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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复习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特征:
①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限于财产)。
2、和解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特征:
①一种并不具有违法性的民事行为;②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
3、调解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特征:
①调解人的居中性;②纠纷主题的自治性;③非严格的规范性。
4.民事纠纷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概念:
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
1.程序的规范性2.强制性3.权威性4.终局性
5、名词解释: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第二章【诉与诉权】
1、简述诉的含义?
含义:
原告针对特定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通过审判,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是请求)
2、诉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诉的主体:
原告与被告(当事人);
诉的客体:
①诉讼标的:
当事人提交法院审判的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②诉讼请求:
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主张。
诉的原因(理由):
权力发生事实(案件事实)。
3、诉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
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确认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一个法律关系)
形成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原告请求改变一个法律关系)
4.简述诉的识别方法?
1.根据主体识别,一般要主体一致,诉讼法律地位一致才为主体一致;2.根据诉讼标的,主体间法律关系要具有一致性;3.根据案件事实识别。
5、简述反诉的特征?
①目的具有对抗性;(对抗原告)②请求的独立性;③主体的的特定性;④时间的限定性。
6、简述反诉的要件?
(提起反诉首先具备起诉要件,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
①主体特定:
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②时间限定: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③程序相同:
本诉与反诉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④管辖合法:
反诉应向本诉法院提起;⑤本诉与反诉在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牵连性。
7、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1.行使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2.当事人要想现实的行使诉权必须通过行使起诉权(即诉讼权利的一种)来完成,3.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有助于行使诉权目的的实现。
(二)区别:
1.两种权利的来源、法律依据不同,诉权来源于宪法,诉讼权利来源于民事诉讼法。
2.权利的立体范围不同,诉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3.两种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不同,诉权对应法院,诉讼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多元的。
4.存在的时间、空间不同,诉权存在于诉讼程序开启之前,存在于程序之外,诉讼权利在程序当中行使,存在于程序当中。
5.两种权利行使的频次不同,诉权每个案件只能行使一次,诉讼权利可重复行使。
6.两种权利的内涵不同,诉权既有实体内涵,也具有程序内涵,诉讼权利只具有程序内涵。
8、名词解释:
诉、诉讼标的、反诉、诉权?
诉:
原告针对特定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通过审判,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是请求)
诉讼标的:
当事人提交给法院审判的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反诉:
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的旨在抵销、吞并、排斥原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交法院,然后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处理的诉,叫做反诉。
诉权:
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2.处分原则,3.辩论原则,4.调解原则,5.诚信原则。
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分别有哪些内容?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注意:
①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②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平等的;③法院提供平等的保障;④适用法律要平等。
区分:
平等原则:
主要是国内人;
处分原则: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内容:
主体—当事人;对象—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注意:
①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程序权利;②处分是受到法官和法律限制的,不是任意的。
辩论原则:
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注意:
①辩论的方式有口头的、书面的;②辩论的内容有实体的问题、程序的问题;③辩论原则核心价值在于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第四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1、什么是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
2、什么是合议制度?
各审级的合议庭如何组成?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什么?
合议制度:
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各级合议庭组成:
A一审程序:
陪审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与审判员诉讼权利同等)。
B二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
C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D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组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活动的原则:
T42——少数服从多数
3、什么是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
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它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适用: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B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1/3)。
人民陪审员选择:
A基院审判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意抽取;
B中/高院审理、、、、:
其所在城市基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意抽取。
4、回避制度如何适用?
情形:
《民诉法》T44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此三项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时间:
开庭审理之时提出回避,法庭辩论终结前。
回避的决定权:
A院长作为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B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C审判长决定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回避。
复议问题:
申请待审期间——该人要停止工作(除特殊情况外);
复议待审期间——该人不停止工作(复议不改变法院判决效力)。
复议小结: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的6种情形:
A关于罚款拘留的决定;B关于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C关于对于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D对回避申请决定;E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法律性质应为决定;F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
(A~C向上级法院复议;D~F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
5、公开审判制度有哪些内容?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指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通常应公开。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A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如有特殊规定的——法院以职权决定;B相对不公开:
离婚案件、商业机密案件——当事人可申请但决定权在法院。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1、什么是法院主管?
法院主管:
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与权限。
受案范围:
主体条件: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案件内容:
涉及人身/财产关系;
程序条件:
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于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主管方面如何分工?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达成调解协议:
发生不履行——就协议本身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在协议发生效力30天内去法院确认——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2)与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A仲裁B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驳回起诉;应诉答辩——视为双方无仲裁协定,一裁终决。
合法的仲裁排斥诉讼:
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先裁后诉必须先裁,不服后再诉不满仲裁决定时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or申请撤销仲裁。
(3)与行政机关:
只针对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调解(成功;失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理/裁决——不服——不能民事诉讼,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3、什么是管辖?
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间和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or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基本原则:
A便于当事人诉讼;B便于法院审判和执行;C均衡法院的职能和合理分工;D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4、什么是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级别管辖:
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各级法院管辖范围确定:
A基层法院:
主管第一审民事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a特别/非讼程序;b婚姻、继子女、家庭、收养、无因管理、交通事故。
B中院:
T94,a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数众多的);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c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的案件:
海事案件、专利纠纷、著作权/版权纠纷、期货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陈述证券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域名侵权、与仲裁有关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C高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如何?
该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形?
一般地域管辖:
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T21;例外:
被告就原告原则T22:
A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E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
6、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具体有哪些情形?
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情形:
T23--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最广泛);
T24--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T25--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T26--公司诉讼(设立、确认股份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
T27--运输合同纠纷(铁/公路、水上/航空/联合运输)——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T28--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T29--交通事故——(铁/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7、什么是协议管辖?
什么是共同管辖?
协议管辖T34: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条件:
1、案件类型必须是合同/单纯财产纠纷;2、管辖类型:
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除外);3、形式:
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无效;4、选择范围:
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标的物所在地及与案件实际联系地;5、所选管辖必须为唯一确定的。
共同管辖:
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任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8、怎样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1)、协议(管辖)优先,即约定管辖,主要用于合同管辖;
(2)、若无协议管辖,要看是否为特殊合同(如交通运输/保险合同)若是则相应适用;若否,则适用T23--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3)、T2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4)、代位权诉讼,《合同法》T73、《合、、司解1》T14-15;撤销权诉讼,《合同法》T74、《合、、司解》T23。
9、什么是专属管辖?
如何适用?
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
A不动产纠纷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建设承包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港口作业纠纷诉讼:
当事人不可以协议排除管辖。
10、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有何异同?
同:
是以对裁定方式来决定管辖权,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至另一个法院。
异:
1.移交的客体不同,移送管辖移交的是案件,管辖权转移移交的是管辖权。
2.发生移交之间法院的关系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同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之间,管辖权转移只能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3.是否需要上级法院的批准不同,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批准,管辖权移送除了提审都需上级法院批准。
4.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纠正,管辖权转移是在法定管辖的前提下,对管辖做的微调,是为了当事人的方便诉讼公正。
1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条件:
1、异议主体必须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也可以提出异议);★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T127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特殊)《合同法》T122加害给付;
3、对象: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4、方式:
书面;
第六章【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概念:
以自已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的人及相对人。
种类:
原告、被告
2.什么是诉讼担当?
概念:
指非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主体以当事人的名义代替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主体进行诉讼,诉讼的结果仍然归属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种类:
⑴法定的诉讼担当:
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宣告失踪人的法定代管人,破产程序的法定清算组织;⑵种类意定的诉讼担当:
代表人诉讼。
3.试述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
二者的一致性表现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当事人能力。
就自然人来说,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诉法》T48规定“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外国和我国法律都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其当事人能力的依据。
二者的分离性表现为:
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能力,无当事人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
4.什么是当事人适格?
试述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概念:
针对具体案件能够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基础:
⑴具备诉讼权利能力;⑵是实体法的争议人。
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适格的当事人就是实体法的争议人;确认之诉中,原告不一定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确认的利益的人即可成为当事人。
5.什么是共同诉讼?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什么是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6.试析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
【1】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所诉讼是可分之诉;【2】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有多个诉讼标的,只不过多个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3】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而普通共同诉讼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4】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判决,而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分别判决;【5】必要共同诉讼诉讼中,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人的同意,对其他人均有效;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只对自己有效;【6】必要共同诉讼可能涉及到追加共同诉讼人的问题,普通共同诉讼中则不涉及。
7.试述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和判决效力?
适用条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为十人以上;【2】众多的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3】众多的当事人有共同的请求和答辩;【4】代表人的推举程序合法。
判决效力:
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结束后形成的判决必然对自己产出生法律效力,也对没有参加诉讼的众多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8.什么是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
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加入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加入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案件的诉讼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加入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9.试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与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加入到他人的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案件的诉讼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加入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2】参与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申请参加或被法院通知参加来参与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诉讼辅助人。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论与民事诉讼证明论】
1、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明?
诉讼证明有何特征?
民事诉讼证明:
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的特征:
a.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法官在诉讼中是接受证明的主体,但在少数情形下也可能成为证明的主体(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b.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待证的案件事实;c.诉讼证明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d.诉讼证明是一种历史性证明;e.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2、构成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A.证明主体。
是指负责完成证明活动的人。
B.证明对象。
又称为证明的客体、要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C.证明方法。
又称为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对案件事实来进行证明。
D.证明责任。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在经过一定的证明活动后,如果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即证明责任问题。
E.证明标准。
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F.证明程序。
又可称为证明的环节、证明的阶段,是指运用证据完成证明活动的过程。
3、什么是本证、反证、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资料”。
派生证据:
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派生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证据材料”。
区分标准:
证据的来源不同。
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的原则?
a.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b.所有的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互相印证,没有矛盾;c.所有的间接证据在逻辑上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
5、什么是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事实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要证事实的范围:
a.实体法律事实。
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b.程序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c.证据材料。
d.法官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e.经验法则。
众所周知的经验法则无需证明,但若运用专门性经验法则并且为一般人所不知时,则有必要加以证明。
6、不要证事实有哪些?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规律及定理。
C.推定的事实。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中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D.预决的事实。
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E.公证证明的事实。
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F.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
7、什么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包括行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8、试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1、一般规定:
原告:
主张权利保护,提出诉讼请求,就权利已经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
反驳,就原告权利保护的要件欠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总而言之,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由对方负举证责任。
2.特别规则:
见表格
9、什么是证据保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提前将一个证据固定下来,保证其在开庭时仍具有证据价值。
举证时限: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证据交换:
是指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一般适用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八章【诉讼保障制度】
1、简述期间的概念与种类?
期间: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种类:
A.根据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约定,可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和约定期间(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期间)。
B.根据期间确定以后,是否可以变更,分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和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经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
C.期间还可分为期限和期日。
2、期间应如何计算?
A.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B.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C.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D.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期间的耽误应如何处理?
顺延条件:
A.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B.当事人申请;C.在耽误事由消除后10日内;D.批准:
人民法院。
4、简述送达的方式与程序?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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