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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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1
2.1 用地分类……………………………………………………………………………1
2.2 混合用地混合使用…………………………………………………………………11
2.3 用地规划与布局……………………………………………………………………14
2.4居住用地布局………………………………………………………………………15
2.5工业用地布局………………………………………………………………………15
2.6仓储物流用地布局…………………………………………………………………16
2.7基本生态空间………………………………………………………………………17
2.8城市绿地与广场……………………………………………………………………18
2.9公共空间布局………………………………………………………………………21
第三章 规划控制………………………………………………………………………22
3.1 城市密度分区………………………………………………………………………22
3.2 地块容积率…………………………………………………………………………22
3.3 建筑间距……………………………………………………………………………23
3.4 建筑退让……………………………………………………………………………27
第四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31
4.1 建筑空间与环境……………………………………………………………………31
4.2 建筑单体……………………………………………………………………………33
4.3 建筑附属物…………………………………………………………………………33
4.4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33
4.5绿色建筑……………………………………………………………………………34
4.6 组团风貌……………………………………………………………………………35
4.7 城市景观分区………………………………………………………………………36
4.8 街区控制……………………………………………………………………………36
第五章 公共设施………………………………………………………………………38
5.1 分级分类标准………………………………………………………………………38
5.2 布局准则……………………………………………………………………………38
5.3 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39
5.4 社区级公共设施……………………………………………………………………40
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40
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46
6.1 一般规定……………………………………………………………………………46
6.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47
6.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48
第七章 交通设施………………………………………………………………………49
7.1 城市道路……………………………………………………………………………49
7.2 公共交通……………………………………………………………………………52
7.3 停车场(库)………………………………………………………………………54
7.4 公共自行车…………………………………………………………………………57
7.5 交通综合体…………………………………………………………………………58
7.6 交通影响评价………………………………………………………………………58
第八章 市政设施………………………………………………………………………58
8.1 给水工程……………………………………………………………………………58
8.2 排水工程……………………………………………………………………………62
8.3 燃气工程……………………………………………………………………………68
8.4 电力工程……………………………………………………………………………73
8.5 热力工程……………………………………………………………………………78
8.6 通信工程……………………………………………………………………………78
8.7 环境卫生……………………………………………………………………………83
8.8 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90
8.9 用地竖向……………………………………………………………………………91
8.10管线综合……………………………………………………………………………92
8.11综合防灾……………………………………………………………………………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95
9.1 历史文化保护区……………………………………………………………………95
9.2 文物保护单位………………………………………………………………………96
第十章附则…………………………………………………………………………96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计算规则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图 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
4、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1城乡用地分类表
(城乡用地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它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2.1.1-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指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屋村用地。
私人自建房、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5%。
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
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
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
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文物古建筑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
商业、办公、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
办公、商业、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
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4
新型工业用地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厂房和研发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厂房、研发和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仓库、物流建筑、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交通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
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
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2.2土地混合利用
2.2.1基本准则
2.2.1.1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综合利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2.2.1.2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2.1.3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
2.2.1.4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
(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
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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