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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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微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县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等。
联社营业部可根据资金营运状况适当延伸服务营销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客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客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贷款发放社审核、联社复审签章发放,按照一户一证,每年年检一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贷款证》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其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客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贷款范围:
辖区内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体经营户,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包括辖区内零售商店和售货亭、汽车修理、医药门诊及医药超市、小型商业批发商、餐馆、服装、鞋帽加工销售、个体运输、洗衣店、五金店、影印服务、广告公司、家具制造经销、食宿提供商、农资、农产品加工经销商、规模种养户)等。
第九条贷款对象: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辖区内规模种养户和未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有固定住所,长期从事农产品、粮食、药材、苹果收购贩运,具有市场风险把控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个体户。
2、非本辖区居民,但在本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客户。
3、已参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的,但从事第八条所属项目客户。
第十条客户申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法人小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3、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辖区范围内;
4、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产权关系明晰;
6、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7、不得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8、主要股东、中高层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9、已开办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10、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
11、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用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
证正本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
购销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以及原有贷款清偿、清息记录证明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
包括:
年龄、
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提供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社的
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6、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供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授信调查、档案建立与保管
第十二条按照“三个有利于”贷款管理原则,切实将“三个转变”工作思路贯穿到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工作中,对致富意愿强烈,有资金需求的,要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信用社客户经理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申请评级授信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况:
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所,是否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第十四条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要分户建立客户信贷档案,严格使用保管。
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贷档案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xxx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用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相关身份信息证明资料;
3、xxx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授信贷款还款保证承诺书;
4、xxx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资信档案(包括:
资信调查表、等级评定表、信用等级测评表);
5、xxx农村信用社个体户(小企业)资信等级年审表;
6、xxx农村信用社个体户(小企业)信用等级额度调整表;
7、xxx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资产登记清单;
8、30万元以上评级授信贷款的财产保证担保公证合同书;
9、贷后检查记录;
10、贷款到预期催收通知书;
11、贷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保管应按“一户一档”进行管理,对新评级档案、年审评级档案及信贷档案应统一归档保管,建立应完整、准确,管户客户经理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联社市场发展部按社对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授信贷款户建立信贷档案(信用社档案复印件),并按社登记信贷档案登记簿。
第四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贩运业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围绕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
(三)购置原材料、扩大经营规模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
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至三年(含)以内的贷款。
不论那种贷款都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经营收入的实现情况,由借贷双方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共同商议确定贷款的期限。
第十九条贷款展期:
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转贷。
第二十条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实行上下限浮动,浮动幅度与贷款的期限、用途和风险程度结合确定。
遇利率调整时,短期贷款合同期内执行合同利率;中长期贷款可实行按年调整,从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具体方法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浮动幅度不变。
贷款展期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浮动幅度不变。
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一律实行按月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五章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以各乡(镇)、社区为单位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客户经理(信贷员)、委派会计、2-3名有威信的个体工商户代表及企业法人代表为成员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资信调查领导小组,对申请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初步给出授信额度后提交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评级授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资信评定领导小组由信用联社主任任组长,联社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场发展部、风险管理部、所在社(部)主任为成员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各社调查小组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资信评定结果提交联社复评领导小组进行复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资信复评领导小组由信用联社监事长任组长、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为成员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资信评定复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社(部)评定情况进行复查,接受客户对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评定结果的复议,对“特别授信”户,经评定小组审议及复评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
(一)客户申请。
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级申请;
(二)入户调查。
客户经理(主任)入户调查客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及经营效益、客户资信状况等;
(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客户经理(主任)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系统根据录入的调查信息,对客户进行自动综合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评级等级,客户经理(主任)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等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四)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客户经理(主任)初步提出的授信额度,对照评定标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五)张榜公示。
客户经理(主任)对经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将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在客户所在乡(镇)、社区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权审批。
对经公示的信用户,客户经理(客户)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有权人员审批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
(七)对规模养殖户要充分关注加强管理,对没有养殖技术,盲目扩张养殖规模,不具备防疫技术,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评级;
(八)核发贷款证。
对经审批通过的信用户,客户经理(主任)向其签发《贷款证》。
第二十三条客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申请客户,遵纪守法,无违法和违规经营行为;
(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经营项目有市场,发展前景好;
(四)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
(五)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客户资信评定标准:
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特别授信”;85以上95分以下为AAA;80分以上85分以下为AA;65分以上70分以下为A;65分以下的原则上不评级。
个体经营户及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量化指标和分值。
(一)经营能力(20分)
1、懂经营、善管理、经营项目效益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产品占居市场优势的为20分;
2、经营项目、品种少、主营产品不突出、经营效益一般、经营管理不完善的为15分;
3、有经营项目,但管理滞后、效益低下、产品无发展前景的为10分;
4、有经营项目,但无发展前景,濒临关停的不记分;
(二)经营净收益(20分)
1、近三年税后净利润均在5万元以上,今后仍继续上升的为20分;
2、近三年来税后净利润均在5万元以下,今后仍保持稳定的为15分;
3、近三年来税后净利润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今后经营收入不稳定的为10分;
4、近三年来经营收入均在1万元以下,经营困难的为5分。
(三)经营规模(20分)
1、经营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80%以上的为20分;
2、经营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80%以上的为15分;
3、经营总投资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80%以上的为10分;
4、经营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自有资金少的为5分。
(四)个人信用(20分)
1、个人品质好,无不良记录和劣迹,为人诚实守信,三年内无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和无逾期贷款记录的为20分;
2、个人品质较好,无不良记录和劣迹,为人诚实守信,三年内有拖欠信用社贷款记录,但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归还贷款能力但能坚持按时清息的为15分;
3、个人信用一般,三年内有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但能认账认还的为10分;
4、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寻找各种借口拒绝归还的“赖债户”、“钉子户”、“难缠户”;有冒名贷款、跨区贷款,社会债务大;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记录的不记分。
(五)偿债能力(20分)
1、自有资金占总投资80%以上,且经营效益好,清偿贷款有可靠资金来源的为20分;
2、自有资金占总投资60%以上80%以下,且经营效益一般,清偿贷款能力不足的为15分;
3、自有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上60%以下,经营效益低下,清偿贷款无资金保证的为10分;
4、自有资金少,经营效益差,无清偿贷款能力的不记分。
第二十五条授信额度。
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授信可在10万元-200万元,授信额度由各社(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自身规模等情况进行授信。
具体授信金额为:
“特别授信”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但必须经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AAA”30万元-50万元;“AA”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A”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
各社(部)在规定额度内科学自主确定客户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最高授信额度。
根据风险可控原则,在首次评级时应尽量降低授信额度,随后视其诚信度,经营状况,逐年增级。
第二十六条客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审查,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经营项目有市场,盈利水平高的,可提高一个信用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信用等级档次;
客户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应在贷款证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六章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社(部)办理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要设立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客户申请贷款,缩短贷款办理时间。
第二十八条发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必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由非法人或负责人代替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
第二十九条对已评定信用等级,且核定贷款额度的客户,申请贷款时,必须本人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章等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机构还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属股份制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股东同意贷款会议决议,到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营业柜台直接办理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第三十条客户办理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时不得由他人代办。
办理时应签订《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凭证。
第三十一条对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在县级公证机关对其财产进行登记并由财产共有人签字后公证,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积极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发放后,正常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信用贷款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
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季检查一次。
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授信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信用社主任,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对经营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在收回原欠贷款的基础上,取消其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资格:
1、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和转借他人使用的;
2、不按合同约定按月(季)偿还利息的;
3、贷款形成逾期的;
第三十四条各社(部)应定期张榜公布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社(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工作座谈会,征求乡(镇)、工商管理部门和客户代表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到期前15天,信贷管理系统会自动进行风险预警,客户经理(主任)应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七条对逾期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客户经理(主任)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
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档案应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建立。
客户经理(主任)应对所辖区域的客户信息进行广泛采集,及时将收集信息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构建本辖区客户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
对已建立电子档案的客户,客户经理(主任)每年要补充记载上年度客户的经营收入、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对年度内对客户发生的重大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重大事项等要随时进行补充登记,以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客户资信档案真实、完整和连续。
第三十九条各社(部)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客户及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的管理。
对贷款客户信息、资信等级评定、授信及信用额度管理、操作流程、风险预警等统一纳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以有效防范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风险。
第七章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实行客户经理(主任)“包调查、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
即每个客户经理管辖辖区客户调查、评级核贷、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主任)对客户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信贷管理和信贷风险的责任。
客户经理(主任)作为贷款资信等级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维护的客户在评级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并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正当理由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未经评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用等级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
第四十二条联社要具体量化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发证面、贷款面、利息收回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等指标,与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奖金等挂钩,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对客户经理进行业绩考核。
第四十三条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不办理贷款证的;
(二)对客户调查失真,或调查资料不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造成客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违规发放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客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客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给予发证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客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客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联社小企业信贷部应加强对各社(部)辖内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好的经验和做法。
对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评级授信贷款要建立起“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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