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法规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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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法规解析
新消法修改部分
一、反对浪费入法(第五条)
新《消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这一条主要针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铺张浪费不断增多的现象而制定。
我们都知道在十八大报告里面,在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有非常明确的一些要求。
要求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必须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光盘行动风生水起之后,节约环保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消费新理念,新“消法”增加这一项内容,体现了引导合理消费、反对浪费的立法思路。
二、消费者九项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
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
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七)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强制交易禁止(十六条)
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这条主要针对经营者,诚实信用一直被奉为商业界的金科玉律,新消法再次着重强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不得强制交易。
”
四、安保义务重要(十八条)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前面说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那么与之对应的,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这条正具体的指出宾馆。
五、缺陷产品召回(十九条)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条主要强调两个内容,严重缺陷,扩大了缺陷范围,只要有缺陷经营者都应当采取措施做相应处理。
六、经营者履行全面、真实告知义务(二十条)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七、强调提供服务也要明码标价(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八、拒开发票违法(二十二条)
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九、举证责任倒置(二十三条)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
其实新法规定的只有一种情况的瑕疵除外:
即这一种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二是这种瑕疵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十、七日内享有退货权卖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十一、网购后悔退货(二十五条)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消费者退货也是有条件的,1消费者承担运费,2要求退货商品完好,3七日内及时退还,这样也兼顾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
提醒大家,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十二、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告知严禁霸王条款(二十六条)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
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比如去酒店、餐馆消费的时候,可能在很小的地方写上餐具要另行收费,这种不显著的标注方式往往会引起消费者不满。
按照新规定,必须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收费的问题。
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十三、网站不得“隐身”金融也是消费(二十八条)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消法》增加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
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十四、信息不得泄露(二十九条)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条主要指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根本上的保护,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新《消法》,正式确认了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
这条主要体现4项内容,“1、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3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4“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这就规范了经营者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且限制了商业信息的发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十五、定期抽查商品(三十三条)
新《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新消法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十六、消协新定义(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新法对消费者协会这一块重新进行性质上的界定,由原来消协说是社会团体,现在改为社会组织,明确职责是公益性。
把“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团体只是民间的群众自发组织;而社会组织则是有组织有领导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
地位提高了,责任更大了。
也能够最大层面上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
十七、网络购物护航(第四十四条)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十八、虚假广告追责(第四十五条)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设计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者推荐的,造成消费者损害,以上人员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处理消费者投诉事宜的法定期限:
七个工作日内(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消法严格要求职能部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该规定对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有了明确的日期限制,令消费者不用再毫无期限地等待。
二十、支持公益诉讼(四十七条)
新《消法》三十七规定:
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人身伤害赔偿(四十九条)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十二、精神损害赔偿(五十一条)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三、惩罚性赔偿(五十五条)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
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二十四、提高行政罚款上限 (五十六条)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五、处罚结果入档(五十六条)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新食品品安全法修改内容
1、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
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
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
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
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第五条)。
3、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
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
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第九章第二节)。
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行社会共治
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第七十八条)。
新环保法修改内容
2014年5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
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新环保法,为第五次修订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针对此次修改,新环保法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现实针对性。
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
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
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
一、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
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三、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五、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六、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八.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
(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
(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
十、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十一、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十二、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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