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制定的工作守则.docx
- 文档编号:12618740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32.18KB
人力资源制定的工作守则.docx
《人力资源制定的工作守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力资源制定的工作守则.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人力资源制定的工作守则
工作规则
医院工作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雇用………………………………………………………………
2
第三章
服务守则…………………………………………………………
3
第四章
保证………………………………………………………………
3
第五章
待遇………………………………………………………………
3
第六章
假规………………………………………………………………
4
第七章
出勤………………………………………………………………
5
第八章
加班与值班………………………………………………………
6
第九章
奖惩………………………………………………………………
7
第十章
考核………………………………………………………………
10
第十一章
职务异动…………………………………………………………
10
第十二章
教育训练…………………………………………………………
11
第十三章
在职进修…………………………………………………………
11
第十四章
职工福利…………………………………………………………
11
第十五章
保险………………………………………………………………
11
第十六章
离职………………………………………………………………
11
第十七章
附则………………………………………………………………
13
医院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无以规距,不成方圆”为使医院的业绩蒸蒸日上,从而给每一位员工提供发展的机会,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制度是必要的。
本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医疗工作环境与特性制定,适用于医院的每一位员工,旨在帮助员工熟知医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是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指南,与员工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希望每一位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贯彻执行,以便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提供保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院员工有关雇用、服务、保证、待遇、假规、出勤、加班与值班、奖惩、考核、职务异动、教育训练、在职进修、保险、离职等事项的规定,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规则所称员工,是指依劳动合同书中正式受雇于本院从事工作获得工资者。
第四条
本院有照顾员工的义务,也有要求员工提供劳务的权利,各同仁应遵照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善尽应尽的义务,方能获得可享的权利。
第五条
疑义解释
本规则的适用如发生疑义时,本劳资和谐的精神,在不违反法令的强制规定下,得于本院会议中协商或呈报主管机构解释。
第二章雇用
第六条
员工甄选
本院所雇用的员工,以考试或甄选方式办理,并经训练、试用及格后雇用。
前项人员的甄选,依本院人事规章及相关业务办法办理。
第七条
考核期间
新进人员均需考核三个月,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雇用,表现优良者,得提前正式雇用,如确属不能胜任或不法情事者,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雇用的限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雇用为本院所员工:
1、违反国家法律、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2、有赌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习性,致无法胜任工作者。
3、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或身体衰弱,致无法胜任工作者。
4、经医疗院所或劳动部门指定医院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
备齐文件
新进员工应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资室:
1、指定医院体格检查表。
2、学历证及专业执照件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正面二寸照片六张。
5、人事资料卡。
6、任职同意书。
7、员工眷属优待申请表(须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任职同意书
新进员工到职时,由本院发给任职同意书。
一经签订任职同意书、劳动合同书及职务派定后,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调整职务。
第十一条
专业执照的保管
本院员工领有专业执照包含特殊受训证书或毕业证书者,在雇用时如本院认为有需要,应将专业执照或毕业证书缴至人资室,经本院向有关单位登记后即发还员工。
经人资室保管的执照,于办妥离职手续后发还。
第十二条
限期到职
新进员工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因经核准外,应依约定的日期、地点报到,无故或未经本院同意而逾期不到任者,取消其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年资起算日
本院员工之工作年资以受雇于本院之日起算。
但以下年资不予核算:
一、普通伤病假逾一个月以上部分。
二、离职后再雇用,其以往年资不计。
三、其它法定解雇事由。
第三章服务守则
第十四条
遵守纪律事项
员工应遵守本院规章、办法及一切规定,并本公诚廉明,勤慎谦和的精神,执行职务。
第四章保证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
本院依性质及业务需要,与员工签订定期合同或不定期合同,合同内容依书面为准。
前项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院依职务分工不同,与员工签订合约书及培训保密协议,内容依书面为准。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七条
核薪标准
本院员工任用时,依职务、个人学历、工作经历,按薪资架构叙薪标准核发,但不低于吉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资源厅所核定的最低工资。
前项薪资架构方式另订。
第十八条
工资项目
本院工资项目包括基本薪资、主管加给、执照津贴等经常性给予;绩效奖金非经常性的给予。
第十九条
工资发放日
本院员工工资,由本院与员工约定,于次月十五日一次核发;但遇法定假日或周休假日,应于后一工作天发放;当月二十一日(含)以后到职者,当月薪资并入次月薪资一同发放。
第二十条
工资核发与停发
新进员工按规定办妥到职手续,开始计薪。
员工离职月的工资,于离职时,依正常发薪日统一给付。
第六章假规
第二十一条
周休假
医院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7.5—8小时,各员工工作时间因所在岗位不同会有所差异,也有执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具体上班时间执行医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休假
本院员工依国务院规定应放假之日,均予休假或弹性排休,平均分配于整年度排休,若遇政府机关调整,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抵触法令情况下,依政府机关公告办理。
员工每周休息一天,不支持调休或集中休息(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休息天数应在当月用完,不得跨月使用。
)
员工每年享有共计11个工作日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一天;清明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二十三条
特别休假
本院每年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请假期间工资照给。
(1)休假天数
1、已满1年不满2年的,年休假2天;
2、已满2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4天;
3、已满3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6天;
4、已满5年不满8年的,年休假8天;
5、已满8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
6、已满1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依前项规定休假时,应遵循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度休假方式预定排休,由单位主管与员工协商排定,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得一次连续或分次于休假年度内休完。
2、特别休假每次以半日为计算单位。
3、年度终结或合约终止因雇主的原因而未休者,其应休而未休的特休日数不发给薪资。
4、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
第二十四条
请假种类
本院员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请假。
假别分为婚假、事假、普通伤病假、丧假、产假及公假等。
准假日数及工资给付,依下列各款规定:
1、婚假:
员工结婚者给予婚假3日,工资照给。
2、事假:
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每次事假不得超过5天,每季度事假累积不得超过12天;超出此限的,超出天数以旷工论处。
如果员工一次性请事假达15天(含)以上,医院有权将其调离或予以辞退。
3、事假期间不给工资。
4、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可申请病假。
请病假,需提供区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医疗发票等证明。
员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依规定请普通伤病假。
员工每次病假不得超过7天或每季度病假累积不得超过15天;超出此限的,超出天数以旷工论处。
如果员工一次性请病假达30天(含)以上,医院有权将其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普通伤病假1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工资80%发给。
5、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仅限父母、配偶及子女)或旁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亲兄弟姐妹)去世,可申请丧假;丧假为带薪假,直系亲属3天,旁系亲属1天。
超出丧假带薪天数的,超出天数以事假论处。
。
6、公假:
员工奉派出差、考察、训练等,依实际需要天数给予,工资照给。
7、产假及哺乳假:
女员工生育时,可按以下规定请产假:
正常分娩的员工,给产假98天。
产假申请须附结婚证书、小孩出生证明或医生诊断书等相关医院证明依据;
从预产期前15天到预产期后83天。
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10周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产假期间发放月基本工资,休完产假后工作不满三个月辞职的扣除发放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产假含公休日。
8、员工于妊娠8周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流产假1星期,给薪方式比照病假。
第二十五条
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应事先至排班系统申请,检附证明文件,经单位主管核准后转送人事单位,如遇紧急情形无法亲自请假,得于一日内委托家属、电话、限时函件报告单位主管,代办请假手续,并须于到班一日内讲明理由及检附证明文件提报,按本院权限核定,未完成请假手续者以旷职处理。
第七章出勤
第二十六条
正常工时
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第二十七条
出勤的起止
本院员工出勤班次区分为「非昼夜轮班制」与「昼夜轮班制」,工作起止时间如下:
1、非昼夜轮班制的工作起止时间,一般得为08:
30~16:
30。
2、昼夜轮班制工作起止时间,一般得为
(1)白天班08:
30~16:
30
(2)小夜班16:
30~00:
30
(3)大夜班00:
30~08:
30
本院为医疗特殊行业,为维护病患生命安全与服务质量,员工须昼夜轮班,得依工作特质弹性调整工作起止时间。
轮班工作起止时间经排定后,未经单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调班。
轮班人员交换班次时,应切实遵守交换班时间及必要的交换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休息时间
员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的休息(午餐时间)。
但依前条实行昼夜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出勤管理
各班人员应准时上下班,并依规定亲自刷卡(打卡)或签到,以记录其出勤情况。
本院有关迟到、早退、旷职规定如下:
1、员工出勤时间以刷卡(打卡)或签到记录为准,若因故漏刷卡(打卡)或签到,需由部门主管签核,以忘刷方式补登。
2、工作时间开始后五分钟内(含)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下班者为早退;超过以上期限未出勤者应请假;迟到早退者,列入年度考核评比。
3、迟到每次扣罚20元,累积迟到三次,算旷职一天,扣罚三天工资。
4、逾时出勤或早退而超出时限者,应依规办理请假手续。
5、因公外出者应经主管核准,上计算机申请因公免刷,方可外出。
6、托人或替人刷卡(打卡)者或虚报忘刷卡(打卡)者,经查属实,双方各记一大过处分。
7、未经请假手续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不出勤者;或在工作时间未经主管批准或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核准,即擅离工作场所或外出者,均以旷职论,旷职者不给工资。
8、员工出勤其详细办法另订。
第三十条
休假出勤
因本院业务需要,有使员工于预定排定的假日工作的必要时,经程序核准者,经征得劳工同意后得择日补假休息。
第三十一条
紧急事件出勤
因大量伤员涌入本院或其他医疗特殊事故,员工虽处于休假中,基于医疗紧急状况,员工接获通知,应即赴院,不得拒绝。
第八章加班与值班
第三十二条
加班种类(延长工时)
本院员工因业务需要经核准而加班时,其加班分为下列二种:
1、平时加班:
每日正常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
2、假日加班:
因工作需要经指派在休假日(预先排休假)出勤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
加班指派
各部门主管因工作需要,或员工因个人工作未完成,经主管同意加班时,均应依规定申请加班,并经主管核准,未依规定办理者,不得视为加班。
第三十四条
加班处理标准
加班工时采弹性调整补休或报加班积时数,作为发展中的医院,员工应具有奉献精神,与医院共同努力进步,为医院义务加班。
医院提倡员工义务加班,对出于工作需要而经常性义务加班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值日(夜)
为确保本院夜间及假日安全,并本于服务病患之宗旨,本院得于国定假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外,要求员工轮值日间或夜间的总值工作(值日或值夜时不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内)。
本院对值日或值夜人员酌予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
奖惩种类
员工的奖赏分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等三种。
惩诫分为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等三种。
第三十七条
奖惩的累积程序如下:
一、奖赏:
(一)每记满嘉奖三次,记为小功一次。
(二)每记满小功三次,记为大功一次。
二、惩戒:
(一)每记满警告三次,记为小过一次。
(二)每记满小过三次,记为大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
嘉奖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得予嘉奖:
一、主办全院活动,牺牲个人时间义务工作,而获各单位好评,有具体事实者。
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应,使不致发生意外或医院损害者。
三、主动协助同仁、病患或其家属而获赞扬,有三次以上(含)具体事实证明者。
(以来函为凭)。
四、申请区域性的活动,荣获非前三名之其他奖项者。
(含个人、团体,以奖状、奖牌为凭,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五、申请各医事相关学会、协会、委员会、社团活动,获得非前三名的其他奖项者。
六、工作中遇事端,处理适当者。
七、下班后,因临时紧急特殊状况主动出勤,解决医院问题者。
八、拾金不昧现金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者,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九、其他得予嘉奖的事实者。
第三十九条
记小功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得予记小功:
一、对单位业务的推进,提供书面改革建议,而有具体成效之贡献者。
二、申请中央机关主办之重大活动(含评鉴、评核或认证…等),荣获非前三名之其他奖项者,医院并获得实质效益。
(含个人、团体,以奖状、奖牌为凭,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三、申请区域性的活动,荣获前三名者,医院并获得实质效益。
(含个人、团体,以奖状、奖牌为凭,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四、申请各医事相关学会、协会、委员会、社团活动,获得前三名者。
(含个人、团体,以奖状、奖牌为凭,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五、服务态度佳,获外界机关、社团公开表扬者(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本院推荐者不列入)。
六、拾金不昧现金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者,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七、其他得予记小功的事实者,经人事评议委员会决议。
第四十条
记大功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得予记大功:
一、以书面提案或工作计划提案一经采用有具体成效,对医院永续经营有其贡献者。
二、事先防范而避免医院重大损害,有具体贡献及事实者。
三、遇特殊重大事故,能积极主动处理,适时消弭意外,以避免医院重大损害,有具体事实者。
四、举发重大循私舞弊,以避免医院财物或名誉损害,经查属实者(检举人姓名保密,并另行奖励)。
五、申请中央机关主办之重大活动(含评鉴、评核或认证…等),荣获前三名者,医院并获得实质效益(含个人、团体,以奖状、奖牌为凭,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六、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务,对医院有具体贡献者。
七、对于院务或院誉有重大贡献的事实,值予记大功者(例:
研究著作发表)。
八、对负责的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方法,经采行并有卓越贡献者。
九、拾金不昧现金二万元以上者,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十、其他得予记大功之事实者,经人事评议委员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
警告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且有具体事证致院方受有损害,得予惩戒:
一、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打瞌睡。
二、上班时间内进食,有碍观瞻者(夜间十点以后,值班人员进食者除外)。
三、工作时间内闲谈、喧哗或口角而怠忽工作者,影响院方经营秩序及安全。
四、因业务疏忽,处理不当,致医院财物损害者。
五、因人员疏忽,致延迟处理公务者。
六、出言不逊,有失礼貌,经人举发,经查证属实者。
八、主管指(裁)示、交办事项;承办人员未于规定或交办时间内完成呈报,虽无造成院方损害但已增加后续作业困扰者。
九、公文逾期未办毕,虽有正当理由但未办理延期结案,经稽催三次后结案者。
十、上班时间内阅读无关业务之书报杂志、玩计算机游戏(打电动)、上网聊天、网拍/购物、搜寻非业务网站、e-mail聊天等。
(1)如属累犯,得加重处分。
(2)单位主管知悉但未予纠正制止者,连带处分。
十一、因服务态度(含说话语气、应对、肢体动作)不佳或处置不当,当年度遭顾客抱怨投诉二次(含)以上,经查证属实者,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
十二、因服务态度被抱怨,初犯者未依「顾客意见处理与管理办法」规定接受教育训练,通知二次皆因个人因素未到者,影响院方经营秩序及安全。
十三、员工于院内抽烟或随地吐痰,经查证属实,如属初犯,记警告一次,并强制参加禁烟关怀志工队教育训练0.5小时及禁烟关怀志工巡察服务6小时(自假参与),并应于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完成,影响院方经营秩序及安全。
第四十二条
记小过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且有具体事证致院方受有损害,得予记小过:
一、无故拒绝接受直属主管合理的指导及规劝。
二、与患者或家属发生口角,态度不当,影响院誉者。
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玩忽职守,影响院誉者。
四、无故以言语或行为扰乱医院秩序,蓄意滋事,不听劝阻者,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
五、蓄意破坏公物者,并应负赔偿之责。
六、主管包庇部属,蒙骗上级者。
七、盗取药品、器材、图利自己或他人,该员有悔意,医院受有损害者。
八、擅自引人进入重要工作场所,妨害安宁者(含已离职员工未经上级核准者),影响院方经营秩序及安全。
九、因业务疏忽,但及时发现补救使医院的财物或名誉损害者。
十、未遵守主管指示或会议决议完成交付的文件签拟、呈核,经稽催后,仍无法配合完成,致造成院方政策未能宣达、执行或贯彻者,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
十一、逾期的时限公文或列管的特殊案件经稽催三次后结案,但已影响院方作业或对外呈报者,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
十二、利用医院计算机上非公务网站,导致本机电脑中毒者,影响院方经营秩序及安全。
十三、因服务态度(含说话语气、应对、肢体动作)不佳或处置不当,而遭地方版平面媒体披露,致使本院名誉受损者。
十四、员工于院内抽烟,经查证属实,属第二次再犯,或初犯但未依规定完成禁烟关怀志工巡察服务者,影响院方经营秩序及安全。
十五、利用各媒介或网际网络散布对医院不利的言论,造成医院轻度名誉损害者。
第四十三条
记大过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且有具体事证致院方受有损害,得予记大过:
一、托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二、无故无正当理由旷职达一天者。
三、因业务疏忽或处置不当而引起人员损伤或危及公共安全,经查证属实,情节重大者。
四、无故积压工作,以致造成医院重大损害,经查证属实者。
八、利用各媒介或网际网络散布谣言、挑拨是非,破坏医院团结士气,经查证属实,尚有悔意者。
九、同事之间有殴打行为,经查证属实,尚有悔意。
十、利用职务上方便,监守自盗、图利自己或他人,情节重大,经查证属实,尚有悔意者并应负赔偿之责,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
十一、利用上班时间在外兼差,经查证属实者,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
十二、本院司机载有本院员工因公外出途中,跟车人员若有影响司机安全的言语或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影响院方经营秩序及安全。
十三、敷衍塞责,工作绩效差,情节重大,经查证属实者,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
十四、因业务疏忽,造成病患身体受损者或有侵入性轻伤害病人之虞者。
十五、因业务疏忽,致医院财物损害或名誉损害者影响院方声誉及利益,若遇诉讼,则需连带负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十六、公文处理时限或列管的特殊案件逾期未办毕,且未签准再延期或提出后续因应措施,经稽催后仍无回覆,致造成院方财务损害或院誉受损者。
十七、因个人疏失致使公文或保存的重要文件遗失,因而造成院誉受损或其它损害者。
十八、上述两项情况若属严重者,若有违法部份则依法追诉。
十九、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行政人员等及其他人员,因业务疏忽,造成病患身体受损者或有侵入性轻伤害病人之虞者。
二十、利用医院计算机上非公务网站,导致计算机大量中毒(三台<含>以上)者。
二十一、因服务态度(含说话语气、应对、肢体动作)不佳或处置不当,而遭地方版电子媒体或全国版平面媒体披露,严重影响院誉者。
二十二、员工于院内抽烟,经查证属实者,属第三次再犯者。
二十三、以言语或行为恐吓、威胁同仁或顾客,涉及人身安全,致使受害人心生恐惧者,经查证属实者。
第四十四条
功过相抵
同一年度内功过相抵规定如下:
1、嘉奖得与警告抵销。
2、记小功一次之或嘉奖三次,得与记小过一次或申诫三次抵销。
3、记大功一次或记小功三次,得与记大过一次或记小过三次抵销。
4、奖惩的结算功过抵销,但「前功」不能抵「后过」。
第四十五条
涉讼
员工因舞弊或其他重大过失,以致损及本院权益时,本院依司法程序追诉。
第四十六条
连带处分
员工犯有以上各条规定时,共同经办该事务的人员及其单位主管视情节之轻重,酌予连带处分。
若为主管犯错,情节重大,经查属实者,其职位予以免除,并依规定惩处。
第十章考核
第四十七条
考核作业
员工考核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开始作业,进行平时考核,于年终时采平均二次平时考核成绩,概依各单位主管填报的考核表,呈上层核定。
第四十八条
考核期间
当年度考核期间系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九条
考核等级
员工考核等级分为十四等,等级分配的比率及相关规定的办法另订。
第五十条
考核资格
得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除另有规定外,以到职日至年度考核时,服务已满六个月以上者为限。
第十一章职务异动
第五十一条
职务调动
本院为配合业务需要及经营上所必需,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增进员工工作历练,得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职务或工作轮调,并参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
二、不得违反劳动合约。
三、对员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四、调动后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五、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第五十二条
迁调就职
员工接奉调命令后,除有特殊情形经院方核准外,应照指定日期办理移交并就任新职。
员工有正当理由,得以覆议。
第十二章教育训练
第五十三条
训练
本院为鼓励员工成长,充实知识,训练其应用智能,借以提高服务效率,得随时举办下列事项,其详细办法另订。
一、编印刊物。
二、制定并实施各项业务训练。
三、选派成绩优良之员工,赴国外实习或考察。
四、选派成绩优良之员工,修习与业务有关的课程或进修学位。
5、其他有益员工进修之事项。
第十三章在职进修
第五十四条
进修补助
经选派赴国内外研修或考察业务的员工,除照发工资及差旅费外,其进修期间年资照算。
前项国内外进修有关差旅费支给办法另订。
第五十五条
延长服务与违约
前条人员研修或考察期满应返回本院服务。
返回本院服务未满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力资源 制定 工作 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