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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目标责任管理方案
2012年律所目标责任管理方案
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目标责任管理方案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律师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律师服务的社会效益,经全体律师充分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目标责任管理方案,供本所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章业务管理
第一条全所律师(含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特邀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内勤人员)应遵守《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所律师应当作风正派,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廉洁执业。
第二条严禁私自受案和收费,不得白条收费或者将本所的业务收费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开票收费,或者利用与所外人员合办案件为名将自己所收部分的代理、辩护费用或者非诉讼业务收费以他所发票或者收据收取。
第三条严禁行业不正当竞争,禁止以回扣业务费等名义与法官接案源,所内同事不得拉抢案件或者压低收费标准争拉案件。
第四条受案管理。
律师接受委托,承办律师应先与委托人协商委托合同内容,而后由承办人在内勤手中领取委托手续,填好受案审批表交分管业务的副主任签字,然后交内勤登记。
案件受理登记后,应当将律师费用交财务,凭交款发票由内勤人员在委托合同上盖章并开具指派函等相关文书手续。
内勤人员盖章后,应当将委托合同一份留档备查。
严禁未交费而在委托合同上盖章或者出具指派函、会见证明等法律文书和手续。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签订委托合同。
内勤人员发现交款数额与委托合同上注明的金额或与业务主任审批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当拒绝在委托合同上盖章或者出具有关文书手续。
严禁内勤人员在律师未交费而在委托合同上盖章或者出具指派函、会见证明等法律手续。
律师接谈的案件经协商进行风险代理的,必须详细填写受案审批表,由本所分管业务的主任签字,方可办理风险代理手续,风险代理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将整理好的卷宗交所内勤存档,本所每半年进行一次风险代理案件的摸底,年终时针对风险代理案件进行核查案件材料和收取风险代理费情况。
律师受理案件需降低收费标准的,应当事先报业务主任审核批准。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每月汇报承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由内勤记录在卷。
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受理和办理,承办人应当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汇报或者由业务主任召集资深律师研讨。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管理。
顾问合同应当按订立顺序编号交后勤存档备查。
不得给上次未履行交纳顾问费用的当事人再免费或者降低收费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代理业务。
顾问律师不得在顾问单位拿工资、报费用、领补贴等形式变相个人收费。
第七条案卷管理。
每件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按案卷装订整理规范要求及时整理装订,交内勤统一管理。
并及时在受理案件登记薄上注明结案时间。
第八条律师见证。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应当与见证申请各方协商好委托合同,填写见证审批表,制作当事人谈话笔录,并收集齐见证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及见证事项的证据材料,报业务主任审批并登记,再出具见证书或者见证意见。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应当收费。
严禁为违法事项出具见证书或者见证意见。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应当公平、公正、遵循真实、合法、自愿原则。
严禁见证律师与见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出具见证书或者见证意见之前,应当将见证书或者见证意见交内勤一份存档备查。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当将案件及时整理装订成册交内勤统一保管。
第九条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以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援助指派函为依据,报所业务主任审批。
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时装订成卷归档。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十条本所实行税费包干制管理方案
(一)任务包干数额
1、范权清、饶彬、刘丽现金10000元+医疗保险费单位支出部分+养老保险费单位支出部分+律师年检培训费,开发票数20000元;
2、邬建强、沈晓霞、刘久、王巍、丁卫东、张继文现金9000元+医疗保险单位支出部分+养老保险费单位支出部分+律师年检培训费,开发票数18000元(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待遇依然享有)。
3、程剑华、高端阳、刘华夏、黎先明、朱子芳现金7000元+医疗保险单位支出部分+养老保险费单位支出部分+法工年检培训费,开发票数14000元。
4、特邀律师(含退休返聘人员)魏七一按收费的80%兑现,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包含在兑现之中;
5、全所律师(含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在每年12月1日之前全部交清。
由所代交的费用交给内勤统一代收代缴。
并在每年12月1日将这两种保险费的发票和应完成的任务数交到所财务室,其中属单位缴纳的部分数额计入作为个人交纳任务入财务帐目。
(二)全所律师(含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应按季度交纳核准的任务包干数。
每年3月1日前交纳第一季度的基数(每季度的任务基数按全年包干数的四分之一来计算),按全年发票额度的四分之一开具发票;6月1日前交第二季度的任务基数,按全年发票额度的四分之一开具发票;9月1日前交纳第三季度的任务基数,按全年发票额度的四分之一开具发票;12月1日前交纳第四季度的任务基数,按全年发票额度的四分之一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的款项超出当季度应开发票数额的,按超出金额的50%于开发票的同时交纳任务。
鼓励全所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
(三)全所律师(含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完成全年任务包干基数后,超任务部分收费的发票按发票开具金额的15%交本所财务,其余部分扣除办案成本费用后,60%归个人所有。
对于开发票时未交现金(或支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开具发票。
(四)全所律师(含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未按第十条规定完成任务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停止提供各类法律手续。
专职律师如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完成上交基数,不予办理年检注册,法律工作者如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完成上交基数,该法律工作者视为自动辞职,本所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如有特殊情况报主任会讨论决定。
(五)专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学习费、执业证年检费用、电话费用由其个人先承担,应由所里核销的,可在上交费用中列支。
(六)律师事务所在每年年底时给财务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七)本所全体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全体人员都与所里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享有各方权利,违反合同的,依法处理。
第三章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上下班管理。
律师外出应当先与内勤说明去向、事由,出省应当事先得到业务主任批准,并说明事由、到达地点、联系方式,如果情况紧急不能及时申请批准的,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向所内负责人说明。
律师外出办案未经业务主任批准或备案的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及责任本所不承担责任。
无事外出应当按时到所上下班。
第十二条坚持学习制度。
全体人员应当按通知时间准时参加学习或会议。
有事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主任或业务主任请假,否则按缺勤处理,凡通知学习和会议的时间迟到的,每迟到一分钟扣兑现工资一元直到扣满三十元,凡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按缺勤处理,缺勤的扣兑现工资或工资五十元。
第十三条上班时间禁止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全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本所形象,不得从事不健康或者与律师身份不相符合的娱乐体闲活动。
接待当事人咨询或来访应态度和蔼,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吵闹,不得上班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不得有其他庸俗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及内勤工作
第十四条1、内勤人员必须遵守按时上下班制度,实行季度和年度考勤,有事必须向本所负责人请假。
未经请假不上班按缺勤处理。
年度旷工达15日或事假超过30日的,按职工《奖惩条例》予以辞退内勤工作。
2、门卫的职责:
门卫应当按时在岗值守,不得无故缺岗,按时开启和锁好办公楼门,对大门按时上锁,院内闲杂人员进出要实行阻扰,院内、楼道卫生,每周进行三次打扫,按时抽水、每月抄水电费表,不得私自准许院外车辆在本院内停放,更不准私自收取停车费。
第十五条所各项开支应当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控制使用,坚持增收节支原则,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全所律师讨论决定,坚持签字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本所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接受监督,律师可随时查询,对律师提出问题、内勤及所负责人有义务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财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和有关会计法规,遵守所内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日清月结,月、季、年度帐表清晰明了。
第十八条内勤人员应当遵守所内受案制度、存档登记制度、公章管理和指派函、会见证明、调查证明等文书手续的管理制度。
内勤人员除搞好本职工作外,还应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负责收集新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有价值的学习论文。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业务资料,资料保管制度,所内资料借用由内勤负责。
第二十条来人来电登记,内勤人员负责,内勤人员应详细记明电话或者来访时间、事项,并及时告知相关律师。
第二十一条公章及指派函、会见证明、调查证明等印件及文书的管理。
本所公章及指派函、会见证明、调查证明等文书手续由内勤统一管理。
出具公章应当登记,不得为非本所业务或者未经审批的事项出具公章。
出具指派函、会见证明、调查证明等文书手续,应当有相应的委托合同、交款收据作依据,凡未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交款收据的,不得出具指派函、会见证明、调查证明等文书手续。
出具的指派函、会见证明、调查证明编号及事由应当与登记及委托合同的内容一致。
否则,内勤人员不得出具,如违反规定出具手续由内勤人员与承办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律师办案终结,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交内勤统一保管。
当年的案件应当年归档。
如果当年未能办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在登记薄上做出记载说明。
外所人员或者单位来所查阅有关档案,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并经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外所人员来所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可收取适当的费用。
关于风险代理的管理:
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须由业务主任审批,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将卷宗归档,及时按风险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
未收取或不能完全收取代理费的,必须报业务主任批准。
第五章学习及案件讨论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新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律师素质。
第二十四条本所工作人员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应当在五年内取得本科学历。
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应当在三年内取得律师资格。
本所工作人员没有取得大专学历的,应当在两年内取得。
第二十五条律师受理重大疑难或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向所里负责人汇报,由所业务主任负责召集资深律师进行研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局汇报备案,讨论意见承办律师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2012。
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乙方具有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文凭,取得相应的法律执业资格,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甲方愿聘请乙方为本所工作人员。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暂定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如需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绩效管理方式。
具体工作内容、工作纪律、报酬方式等,详见甲方的2012年度目标责任管理方案。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工作奖惩办法,详见甲方年度管理方案。
四、乙方应按《律师法》的规定,依法执业,讲求职业道德不得私自受案或私自收费,或以其他法律机构的名义执业,否则依《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发生下列情况,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或严重违纪、违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均视为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约定:
八、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满失效。
甲方:
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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