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悬挂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信号、电话间距1.0—1.5m;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其净距不小于300mm;竖井内固定架子间距不超过6m。(6.5.2.6)
(8)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6.5.2.8)
(9)井下变电所、硐室、顶板和墙壁无渗水,电缆沟无积水,中央变电所地面标高比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与水泵房相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高出巷道地面0.5m,其他机电硐室高出地面0.2m。(6.5.4.1)
(10)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6.5.4.3)
(11)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及高压电气设备悬挂的标志牌。(6.5.4.5)
(12)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6.5.4.2)
(13)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6.5.6.1)
(14)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6.5.6.2)
(15)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6.5.6.3)
(16)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l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6.5.6.7)
(17)矿井电气工作人员检修时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及操作票,方准作业;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应停电、验电、放电和接地,开关切断,开关把手应加锁,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不应单人作业。(6.5.7.3)
(18)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证及矿山井下电气作业,上述两种作业证(总局第30号令)
供排水系统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6.6.2.3)
(2)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应向来水方向开启。(6.6.3.3)
(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6.6.4.1)
(4)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6.6.4.2)
(5)水泵工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证。(总局第30号令)
(6)各种规章、设备运行记录齐全。(4.18)
采掘系统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6.5.5.1)
(2)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6.1.1.3)
(3)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0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6.1.1.7)
(4)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6.1.1.9)
(5)人力运输的巷道有效宽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6.1.1.8)
(6)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高度超过7m装备完好梯子间;
——加强局部通风措施。(6.1.4.1)
(7)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6.1.6.5)
(8)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6.1.7.1)
(9)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6.1.7.2)
(10)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6.2.2.1)
(11)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6.2.2.3)
(12)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6.2.2.4)
矿山通风系统
(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6.4.11)
(2)通风井巷冬季应有暖风设备。(6.4.1.7)
(3)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6.4.2.1)
(4)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6.4.2.3)
(5)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6.4.2.5)
(6)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6.4.3.2)
(7)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6.4.3.3)
(8)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有专人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6.4.3.4)
(9)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6.4.4.1)
(10)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5m;混合式通风距离一样。(6.4.4.2)
(11)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有人作业时,局扇连续运转。(6.4.4.3)
(12)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6.4.4.5)
(13)风筒必须使用阻燃风筒。(总局安管-201310条)
(14)通风工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证。(总局第30号令)
(二)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
露天开采时根据露天矿的规模选用的采掘、运输、设备和采剥是露天采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也是进行独立剥离作业的元体。各台阶之间按一定的关系构成了开采过程和开采终了露天采场。构成露天采场的要素有:
台阶高度——相邻两阶段间垂直距离。
台阶坡面角——开采台阶坡面与水平面夹角。
露天边邦——露天采场开采结束时的边邦。
最终边坡角——露天开采结束时最终边邦面和水平面的夹角。
工作平盘——工作邦的水平部分进行穿爆、采装、运输作业生产工艺是掘沟、剥离、采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
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
(1)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2)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总局39号第十三条)
(3)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总局39号第十四条)
(4)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最小不得小于4米。(总局39号第十五条)
(5)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总局39号第十七条)
(6)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总局39号第二十条)
(7)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总局39号第二十一条)
(8)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总局39号第二十二条)
(9)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5.1.2)
(10)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5.1.9)
(11)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5.1.12)
(12)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5.1.16)
(13)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不小于1.5m;
——3kV-l0kV,不小于2.0m;
——高于l0kV,不小于3.0m。(5.1.18)
(14)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5.1.19)
(15)生产台阶高度规定:
松软的岩土机械铲装不爆破,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机械铲装爆破,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5.2.11)
(16)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5.1.4)
(三)排土场
排土场
(1)排土场位置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5.7.2)
(2)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5.7.7)
(3)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5.7.8)
(4)高台阶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5.7.9)
(5)汽车排土作业时,亨专人指挥;排土场平台平整,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排土作业区照明系统完好;道路设相应安全标志牌及通风工具。(5.7.12)
(6)排土场防洪:
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5.7.19)
(7)排土场安全度分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三级。(5.7.25)
(8)危险级应停产整治,采取措施。(5.7.26)
(9)病级应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5.7.27)
(10)排土场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5.7.28)
(四)尾矿库
(一)尾矿库类型
(1)山谷型
(2)傍山型(3)平地型(4)截河型
绝大部分为山谷型尾矿库
(二)初期坝类型
(1)不透水型
(2)透水型
绝大部分为透水型
(三)堆积坝(子坝)型式
尾矿库
1、上游式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度。(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5.3.9)
(1)一等库最小安全超高1.5m
(2)二等库最小安全超高1.0m
(3)三等库最小安全超高0.7m
(4)四等库最小安全超高0.5m
(5)五等库最小安全超高0.4m
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AQ2006-20055.3.22)
3、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AQ2006-20055.3.24)
4、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AQ5.3.25)
5、四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AQ5.3.26)
6、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AQ5.4.1)
7、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AQ5.4.10)
8、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AQ5.4.12)
9、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应作好记录。(AQ6.3.1)
10、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沉积滩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长度及滩顶最低高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AQ6.3.4)
11、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不允许单管放矿)、应按设计要求操作(AQ6.3.6)
12、采用分级交替作业,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沉积于某端某侧。(AQ6.3.5)
13、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AQ6.3.10)
14、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维护措施:
a坡内修筑排水沟;b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c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AQ6.3.11)
15、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AQ6.3.13)
16、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AQ7.1.7)
17、排水井检查内容:
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倾斜度,停用井封盖方法等。(AQ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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