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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
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例题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大全》
B.《拿破仑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例题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二、民法的源渊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源渊
1.概念
(一)民法的源渊,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2.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如合同法、婚姻法等。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规章。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2)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如:
某些少数民族的婚俗、房屋维修负担、财产分割办法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物权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例题:
【例题3】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源渊的是()
A.习惯B.判例C.法理D.司法解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包括其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428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例题4】《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例题5】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适用于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行伦敦的中国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
三、民法的原则(★★单选)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感念
民法的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原则的内容
1、自愿原则: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3、公平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例题:
【例题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推定过错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行使权力,信用履行义务。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利益。
例题:
【例题7】下列行为当中,不违反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的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墓的行为
6、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例题8】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包括:
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按照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
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土地使用权、权利质权)。
【例题9】甲和乙合伙开办一影楼,丙到该影楼冲洗照片,并向影楼工作人员丁交付冲洗费50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丁和丙 D.影楼和丙
【例题9】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C.内容D.形式
【例题11】.下列何者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一头牛B.天上的月亮C.某公司的商标权D.不作为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单选):
权利的作用不同
支配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追认权、解除权等。
【例题12】2011年真题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提出对抗,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请求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单选):
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债权等)。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
【例题13】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支配权和请求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D.绝对权和相对权
5.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指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的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得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得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得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第三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例题14】甲户籍地为西安,被单位派至广州工作半年,后到北京买房并连续居住满2年,然后又到上海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
A.西安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③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
3.开始与终止: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②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
【例题1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年满10周岁B.年满18周岁C.受孕D.出生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1.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特征:
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②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③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例题16】1小周今年17周岁,接受爷爷赠与20万元。
靠此笔款项丰衣足食并支付自己的学费,小周()
A.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例题17】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深情宣告他为失踪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例题18】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其妻李某()
A、只能申请失踪B、只能申请死亡C、只能先申请失踪,再申请死亡
二、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后果
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
收养: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注意情况:
(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种类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成年),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有能力+愿意+同意;⑤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有能力+愿意+同意;⑥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例题19】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
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的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选)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
①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②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
③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注:
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不包括营利性法人,却包括基金
会法人在内的财团法人。
【例题20】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例题2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等院校属于()
A.机关法人
B.企业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主要特征:
(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例题2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
A.各种类型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
B.法人自从事经营活动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法人拥有自然人所拥有的一切民事权利能力
D.法院无权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D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要特征: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
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例题23】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B.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
C.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
【例题2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
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时间具有一致性
B.各种类型的法人享有同样的民事行为能力
C.法院无权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D.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机关或管理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案例分析》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l/3质量不合格。
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
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
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成立的条件(简答)
1、依法成立:
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变更:
(★★选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责任承担)
1、法人人格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
1)新设合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
2)吸收合并
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人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现象
(1)创设式分立
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
(2)存续式分立
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责任承担在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三)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终止的原因:
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例题25】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
A.依法被撤销
B.停业整顿
C.自行解散
D.申请破产
第五章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合伙企业是指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定义,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②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
④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⑤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⑥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的财产(★★★单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损益分配: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无约定,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债务承担:
对外,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入伙、退伙
①入伙,合伙成立后接受非合伙人加入合伙。
接受合伙人入伙,应当依合同的约定或者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新合伙人对他加入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责任。
②退伙:
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
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例题26】甲、乙共同出资建立一个普通合伙,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资不抵债,对合伙债务,甲、乙应承担()
A、无限按份责任B、有限按份责任C、无限连带责任D、有限连带责任
【例题27】甲乙丙三个人合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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