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制定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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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制定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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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制定过程
买卖合同制定过程
篇一:
买卖合同管理办法及流程
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买卖合同的管理,使买卖材料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所供材料的质量,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买卖合同管理
1.1、买卖合同一律进行统一编号,例如:
XJ(mm)TRQ20XX-----,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合同签约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内部合同编号及各类代号书写要求。
1.2除5万元以下即时结清的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暂定)
1.3钢材、油料、水泥、维修用料不留质保金外,其它材料留合同总额的5%~10%。
(暂定)
1.4合同明细表每页右上角注明合同编号、右下角加盖供应商合同章。
1.5合同文本必须带有油建公司防伪水印及合同系统审批表和相关附件(如下要求)
1.5.1比质比价采购:
附供应商原始报价单一份。
1.5.2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附《谈判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1.5.3招(议)标采购:
附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材料价格明细表原件各一份。
1.5.4紧急放行采购:
附《物资采购紧急放行申请表》原件一份、供应商原始报价单一份。
1.5.5同一采购项目同一采购物资计划量增补,可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原供应商不意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部门必须重新询价选商(暂定)。
1.5.6业主指定或业主委托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对于业主指定供货商,由分公司提供业主指定供应商的相关文件。
没有文件的由分公司拟请示报告给予说明原因,报告上除加盖分公司公章外,还必须有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1.5.7对关键设备及技术条件复杂的设备和材料,在签订合同前,供应商必须提供与相关门签订的技术协议书。
1.6.按照公司招标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核实无误后,一式三份,交材料办、项目办各一份,合同员自存一份,并将其扫描后做成woRd文档提交经营计划部做合同的签约依据。
1.7.上合同管理系统,进入合同系统立项申报界面,填写各相关要素(计10项),无误系统默认提交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合同的订工作。
1.8.合同签订之前,除业主指定之外,供应商的选择必须在公司评审下发的《cPE新油建公司合格物资供方名单》内进行,确认是合格供应商后,方可填报相对人信息录表(见附表一)报公司经营计划部核实审批。
1.9.拟定合同文本,文本的选择要符合公司的要求(见附表二),经甲、乙双方在公平、正、自愿、意思统一的基础上,就合同条款及物资采购一般采取验收后付款,确需预付的,执行公司《预付款管理办法》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达成一致无误后,入合同申报界面,填写各相关要素(计12项)按照公司合同系统程序审批,完成合的签订工作。
1.10.负责合同文本的打印、盖章、登记、分发、管理、以及每月28号,季报、半年和年的合同统计上报工作。
1.11.未涉及到的内容执行公司下发的《合同管理办法》。
附表一:
附表二:
合同编号:
XJ(mm)TRQ20XX-2-27-01
*********有限责任公司
与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买卖合同签订流程
篇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买方: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编号:
版本号:
卖方:
四川万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描述:
合同签订地点:
攀枝花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一)质量要求㈠品种:
无烟煤
㈡ad≤13.5%;St≤1.00%;Vdaf≤10.0%;mt≤12.0%。
㈢粒度0-22mm,大于20mm部分不得超过5%。
㈣其它:
⑴不得混有杂物;⑵同批(车)成份不得波动过大;⑶不得分层及混品种装车。
(二)质量加减价(详见附页)三、供货要求见附件:
四、交(提)货地点及方式(包含收货单位)
火车运输交货地点约定为弄弄坪攀钢专用线,收货单位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运输方式铁运代运。
(二)费用负担无。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无。
七、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回收无。
八、验收及异议处理
见附件: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资料的提供无。
十、结算与支付
(一)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
附页:
合同编号:
版本号:
合同签订地点:
攀枝花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合同签订时间:
----一、质量加减价
附件:
一、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及处理:
(一)以买方质量验收部门委托西安煤检中心的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
买方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批次的概念:
原则上以1000吨左
右为一个检验判定批,特殊情况下可及时组批或延时组批)。
(二)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
1、买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进行采样,并做好采样记录、份样数、份样量和大样量(煤种综合大样在大样中采取)保证达到或超过标准规
定,以确保试样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2、买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制样标准进行制样,并保留存留样(原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存查样(制备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分析样底(分
析试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等三级试样,以保证试样制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3、全水分按“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检测;灰分、挥发分按“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检测;硫分按“GB/T214煤中全硫测定
方法”检测;粘结指数按“GB/T5447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检测;胶质层指数按“GB/T479烟煤皎质层指数测定方法”检测。
(三)杂物的认定及处理:
买方验收时发现卖方煤车煤中混有雷管、木头、钢材、或明显混有其它杂物,经现场确认视情况扣量处理,如因此造
成攀钢设备损坏及影响攀钢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四)同批(车)装不同品质煤的认定方法及处理:
1、当批料卸料时抽查发现不同运煤车、同车不同部位的检验结果出现差异,若检验单值皆合格,按两个检验结果的平均值计发质量检验报告;
若有不合格单值按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报告。
检测指标可包括工分指标或煤种指标。
2、出现上述情况,如抽查车数小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按抽查所涉及的车数数量处理;如抽查车数等于或大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则该批
料按抽查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检验报告。
(五)买卖双方共同验收:
卖方日发货量在300吨以上的或卖方在质量验收方面有异议的,可向买方提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在买卖双方共同验
收前,卖方必须与买方技术质量部门签订“共同取样验收协议”,对现场安全、工作条件、验收内容等做出具体约定,卖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约定,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共同验收。
(六)当买方验收地点或方式发生变化时,买方将根据条件制定适宜的验收方式并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遵守买方的验收方式。
二、供煤要求:
(一)为便于买方验收,卖方应按月均衡组织发货,未经买方同意自行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二)卖方按买方进货计划发货。
卖方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超计划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合部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应从约定的发货单位(生产厂家、产地、发货站)发货,如需改变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自行改变发货单位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四)如因票据填写不清或错误造成买方验收困难,买方有权拒收。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
火车运输交货地点约定为弄弄坪攀钢专用线,收货单位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四、计量条款:
数量以买方计量验收部门计量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
五、质量异议处理:
(一)卖方对买方化验结果异议的处理:
卖方对买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卖方有权提出复验要求,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买方复验;属共同验收的,若卖方对买方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将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符合国标允许差的规定,仲裁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超过国标允许的规定,仲裁费用由买方承担。
(二)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异议处理:
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现场发现卖方煤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买方通知卖方,卖方接买方通知后应到场确认(72小时内到现场),逾期不到现场视为同意买方认定结果,在卖方未到现场处理前,所有有问题的物料不得翻卸或只能卸入异议堆场(单位堆放),已卸入料场(仓)但可保护现场的,由买方负责保护现场,待卖方到场后确认处理。
(三)当卖方批检结果发生较大的质量波动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配合完成质量分析及整改。
六、结算和付款:
(一)按批结算。
批的概念可以是按月或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加权平均结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质量指标数据的小数点位数与合同质量要求一致。
不合格品按实际化验结果判定结算,单批(车)为不合格是品时,按批单独结算,不合格品不纳入保量加价。
(二)如因超载造成的罚款由卖方承担。
(三)买方按过磅扣除全部水份后进行数量结算(计算结果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3位小数)。
(四)卖方按买方结算通知单开具发票,发票上应注明合同编号,发票按规定交买方结算部门。
(五)结算期限:
卖方发煤后,需在下一结算期(次月)规定日期办理有关结算手续,最迟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期限。
(六)以货币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付款,实行现货后款。
七、其它约定:
(一)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卖方严重违约:
1、分层装不同品级,分部位装不同品质煤,同批煤车装不同品级煤且最好质量或最差质量的品级煤的比例大于2.5%,不同品级煤质量差异达到|△ad|>2.5%;
2、明显的混品种装煤或同批煤车分别装入不同品种煤,且非合同品种所点比例大于2.5%;3、未经买方同意改变生产供应厂(产地、发货点);4、买方认定的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如出现上述情况,买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理:
1、当车煤零值判废,5车及5车以上的当批煤零值判废;2、暂停或终止买卖合同;3、取消卖方供煤资格;
4、买方从卖方货款中扣除2万元/车作为违约金。
(二)为维护买卖双方利益,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供应质量采取暂停进煤、终止合同等措施。
(三)卖方应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买方的质量要求,若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卖方应及时纠正。
(四)卖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或质量波动,给买方生产造成影响或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篇三: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
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狭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
广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知识产权。
因此,在这里必须明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这一章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是什么态度。
主张广义买卖合同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在现代社会中,像不动产买卖以及大量的多种形式的权利买卖已经是社会商品交易的重要环节,积极发挥这些商品的巨大价值,对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这样
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正是由于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诸如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这些特殊商品的转让或者说买卖,不但发展迅速,而且逐渐形成一系列特殊的规则。
有关货物买卖或者说一般买卖的规定能够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权利的转让或者买卖的,只能是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地,则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制定一些更有操作性的规则。
可以这样来看这个问题,关键的不是一定要明确权利交易、无体物的交易以及不动产的交易是否属于买卖,着眼点应当是我们要采取一个合理的立法方式,把这些应当通过法律调整的关系纳入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之中,使应当发挥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应当规范的法律关系得到合理的规范。
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
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其他领域如果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也可以考虑制订专门法律调整规范这类问题。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都有很多针对这些专门领域的权利交易而制定的特别法。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在征求意见稿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专门写了一节房屋买卖合同,经过论证认为,这里同样存在着大量的专门的、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制订专门法律效果较好,因此,在合同法草案中就删去了这一节。
但是,有一点必须指出,即专门法律对有偿合同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于有指令性任务的工矿产品的购销问题。
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目前我国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生产资料已减少到几种产品。
并且,对于有指令性任务的工矿产品,购销企业双方以及购销价格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允许当事人对此自由协商。
因此,合同法不应当涵盖这方面的内容。
有的意见认为,国家指令性任务书虽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但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根据国家指令性任务书就标的物质量、履行期限等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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