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扶持农民致富作用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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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扶持农民致富作用研究报告
信用贷款扶持农民致富作用研究
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连续下降,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
虽然各地信贷支农的力度不断加大,然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信贷支农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使信贷支农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是一个既急迫又现实的问题。
而受小农意识和农业特点的影响,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户基本上享受不到金融安排带来的好处。
实现农民致富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农民富则国家盛。
本文从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小额信贷和政策机制出发,分析了制约农民增收缓慢的各种原因,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促进农民致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信贷非农收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民增收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农民收入的增加是党的农村政策能够顺利贯彻执行的最关键因素。
增加农民收入对于当前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城乡关系的良性互动,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自从1985年改革重点转移到城市后,城镇居民收入提高速度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民收入增加的速度却逐步放缓,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失调,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滞后,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
农民收入日益成为我国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中国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落后城镇居民至少五年,并且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差距一直处于扩大状态。
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221元,城镇居民该项支出则为15160元。
201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比上年回落0.7个百分点。
预计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仍将保持增加,但是增速将低于2018年。
农民收入增加缓慢已严重影响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脆弱、落后、低效的严峻农业生产形势,再加上资金短缺、素质不高,农资涨价、市场发育不良、非涝即旱的气候,没有科学合理的耕种,没有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的保证,没有金融机构的宽松信贷支撑,农民自身没有能力发展生产,更谈不上致富。
农业收入是农民的主要收入,非农收入占的比例小,农民要致富,不能仅靠那一亩三分地。
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充分利用信用贷款的扶持,结合实际,审时度势,用辨证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用科学发展观作指导,进行制度创新,把原理渗透到信贷支农工作中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才能使信用贷款在扶持农民致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我国信贷支农的发展状况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1.正规金融
在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中,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
在正规的金融组织中,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的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涉及农业的业务很少;农业发展银行是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而设立的;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大部分只吸收储蓄,它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很少发放农户信用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所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农信社<包括已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资产达到14.9万亿元,各项存款达到11.5万亿元,贷款余额7.8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5.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65.4%,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1.3%,其中农户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70%以上。
2.非正规金融
该体系主要泛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外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
其主要的运作形式有合会、私人钱庄、当铺、集资、贸易商放款和商业信用、民间票据机构等。
这些金融组织通常建立在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它们既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又没有纳入政府部门监管,所以归入非正规金融。
从知识论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比任何正规金融更能发现和利用分散在各地的局部知识,而且许多局部知识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化操作所发现和利用。
加上非正规金融都建立在明晰的私人产权和无限责任基础上,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二)近几年信贷支农成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了农村金融改革力度。
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引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农力度,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通过简化信贷手续,创新信贷产品,更新服务理念,有力的支持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货币供求矛盾、拓宽信用社资金运用渠道、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等方面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应,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筑牢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基础。
<三)信贷支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从农村退出。
目前,除了农行在乡镇还留存一些网点以外,其它三大行基本上将其业务范围完全收缩到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三农”融资难的严重性。
据调查,在“三农”资金需求中,农村、农业方面的资金需求由于其贷款主体的集体性质较容易得到解决,而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等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而且由于农民对资金需求特征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矛盾,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在“三农”中最为严重。
信贷支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影响到农民致富的实效和可持续。
其一,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支农形式老旧,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资金有限,农民贷款难仍没根本解决。
而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发展受到限制;其二,支农贷款作用发挥得不充分。
主要是支农贷款的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贷款流转环节较多,而传统农业效益比较低,农业生产结构适应性、战略性调整难,也不受信贷机构垂青;其三,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虽然开始发展迅速,但政府干预、低利率、缺少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等,皆不利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其四,农民收入单一。
务农是我国农民的主要收入,非农收入偏少,信息落后加上既无资本又无融资渠道从事农业深加工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科技工程的投入,致富道路任重道远;其五,支农配套机制不完善。
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担保体系、农业保险和支农贷款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等,制约了信贷支农的更深入发展。
农民收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只有加大对支农信贷支持和投入,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有效助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才能促使广大农户脱贫致富奔上小康。
二、透析制约信贷支农发展的因素
<一)信贷机构剖析
1.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缺位
在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中,只有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涉及到农业。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实际上农行的业务基本上与农业农户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
农业发展银行是一家政策性银行,它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户,而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支援农业的作用有限。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吸收储蓄,而很少放贷,其结果是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金的外流。
而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因素制约,无法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应有作用。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70%以上的农户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仅仅靠农村信用社是根本无法满足所有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的。
(2>非正规金融机构受到抑制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正规金融。
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于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
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但是,我国政府一直对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持怀疑甚至是反对态度。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打压和限制,导致了“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制度性供给不足等问题,进而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出现局部断层或空白,农村资金需求难以满足。
而农村金融组织结构调整滞后于农村经济结构的演变,与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结构不对称,也不利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2.支农认识上存在“四重四轻”现象:
(1>重视对农户贷款的投放,轻视与“三农”有关的个体工商业、民营企业贷款的发放。
信贷机构部分干部职工片面认为,支农就是发放农户贷款,而对一些从事农产品加工、运输、商贸等与农业有关的个体工商业、民营企业的资金有效需求明显缺乏热情,甚至不予支持,导致这些相关企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也不利于信贷机构用好用足资金,提升服务层次;(2>重视农户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的满足,轻视农户用于建房、教育、购置电器、婚嫁等消费类贷款的发放,客观上限制了农民消费的积极性,不利于培养农民新的消费观念,也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背;(3>重视对富裕农民的支持,轻视对经济状况一般或贫困户的支持力度;(4>重视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轻视农户大额贷款的有效需求。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部分干部职工片面强调小额贷款安全性高,而对大额贷款则严格控制,加上一些信贷人员怕担责任,也不愿发放大额贷款,造成部分农户大额贷款有效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
3.支农方式过于陈旧,业务品种过于单一
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贷款方式上仍旧是传统的担保贷款、抵<质)押贷款等,还有部分地区对信用贷款的发放仅局限于10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这就使得部分农户由于找担保难、而又没有抵押物可供抵押而只能对贷款望而却步。
4.在支农贷款投向上有一定盲目性
当前,各地方政府都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头戏,这本无可厚非,但这些新工程往往都没有经过慎密论证,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甚至就凭某领导头脑一热、巴掌一拍就定下了,而这些工程的资金来源往往就是靠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成功了皆大欢喜,而一旦失败,则给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回笼带来很大难度。
5.支农贷款发放的考核奖惩制度不够健全
(1>没有建立健全支农贷款发放、回收考核奖惩办法,多劳多得没有真正得到充分体现;(2>支农贷款责任界定不够明确,影响了基层信贷人员的放款积极性;(3>对由于主观上的原因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信贷人员缺乏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客观上纵容了一些信贷人员铤而走险发放违章、违纪甚至是违法贷款。
<二)农户剖析
在支农信贷上,如果我们只关注信贷的提供,关注由谁来提供信贷更好的话,那么我们就严重的忽视了农户这个支农信贷中的最基本单位,农户如果没有提出相应的信贷需求,我们设计的农贷制度再好,都只不过是“镜花水月”。
对农户进行剖析,不仅可以对国家支农政策有所帮助,还可以使农村金融机构更好的制定支农信贷策略,提供更出色的支农信贷服务,促进农民发家致富。
1.非农收入偏少
我国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务农收入,只有少部分是打工等非农收入,而发达国家中非农收入占的份额大的多。
在这里不得不提费孝通和黄宗智的“小农命题”,即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业收入。
黄宗智形象地将农户家庭收入比喻成人的双腿,而非农业收入则相当于拐杖。
对小农来讲,家庭收入是全部收入的主体部分,而非农业收入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即只起到拐杖作用,此即为“拐杖逻辑”。
由于家庭组织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会分得越来越小,单位土地上所分布的劳动力就越来越多,产生了“过密化”。
过密化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存内涵是相互映衬着的,过密化越是发展,非农收入的拐杖功能就越是加强。
改革以后,乡镇企业取得迅速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出口,黄宗智先生曾乐观地估计由此极有可能寻找到一条走出拐杖逻辑的路径。
但是,后来乡镇企业的走入低谷甚至衰落则让黄宗智先生始料未及。
事实表明,对于绝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再高,也毕竟只是拐杖。
非农收入很少,收入仍主要来自传统农业,但出售的是廉价农产品原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依赖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等方式来增加农民收入是难以实现的。
而且由于农村产业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种粮难于致富表现为现实。
据农业信息办公室专题调查表明:
97%的农民认为,单一靠种粮食来致富发家,是不可能的。
农产品加工业是农业产业化链条延伸的最高层次,它可以有效地提高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资料表明,发达国家农产品深加工约占总量的80%,而我国只占10%~20%,他们产前、产后、产中的产值比例为2:
1:
7,我国恰恰相反,为7:
1:
2。
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值的空间还很大,大多数乡镇企业还是应结合农业产业化,以农产品为原料,提高深加工水平,通过增加附加值来增加农民收入。
2.农民资金需求特点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矛盾
农民资金需求之所以难以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青睐和认可,主要是农民信贷需求的特殊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存在矛盾。
(1>农民本身的资金少,经营规模小。
据调查,目前85%以上农民的家当在2-20万元之间,有少数特贫户几乎没有有价值的财产,而拥有上百万资产的农民很少。
因此,绝大多数农民不具备获得商业性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2>农民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农民金融服务管理成本高,赢利空间不大;(3>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不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原则;(4>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农民文化知识落后,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在农民金融服务工作中难以实施;(5>农民对单次信用资金的需求不仅额度小,而且时间急、频率高。
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有规定的贷款程序,有一定的办理时限,难以满足农民的即时资金需求;(6>非生产性借贷问题。
农民的小额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是相悖的。
因此,农村的小额生活融资,如婚丧嫁娶、教育建房、疾病、临时的消费支出等不能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只能依赖农村民间融资特别是社区借贷、人情借贷来满足。
也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农民的这类资金需求。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分析
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虽然取得显著成效,适应了当前农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影响到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1.地方政府干涉过多
农民脱贫与小额信贷不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政府部门的关注力度不够,而恰恰在于干涉的太多。
我国大多数的小额信贷机构在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主要是指县级和市级的政府部门。
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主要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
干涉越多,效果越差,这几乎是条铁律。
另一方面,对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小额信贷保护力度不够,加上行业协会缺失,其命运岌岌可危。
2.只贷不存,信贷资源有限
为避免卷款潜逃事件发生,保护存款人资产安全,政府和监管机构规定小额贷款机构只贷不存,不能吸收存款。
这样,导致小额信贷机构资金短缺,业务规模受到限制,不能适应农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3.低利率制约小额信贷的发展
(1>低利率难以抵充小额信贷所需成本,形成小额信贷在效益上已经十分有限;(2>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和放贷者都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以不按期归还甚至不必归还,从而导致了高违约;(3>在低利率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4.不合理的期限设置
现行农民小额信用贷款期限大多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许多农产品生产周期都在一年左右,一些附加值较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周期更长,如养殖业需1年至3年时间,农产品加工和储运业要1年至4年左右才能见效,显然1年的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无法做到因地制宜。
5.社会环境不良
农村金融知识的欠缺常常使一些低收入人群为了尽快致富而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
也由于金融知识的匮乏,使一些低收入人群不知道怎样和金融机构打交道,不知道能享受到什么样的金融服务。
有的农民将小额信用贷款与财政救济、扶贫款混为一谈,农民还款意识差、还款能力弱,给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带来了较大风险。
(四>相关的政策机制不完善
首先是社会信用环境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缺失严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农村基本上没有什么农村信用体系。
农村信用观念的相对淡薄和法律意识的欠缺,使得我国农村很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其次是社会担保体系不够健全。
社会担保体系的建立对于解决农民和农村贷款难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通过大大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潜在成本,从而对农民的信贷产生激励作用;再者是缺乏有效的处置抵押物的市场机制。
农民要获得贷款,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物品作担保或抵押。
但是,根据现行规定,农民的土地是不可抵押的,农村的房子也不可以抵押。
另外,农村有大量的乡镇企业占了很多地,但没办国家征用手续,就不能抵押农民可抵押品十分有限,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最后是抵押评估手续繁、环节多、费用高、时间长、有限期短,影响了贷款的正常发放。
三、信贷扶农致富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1.完善正规金融体制
要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中国农业银行,可以把支持的重点转移到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涉农企业上来,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二次创业,做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同时继续代理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2>对于农业发展银行,可以继续发挥它的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政策,积极配合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现有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3>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加快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村信用社利率的市场化。
加快其产权改革,按“农民入股,由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体现合作制的特性,同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国家可以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4>对于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国家调节资金流向,使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
人民银行应适度降低转存款利率,把邮政存款限制在盈亏平衡、略有盈利的水平,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
人民银行可以将转存款通过再贷款的形式,交由农业发展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投入农村金融市场,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2.逐步推进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
确立非正式金融的合法身份是促进农村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非正式金融,允许非正式金融参与金融市场份额的分配,正确认识正规金融和非正式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使其经营活动从“地下”转到“地面”上来。
另外,要扶持和促进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还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条件,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它真正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平台上与正规金融进行平等竞争。
对农村非正式金融的扶持和认可,绝非让其放任自流。
政府在承认非正式金融合法身份的同时,应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明确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使其在自我约束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
<二)优化农贷投向,助调农业结构
农村金融机构要围绕党和政府兴农总体部署,进一步把握农业信贷投入方向,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以市场和政策为导向,以信贷资金为媒体,以经营效益为目的,继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革新金融产品,开拓农贷和农业市场,奋力助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一是支农贷款要突出优势和特色。
农贷结构优劣取决投入选择,信贷支持的农业经济工程,要充分体现管理严谨,技术领先,竞争优势明显,具有市场效益,要能够带动产业结构调整,要能够代表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二是信贷员要不断调研农村经济的新变化、新动态、新矛盾,以创新求激活、创新求质量、创新求效益、创新求发展的观点,认真做好信贷支农工作,努力探索新时期信贷支农的新思路、新方法,确保信贷支农的效益性,实现“借贷、投资、发财”目标,否则会把好事做坏,会加重农民负担;三是支农贷款投放要与经济结构调整同步,要时刻注意防范经济风险。
对因政策变动、行业衰退、市场波动的农贷支持对象,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属于限制、淘汰范围的农业工程,支农信贷不得介入,已放款扶持的要设法收回贷款,果断退出,或者帮助调转经营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和支持规避风险,确保农贷投向与农业结构调节有机统一,效应互动,借贷两盈。
<三)与时俱进,创新支农信贷产品
1.提高认识,拓宽信贷业务领域
从当地农户经济的发展现状出发,找准农户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信贷支农的切入点,增加农户信贷有效投入,支持农户增收致富。
<1)要顺应新时期农业发展要求,树立“大农业”概念,在满足农户资金有效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一些规模农产品加工、运输、流通、商贸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率;<2)在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同时,要对农民日益增长的消费性贷款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民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迈进的过渡时期,在确保回收的前提下,积极发放农民消费性贷款;<3)在支持一部分先富起来农民的同时,也要对一些有致富欲望、有工程而暂时贫穷的农户进行支持,这不仅是农村信用社树立新形象的需要,更是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4)在满足农户小额贷款需求的同时,也要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有效需求给予支持,特别是对一些先富起来农户,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既要考虑他们的承受能力,又要尽量满足他们的有效资金需求,解决部分农户大额“贷款难”问题。
2.加快创新,积极开发新的支农贷款品种
(1>大力推行农户联保贷款,事实证明,农户联保贷款是一种非常好的贷款形式,对于解决农民贷款难、加大贷款投放、提高贷款质量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也深受农民朋友欢迎;(2>对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不搞“一刀切”,解决农户办理贷款担保难、抵<质)押难问题;(3>大胆探索新的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品种,加快业务创新,借助科技力量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力争在贷款方式上有新突破;(4>通过开展集市服务、推行季节性跟踪服务、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发布提供农副产品销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了支农服务水平。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支农贷款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支农贷款发放回收考核办法。
对发放贷款数量大、效果好、回收率高的信贷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最大限度的调动信贷人员的放款积极性,由“要我放”向“我要放”转变;其次,建立责任贷款界定、追究制度。
对新形成的农户不良贷款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由于天灾人祸、市场变化等非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对责任人要从轻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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