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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XX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
为了顺利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使资金集中管理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统一融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效整合资金资源,不断优化资金结构的管理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
XX集团本部、军品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体包括:
xx有限公司(包括后勤辅助单位,模拟二级法人单位)、xx分公司、xx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工有限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模式为模拟银行运作方式,在组织机构上成立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资金结算管理中心通过账户统一管理、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一管理、信贷融资统一管理、统一内部结算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资金平衡、资金审批管理、实施资金有偿调度使用。
通过资金预算、资金平衡、资金审批、资金支付、资金信息统计、资金分析达到资金的闭环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XX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模拟法人单位、后勤辅助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本地子公司的账户开设、使用、注销、上报、备案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外地子公司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注销由各子公司书面报告,集团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各子公司自行在当地办理。
第五条XX集团选择xx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
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第六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为当地子公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生产经营资金的收支业务,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第七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为外地子公司在当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由XX集团管控的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在外地子公司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支出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外地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收入必须直接由客户账户汇入XX集团管控的生产经营资金收入账户中管理,项目拨款和项目自筹资金首先进入项目资金收入账户管理。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不准签发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款项。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九条在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存款单位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客户交存的零星现金必须交纳到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交存各单位账户。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结算起点支付现金,不允许超范围、超金额进行现金支付。
本地子公司特殊情况下的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经XX集团总会计师批准。
外地子公司必须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制定本单位特殊情况下超范围、超金额的现金支付风险控制办法,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将对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本地各存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核定本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上报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各单位按审批限额保留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超出部分交存资金结算管理中心。
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行资金的年度资本性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管理。
年度资本性资金支出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批准、xx集团公司批复的范围内支付。
对编制追加调整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上报xx集团公司审批后支付。
各单位按照xx集团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连续三个月的资金滚动预算,报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每月28日前上报xx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
第十三条XX集团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后勤辅助单位,模拟二级法人单位每月资金收入、支出必须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公司实行资金平衡会制度,每月的资金预算计划通过资金平衡会进行统一安排、事前控制,使每笔资金业务处于受控状态,规避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XX集团公司资金平衡会定于每月月末最后一日召开,由总会计师主持,公司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财务管理部、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以及其他与资金收支业务有关的职能处室负责人、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
对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汇总编制的资金预算计划进行讨论、研究、平衡,确定本月资金收支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1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设备、备品备件采购、工程款项支付、劳务费支付、租赁费支付必须按付款单位编制支付预算,1万元以下的分上述项目作为零星支出汇总编制资金支付预算。
其他资金按资金用途或费用名称编制支付预算。
第十六条月度资金预算支付计划项目之间不允许进行调整,本月未执行的资金支付预算下月不能延续支付,必须在下月编制预算计划时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白银本地各单位预算外支出执行完本单位预算外支付程序后,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需要总会计师、总经理分别审批。
外地子公司超预算总额的3%部分,报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备案后支付,超过103%的部分,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的由总会计师审批,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需要总会计师、总经理分别审批。
第十八条各子公司收入、支出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三角债”转账协议作为资金流入、流出部分,纳入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管理,不得私自留存、转让、贴现、背书和转账。
本地子公司的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作为资金收入处理,外地子公司承兑汇票本单位留存,按预算支付。
第五章资金审批程序、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审批程序和资金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上报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中对应的单位、资金用途、费用项目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地子公司按照月度预算的资金需要,两周报一次资金支付计划,申请拨付生产经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按照资金平衡会批准的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其资金支付账户。
当地子公司按照资金预算直接到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支出特殊费用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经单位领导、部门公司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签字。
特殊费用包括:
财产保险费用、大型会议费、公司奖励性支出、广告费、捐赠支出、对外借款、对外投资。
外地子公司支付5万元以上的特殊费用在支付前以专题报告形式报XX集团审批,5万元以下的在月度资金预算中单独上报,由集团资金平衡会一次性批准。
第六章资金执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定期对资金计划、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为集团管理层提供资金决策信息,同时根据分析结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主要分析包括:
1、全面报告和评价公司资金预算执行结果。
2、结合财务分析对资金占用结构及合理性进行分析。
3、结合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对短期偿债能力、资金使用效率、风险程度进行分析。
4、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距的原因。
5、对资金集中管理以及运行的效果进行分析。
第七章资金信贷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融资管理采取控制贷款规模,实行风险控制制度。
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公司的对外融资信贷管理工作。
本地子公司信贷业务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各子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外地子公司融资需求报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批后,在当地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贷款资金应及时拨入资金收入账户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为了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率,XX集团按照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核定合理的流动资金占用量,超过合理占用量的公司将不允许增加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合理预测贷款需要量和需要时间,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前三十天、项目资金在资金需要前四十五天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外融资的责任主体为各子公司,原则上不以XX集团名义向各子公司实施外部贷款。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XX集团贷款后转贷到其他子公司的,各子公司应提供贷款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借款协议书、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担保协议。
XX集团对该类贷款业务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由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负责形成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集团董事会综合部负责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审计监督委员会出具监察审计意见及对该贷款资金的监察监督措施;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制定出资产风险控制办法。
第八章担保、抵押
第二十九条XX集团担保、抵押(含质押)业务由集团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统一管理,公司各基层单位、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不许自行对外担保、抵押。
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因特殊原因需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向XX集团提出“担保申请报告”,由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并出具“担保审核意见书”提交董事会讨论审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据《担保法》、《中国xx工业集团公司子公司资金借贷及对外担保基本规范》的内容,确定担保的各项条款。
第三十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时,XX集团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必须对被担保人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出具“担保审核意见书”,经财务管理部、公司法律顾问、总会计师、总经理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审定,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批,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XX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用企业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时,对需要抵押的资产报集团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备案。
本地各子公司相关资产的评估、登记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协调与各子公司共同办理。
外地子公司对抵押资产必须报XX集团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审批。
第九章资金内部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为了有效降低XX集团整体的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XX集团实施资金有偿调度使用制度。
XX集团鼓励但不强制性实施内部资金拆借,内部资金拆借需经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借款意向后实施,资金借贷风险和资金借贷收益由资金提供承担和受益。
为了控制资金借贷风险,资金借入方应提供贷款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借款协议书、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担保协议。
资金借出方应提供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之间互相占用应收、应付款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相互收取和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有偿使用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双方协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取方式由双方协商,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协助办理利息的收支业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对外资金收支的全过程,实施日常业务控制与监督。
监事会审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合规性、合法性及效能实施专项检查,同时各单位接受xx集团公司的检查指导与监督。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资金的支付使用是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有无私设账户、将资金分流、用于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行为。
3、检查各单位资金是否严格按预算支付、预算外支出特殊费用是否按相关制度办理了审批手续。
4、检查本地各单位票据是否按期交存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协议抹帐、外地子公司票据是否按预算执行。
5、检查现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无坐收坐支、超范围、超金额使用现金。
第三十六条对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与效益分配和班子年薪挂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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