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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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
附件1
2019年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
补助资金
申报指南
一、产业化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1.高技术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
一是下一代信息网络(含移动互联网),主要是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站天线、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光通信设备、新一代移动、卫星移动通信和导航终端等。
二是物联网,主要是物联网设备、物联网终端设备、物联网网关、定位系统设备等。
三是集成电路,主要是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产品、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封装、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设备等。
四是新型显示器件,主要是新型显示面板(器件)、新型显示材料、新型显示设备等。
五是人工智能,主要是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人工智能硬件包括核心器件、处理设备、硬件产品,人工智能软件技术主要包括理论与算法、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人工智能系统包括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行业应用系统等。
(2)生物医药与健康。
一是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基因工程药物、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满足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具有二次创新的国际专利到期药物的仿制药物;基于新靶点、新结构、新功能的抗体、T细胞受体、蛋白、多肽、核酸、干细胞、免疫细胞治疗等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二是生物医学工程,主要包括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肿瘤治疗器械及设备、临床生理与生化诊断仪器及试剂、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三是生物农业,主要包括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规模化种植濒危稀缺中药材,道地中药材及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兽用新型诊断试剂与生物疫苗、新型高效饲料及添加剂、生物肥料等。
四是生物制造,主要包括发酵与酶工程新技术与产品、新型酶制剂等微生物制造;功能食品关键技术和产品、添加剂的生物制造技术和产品、生物色素、生物香料等食品与饲料添加剂;生物基高分子新材料、生物基绿色化学品、糖工程产品和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等生物基材料。
五是高端健康服务,主要包括健康管理、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远程医疗服务、社会专业化的康复和护理服务、生物信息服务等。
(3)新材料。
新型金属功能材料、新型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纯元素及化合物、表面功能材料、高品质新型有机活性材料、新型膜材料、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电子功能材料、生态环境材料、高品质合成橡胶、高性能密封材料、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其他功能材料、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新型结构陶瓷材料、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
2.工业领域。
(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a.整车。
b.关键汽车零部件。
c.智能网联汽车。
(2)智能装备及机器人。
a.智能成套装备。
b.机器人。
c.智能模块及关键零部件。
d.智能装备系统集成。
(3)精细化工。
a.基础有机原料、合成纤维及单体、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氟硅树脂、生物环保可降解材料。
b.高端美容、美发、护发、清洁等个人护理产品及配料和添加剂。
(4)轨道交通装备。
a.先进轨道交通整车。
b.关键设备及系统。
(5)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
a.高附加值船舶及关键零部件。
b.海工装备及关键系统。
3.新能源领域。
重点支持新型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研发与生产,太阳能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产业化,可燃冰相关产业,蓄冷技术装备制造,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产品技术服务,新型电池制造技术,氢燃料电池及配套产业关键部件制造,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及资源化处理,高效充电装置制造,高端储能装备制造,高端储能系统,能源互联网关键技术,多能互补系统集成技术等产业化项目。
4.节能环保领域。
重点支持技术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社会效益,对地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高效节能设备、余热余能利用设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和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高技术和工业领域产业化项目须提供近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最近3年获得的新药证书(含原料药、创新辅料等)、注册或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批件。
2.生物医药领域的诺贝尔奖、拉斯克医学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等专家领衔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具备实现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原则上不支持联合申报。
(该点要求与第1点要求为并列条件,项目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原则上1个企业法人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4.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改部门)立项备案。
5.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领域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
6.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7.已获得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8.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未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9.项目申报单位须出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应由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公章。
(服务机构:
广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38828206)
10.项目申报单位未受到环保处罚。
(三)支持额度。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四)支持方式。
产业化建设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五)项目建设期限。
2016年以来开工建设,并且在2018年度完工的项目。
二、应用示范项目
(一)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项目范围。
广州市属和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照明、电梯、空调等主要耗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完善能源计量,建设用能管理系统或平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节水改造,中水回收等。
优先支持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和列入《广州市2017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重点用能单位改造名单的公共机构。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或实施条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代表性。
(3)已获得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的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4)申报项目仅限于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新建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5)项目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3.项目期限。
在建或2019年新开工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4.支持额度。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剩余部分由公共机构自行研究落实,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5.支持方式。
直接补助,资金须用于本项目建设。
该类项目在获批后即下达资金计划。
(二)企业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项目范围。
非工企业的综合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申报单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项目节能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
(4)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5)项目未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6)已获得市节能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7)项目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3.项目期限。
2016年以来开工建设,并且在2018年度完工的项目。
4.支持额度。
参考节能量和项目总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方式。
后补助,项目完工后由我委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
(三)能源综合利用类示范项目。
1.项目范围。
在广州市内实施的能源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示范项目、多能互补示范项目、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电池梯级利用示范项目、加氢站应用示范项目、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示范项目。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3)项目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4)项目申报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3.项目期限。
2016年以来开工建设,并且在2018年度完工的项目。
4.支持额度。
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方式。
后补助,项目完工后由我委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支持我市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包括以下7类。
可申报单独其中1类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申报其中几类公共服务平台的联合体。
1.产品设计和技术研发平台。
为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公共服,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公共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相关机构。
2.公共试验检测平台。
为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3.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
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相关机构。
4.公共交易平台。
为企业提供交易安全保障的平台(如各类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相关机构。
5.公共展示平台。
为企业提供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相关机构。
6.公共信息平台。
为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7.创新平台。
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平台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好经济效益,能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保障。
原则上1个企业法人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平台项目必须具备公共性,均须制定针对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并以此区别于产业化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改部门)立项备案。
4.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
5.平台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基地内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
主要面向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6.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7.已获得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8.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未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9.项目申报单位须出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应由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公章。
(服务机构:
广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38828206)
10.项目申报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三)支持额度。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方式。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五)项目建设期限。
2016年以来开工建设,并且在2018年度完工的项目。
四、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双创”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以及广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载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可包括:
政府主导建设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产业配套设施;以及基地内交通、水、电、通讯、环保基础设施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承担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园区管委会或区级政府。
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内容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3.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与支持基地载体建设和产业发展直接相关,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支持额度。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方式。
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
该类项目在获批后即下达资金计划。
(五)项目建设期限。
在建项目或2019年新开工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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