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委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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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委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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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国家(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业主单位: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监理单位:
见证单位: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开展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工程监理工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总投资:
万元
监理范围:
项目工程监理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监理委托函及委托监理项目表;
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
六、本合同的监理业务按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期完成,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与见证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见证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年 月 日
签于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见证方”是指受甲方委托见证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并见证合同履行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建设单位”是指直接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6)“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见证方以外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有关的当事人。
(7)“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0)“不可抗力”是指战争、自然灾害(包括降雨影响)、地方政府干扰、当地群众干扰等乙方无法抗拒的因素。
第二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乙方的义务
第三条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与甲方要求及乙方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的建设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六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甲方应当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乙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九条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甲方应当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已选定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甲方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为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甲方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向乙方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见证方的义务
第十四条见证方应按甲方要求监管乙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乙方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见证方应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甲、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见证。
第十六条见证方应对乙方提出的监理费支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乙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协助项目招投标,和项目相关单位一道科学合理地划分工程标段,审核招标文件的合法性,监督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2)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积极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拟提的建议会改变工程总体方案、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改变项目区范围、改变建设规模、改变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3)报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施工承包单位取得乙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作出书面报告。
(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6)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未经乙方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单位工作不力,乙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乙方提出,由乙方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的权利
第二十条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甲方发现乙方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见证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经见证方同意后方可上报甲方;乙方调换监理员须经见证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见证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见证方发现乙方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上报甲方并提出更换乙方不称职监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见证方发现乙方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有权不签署监理费拨付意见并向甲方提出暂停拨付的建议。
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保障工程在甲方要求的建设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不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对所派遣的监理人员安全负责。
第三十条乙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甲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见证方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见证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见证方对乙方履行监理合同约定负有监管责任,如乙方有违反则应通知甲方。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项目验收合格后终止。
第三十八条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21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0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生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费用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0天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14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监理业务的监理费用,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由乙方包干使用。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费用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监理费用或部分监理费用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监理费用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
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建设部令107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11、《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1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
1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第13号令);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第15号令);
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第48号令);
17、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18、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地资(办)发〔2003〕127号);
19、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17号);
20、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9】95号);
2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1〕41号);
2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
2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5号);
2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补充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74号);
26、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
27、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
28、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编制规程》;
29、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30、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规程》;
3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2、GB50202—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3、GB50204—2002《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4、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5、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36、SDJ338—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37、SL234—1999《泵站施工规范》;
38、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39、SL27—91《水闸工程施工规范》;
40、SL223—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41、SL223—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程》;
42、《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
4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4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导则(试行)》
45、《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范(试行)》
46、《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范(试行)》
47、《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试行)》
48、《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建设部等);
49、2008年《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50、2006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标准》
51、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标准》
52、2002年《水利建筑工程概算预算定额》
53、2002年《水利建筑工程预算算预算定额》
54、2002年《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
55、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图件、预算书;
56、项目的施工合同,本监理合同。
第二条监理业务:
本次承担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依项目情况具体为:
1、熟悉施工图纸,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书面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参加设计交底;
2、协助招投标工作;
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督执行;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及有关文件、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及管理程序;
5、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6、审核及会签工程变更文件;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付款申请书等);
9、参与调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当地政府和村民之间的争议;
10、定期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组织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问题的处理;
11、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消防、文明施工及环保卫生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12、每月编制监理月报,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展和监理工作情况;
13、协助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预验收,提出相应的报告;
14、审查工程结算;
1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6、进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并向甲方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1、甲方应责成建设单位协调好乙方工作的外部环境,使乙方能顺利地开展监理工作;
2、甲方应责成建设单位免费解决乙方监理人员基本食宿及工作条件。
第四条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规划设计报告
1
2
施工设计图册
1
3
预算书
1
4
批准文件
1
5
招标文件
1
6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1
7
施工合同
1
第五条甲方应在7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甲方应责成建设单位依当地条件向乙方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
第七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扣除税金)。
第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费用,按工程施工费的%计为元,采取拨付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分期支付给乙方,即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60%,工程验收后10天内支付30%,项目验收后30天内支付10%。
第九条乙方各期监理费用支付均需见证方签字认可。
第十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长沙市芙蓉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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