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抵消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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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抵消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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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抵消条件
合同法,抵消条件
篇一:
法定抵消的条件和效
一、抵消概述
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为抵消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
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两种。
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效力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消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
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
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
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本节仅介绍法定抵消。
抵消(指法定抵消,下同)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这一弊端。
二、抵消的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消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
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
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
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
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
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
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
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
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
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
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
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
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
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
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
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
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
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
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
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
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
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同法》第100条)。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
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
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消(《合同法》第99条第1款)。
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消。
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
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消。
应该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消(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1条)。
(四)必须是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不得抵消之债务的种类:
(a)性质上不得抵消。
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消。
如:
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
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三、抵消的方法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
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
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以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
抵消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消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消,于是常常怠于为抵消的意思表示。
所以,仅令抵消的意思表示向将来发生效力,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如果令抵消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为抵消时发生效力,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结果就比较公平。
由此决定,其后的利息债务,因给付迟延的赔偿损失、受领迟延的效果等,都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合同法》第99条第2款)。
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四、抵消的效力
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自动债权方面看,不能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获得满足;从受动债权方面看,也仅于获得满足的范围,即仅就自动债权额消灭其债权。
由此决定,一方的债权额大于对方的债权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权额,后者则全部消灭。
抵消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消灭。
所谓得为抵消时,是指抵消权发生之时。
如果双方债权的抵消权发生之时不同,则应以抵消人的抵消权发生时为标准。
被抵消人嗣后纵为抵消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消权发生时产生抵消效力,因为其抵消权已依对方的抵消意思表示归于消灭。
至于溯及力的内容,包括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债权,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给付迟延、受领迟延、违约金、赔偿损失金等,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
篇二: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A2.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ABD)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A.占用B.使用C.处分D.收益E.转让
B2.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DE)。
A.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B.一般的赠与合同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1.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DE)。
A.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B.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E)。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C.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36、对于法定抵消,说法正确的是:
(BC)
A、必须双方债权均已到期B、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C、只须主动债权到期D、债权的种类和性质不必相同
7、多式联运的经营人(ABCD)
C5.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BCDE)。
A.买回B.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C.房屋买卖D.易货交易E.招标投标买卖
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E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18.承揽工作包括(ABCD)。
A.加工B.定作C.修理D.复制。
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5.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ACD)。
A.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客观存在B.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C.违约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D.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D15.对于法定抵销,说法正确的是(BC)。
A.必须双方债权均已到期B.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C.只须主动债权到期D.债权的种类和性质不必相同
F13、发包人(ABCD)
G1、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BCE)。
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D.供用电合同属于要式合同E.供用电合同受计划的控制
H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E)。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32.合同权利的效力有(ABCDE)A.请求力B.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D.处分权能E.保持力
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E)。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3.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BCDE)。
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
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CD).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E全部履行原则
4.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看其分类有(ABDE)。
A.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B.情事变更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C.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D.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E.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2.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ABE)。
A.可以是托运人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贷C.逾期提货的,应当先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D.逾期提货的,托运人与收货人为一人时,由收货人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E.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4、货物合同的托运人应当(ABCD)
5、货物合同的承运人(ACD)A、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C、对需要办理审批D、托运危险品时
J10.仅属于双务合同的效力的有(AB)。
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D.代位权
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CDE)。
A.土地所有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9.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ACE)。
A.内容违法B.合同内容不完全C.意思表示不一致D.条款有疏漏
E.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3.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5.居间人(AB)。
A.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D.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自己承担
16、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
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
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
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
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意签定该合同。
可是,甲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定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
甲公司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
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法院应判决:
(BC)
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10月29日。
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
34、解除权因下列原因消失:
(ABCD)
A、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B、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C、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约定期限届满D、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经双方催告后该权利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2.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ABCD)。
A.可行性论证合同B.技术预测合同C.专题技术调查台同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3.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有(ABDE)。
A.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的比例B.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C.由研究方承担D.通知义务的履行
E.对因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承担原则
K8.可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况有(ABCD)。
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
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CD)。
A.工商管理机关B.合同审批机关C.人民法院D.合同仲裁机关E.上级主管机关
3、客运合同的承运人(ABCD)
L17、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
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定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至商店。
一般来说,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
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
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
双方遂起纠纷。
本案应当认为(BCD)
A、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
因此,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了交易。
C、商店第二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要求,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D、李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M14、某经营部连续在一家报纸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
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
杜某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
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
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
“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
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
”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
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至法院。
(ABCD)
A、经营部的广告不是要约;B、该广告是要约邀请;C、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D、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关系合法。
15、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便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
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
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约行为。
此合同因(AD)。
A、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
B、无书面形式,故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C、口头合同且又不是及时清结,故无效。
D、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6.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
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
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
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有(AD)。
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B.没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合同就不算数。
C.来回打电报没有拘束力。
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免除的性质为(ACD)。
A.单方行为B.双方行为C.处分行为D.非要式行为
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BCDE).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歇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R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CDE)。
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为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D.为诺成合同E.为要式合同
2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CDE)。
A.是转让财产的合同B.其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C.是双务、有偿合同D.是诺成合同E.具有非永续性
篇三:
合同法部分要点(比较适用值得了解)
单项选择:
一.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情形:
(P70-71)
1.不是调整法人内部、其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或组织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
2.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
3.仅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如: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
4.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5.基于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二.定金数20%的上限:
(P212-213)
《担保法》第91条对定金责任的效力作出了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P200-20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
四.预期违约:
(P197-198)
《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
当时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默示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其行动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其特点在于,违约方并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是通过
其行为推断其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
五.邀约撤回的时间:
(P85)
邀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邀约。
六.承诺生效时间:
(P89)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七.合同终止各情形的含义(P179、P186、P190、P193、P194)
合同的清偿:
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
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
为,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的抵消:
是指二人相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达到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
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
“当时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
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合同的提存:
即债务人活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
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免除:
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八.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的责任主体(P139)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格式条款:
(P93-94)
是指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特征:
1.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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