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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之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指南
标语:
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给职工多一份保障,让社会多一份和谐。
一、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政府制定办法,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当参保员工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为伤者和死者直系亲属提供医疗服务、经济补偿等物质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强制性。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
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
2、保障性。
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
3、非营利性。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用务,不收取费用。
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4、互济性。
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三、工伤保险实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等。
四、《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业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五、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
六、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为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杜绝用人单位不规范的行为,用人单位须依法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名单,让职工知道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监督本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全额缴纳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用人单位管理者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一是在工作场所使用生产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必须要适合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如适当的操作高度、强度、难度、减少疲劳,避免肌肉、骨骼和器官的损伤;二是作业环境、劳动条件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化学性、生物性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放射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要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装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防护等设施,降低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积极预防工作过程中的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参保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人员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企业成立证件或其他准确无误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发放明细表;(四)其他有关的证件和资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后,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费率后,予以办理参保登记。
八、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其中:
一类行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的基准费率缴纳;二类行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三类行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
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费用*0.9%缴纳。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
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每月15日前,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出具《工伤保险费征收通知单》,参保单位可采取支票、电汇、现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也可采取银行托收(需参保单位与经办机构签订托收协议后)等方式收费。
九、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信息变更(包括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性质等)时,应在当月填报《工伤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整体转出我市时,需填写《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字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三、其他有关的证件和资料。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3)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和职工信息变更时,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十、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十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按就近就地原则把伤员送入首诊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冶疗(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康民医院);
(2)保护好现场;(3)参保单位发生工伤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事故信息登记表》,简述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及人员伤亡和受伤者住院治疗等情况。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流程图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保人员情况明细表》并按规定填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
发生变更或异动时,办理变更或异动手续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亡)的
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之二、工伤认定指南
标语:
因工受伤要认定,工伤待遇有保障。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形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管辖权如何划分?
在我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调查,工伤认定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为什么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对单位和个人各不相同?
对用人单位而言,其申请时限较短,主要是为了加快找出造成工伤事故的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其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给予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对个人的申请期限作较长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工伤事故快报表》;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由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受伤害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七、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事故申报―――受理调查―――工伤认定
1、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参见四、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
)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参见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上报的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超过时限申报完整材料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认定结论,并自受理申请6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作出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哪些职权?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九、什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
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图
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
受理申请
工伤调查
补充材料
不予受理
不予认定为
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
之三、劳动能力鉴定指南
标语:
工伤保险,尊重生命,防患未然。
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它是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由谁提出?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都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认为工伤经治疗虽然病情稳定了,但其劳动能力受到了损害,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其工伤职工及直第亲属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填写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
(三)工伤职工完整的原始病历、治疗资料、诊断及结论,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四、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哪些部门组成?
工伤职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五、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是多少?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七、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如何再次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其本人或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继续治疗的怎么办?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继续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经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及具体延长时间。
九、《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参加工作需要,由本人或医疗机构提出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
假肢、假眼、假牙是为了恢复原有器官的形态和功能。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假轮椅等辅助器具等,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和参考价格,并制定相应的安装程度等价理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安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有什么规定?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院提出诊断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到协议医院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职工认定为工伤
停工留薪期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确认
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不服认定结论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及个人
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之四——工伤医疗及工伤保险待遇指南
标语:
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一、我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康民医院。
二、工伤保险就医及转诊转院原则是什么?
(1)就地就近原则: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先在县级定点医院诊治。
(2)逐级转诊转院原则:
县级定点医院不能治疗的转永州市或郴州市市级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因伤情严重需越级转院的,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事故发生情况,须住院治疗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就医通知书》到协议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先暂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垫付,待工伤事故认定后,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五、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工伤职工到定点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
1、事先未办理相关住院审核手续的;
2、违反政策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3、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4、住院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
5、挂床住院的;
6、因其他违规情况致使住院时间延长的。
八、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九、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从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怎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十三、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有什么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从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下发的次月起支付。
十四、因工死亡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1年的此项待遇标准为38万元。
十五、如何确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十六、供养亲属怎样进行待遇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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