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B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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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B条款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B条款)
保险条款的内容
1.承保范围3
1.01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3
1.02除外责任3
2.风险管理5
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5
2.01注意和谨慎义务5
2.02限额申请5
2.03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6
2.04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6
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7
2.05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7
2.06到期日的延长7
2.07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7
3.赔偿款项9
3.01承保损失的计算9
3.02赔偿款项的计算9
3.03赔偿款项的支付9
3.04追偿款10
3.05最高责任限额11
3.06赔偿款项的转让11
3.07风险分担11
3.08诉讼时效11
4.保单管理12
4.01营业额的申报12
4.02保险费的计算12
4.03保险费的缴付12
4.04抵销权12
5.其他规定14
5.01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及告知义务14
5.02保单货币14
5.03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14
5.04保密14
5.05保险期间15
5.06违约15
5.07通讯15
5.08法律、仲裁和语言16
定义17
核准的信用限额17
买方17
凭单付现17
逾期欠款确定日17
发送17
自定信用限额17
争议17
自负额18
外国公共买方18
无清偿能力18
承保欠款18
承保损失18
承保比例18
最长延长期限18
最长付款期限19
保单19
投保单19
长期拖欠19
提供19
公共买方19
追偿款19
特别条款19
违约状态20
营业额20
等待期20
1.承保范围
1.01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本条款中的保险人向条款中的投保人签发本保险合同,并就本收取保险费。
根据的条款和条件,如果由于以下保险事故买方未能将无争议的承保欠款支付予被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下文第3部分(赔偿款项)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就构成承保欠款的债务,必须在货物发送和/或服务提供之日起10天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
除非另行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全部的销售营业额。
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项下,当买方未能向被保险人支付承保欠款并且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保险事故:
(a)买方的长期拖欠,指买方在本条款所规定的等待期届满时尚未支付无争议的承保欠款的全部或部分;
(b)买方无清偿能力,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是指:
I.破产接管人或管理人、清算人、受托人、管理者或其他类似官员被指派至买方,无论该指派是否是由法院或其他类似法庭作出,但任何不影响被保险人作为买方债权人权利的指派则不包括在内;或
II.债务调解协议、重组方案、和解或其他类似安排已经被批准并且对买方和买方的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或
III.存在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等同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将视作在本条款规定的相应等待期的届满时发生。
1.02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a.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未能遵守应向买方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未能遵守相关国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或
b.任何与核物质有关的现象,或自然灾害;或
c.下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战争:
美国、俄罗斯、法国、中国和英国;或
d.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分销、特许经销权或类似安排终止,除非保险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该终止;或
e.被保险人失去了出口或进口许可,从而妨碍了合同的履行或欠款的支付,除非被保险人在货物发送后才获悉该情况;或
f.买方未能接受不存在争议的货物交付;或
g.被保险人未能根据适用于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的条件设定自定信用限额;或
h.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而将买方的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
i.汇率浮动和/或货币贬值,买方未能额外支付等同于当地货币贬值金额的部分,但第2.08款(货币存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或
j.发生在第三国的事件:
如果货物将发送至第三国和/或服务将提供给第三国,或者付款将来自该第三国,除非保险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k.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保单不承保以下各项:
l.与以个人身份进行的私人交易。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确定买方是否是商业贸易商,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将不适用并且被保险人必须提出限额申请以获得保险人核准的信用限额。
m.与被保险人本国的公共买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外国公共买方进行的交易,而被保险人在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时并未就上述国家的政治风险获得承保。
n.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之时或之前已收到付款的交易。
o.以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或不可撤销的可延期的保兑信用证进行付款的交易。
p.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同意的,付款条件比本条款所明确的最长付款期限更有利于买方的交易。
q.与位于国家列表中没有列明的国家或保险人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的国家的买方进行的交易。
r.与下述任何一类买方的交易:
●被保险人通过参与管理、经营或入股有效控制的买方;或
●对被保险人有着类似控制的买方;或
●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个集团的买方。
s.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之日前已经拒绝承保或者撤销承保责任的任何买方进行的交易,除非第2.04(c)款(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适用。
t.与处于违约状态的买方进行的交易。
u.逾期付款利息或者任何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
v.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费,除非保险人另行同意。
2.风险管理
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
2.01注意和谨慎义务
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单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单。
如果保险人解除保单,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单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单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给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向买方授予和保留信用限额时,必须如同被保险人未投保时一样,尽到一切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任何与新的和/或现有的买方相关的,且可能会被一个小心谨慎的未购买保险的人解释为不利和/或负面的任何情况、信息或事件,无论买方是否对被保险人有未偿欠款。
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将某个买方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一个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确定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就某一个买方所获承保的最高信用额度。
信用限额可以是保险人根据第2.02款(限额申请)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亦可以是被保险人根据第2.03款(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设定的自定信用限额。
2.02限额申请
如果自定信用限额不足以满足被保险人想要授予买方的信用额度,或者如果被保险人想要授予买方的信用期限比本条款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更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或者在本条款列明的风险服务提供者(如有)递交限额申请。
如果保险人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附有特别条件,只有当全部特别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有权就涉及到的买方在保单项下提出索赔。
除非在限额通知中另有规定,否则:
1.核准的信用限额自指定的起始日开始生效。
如果未指定起始日,则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核准的信用限额追溯至保单的起始日生效:
(a)没有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或其他关于买方的不利信息;且
(b)发票的最初付款到期日晚于收到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之日。
2.为买方设定的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根据第2.03款(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的规定持续有效直至被保险人收到信用限额通知为止。
接受本保单代表被保险人同意:
∙本条款中所称风险服务提供者将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本保单的某些服务;以及
∙支付风险服务提供者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2.03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
如果保险人没有签发核准的信用限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本条款规定的有关设定自定信用限额的条件来设定自定信用限额。
但被保险人设定的自定信用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适用于买方所在国的最高自定信用限额。
被保险人不可以为被第1.02款(除外责任)不承保的任何买方设定自定信用限额。
2.04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
(a)在任何时间被保险人都可以申请更高的核准的信用限额。
(b)如果保险人认为风险恶化,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原因,通过经同意的通讯方式(见本条款),保险人可以立即撤销、变更或降低与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的买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者任何业务类别有关的承保责任。
除非保险人在通知中具体说明,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在该撤销后不再适用。
保险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修改国家列表。
这可能导致取消位于某些国家的买方的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
(c)任何撤销或降低将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通知之日以后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但是,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撤销或降低将不会影响到任何在通知给出前签署的不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期限未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如适用);且
2.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并且该证明令保险人满意。
针对任何不可撤销的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仅限于:
(i)被保险人在下述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前已经发送的货物和/或提供的服务:
I.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在此以前,被保险人能够继续就被保险人已经发送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受到承保;和
II.保单终止之日;和
(ii)在本条款列明的任何一个保险人已经明确适用不可撤销合同承保责任的国家内的买方。
(d)自买方进入违约状态之日起,对于后续向买方发送的货物和/或提供的服务(包括与不可撤销合同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承保责任自动取消。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且当超出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获得全额清偿时,对该买方方可恢复承保:
∙保险人没有撤销买方的信用限额;并且
∙没有保险事故发生。
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
2.05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
在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必须如同没有被保险一样行事。
所以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和/或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启动法律诉讼,
-执行任何判决,
-启动针对买方的破产程序;以及
-将欠款交由本条款列明的商账管理服务方(如有)处理,被保险人同意其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任何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发出的指示。
此外,被保险人必须获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方可批准(无论是作为庭外和解或是法院裁定的一部分)下述事项:
(a)针对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全部或部分逾期欠款的还款计划或其他形式的重新安排;或
(b)转让或质押全部或部分欠款;或
(c)放弃全部或部分欠款;或
(d)放弃被保险人有关全部或部分欠款的权利或担保。
2.06到期日的延长
被保险人可以同意一次或多次延长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
然而,额外给予的信用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
除非保险人同意,保单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延期至最长延长期限以后的欠款。
除非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延长到期日:
(a)如果初始的付款方式是凭单付现、本票、汇票或者不可撤销信用证;或
(b)买方处于违约状态。
2.07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
在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可以通知保险人任何未付欠款。
但是一旦违约状态发生,被保险人必须在逾期欠款通知期限届满之前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必须使用相关的表格并提交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
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逾期欠款的通知期限在买方进入违约状态后的30天届满。
在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除外。
3.赔偿款项
3.01承保损失的计算
(a)承保损失在承保欠款经考虑下列因素后计算得出:
∙保险人在追偿款中所占的份额;以及
∙本条款规定的自负额(如适用)。
(b)以非本保单货币开具的发票将根据第5.02款(保单货币)进行换算。
为了确定承保欠款由哪笔欠款构成,买方的欠款将按照其发票日或付款通知书的顺序累加至信用限额。
只有当保单承保范围内日期较早的欠款已获清偿时,超出信用限额的欠款方可被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
但这种将之前未被承保的欠款纳入承保范围的安排在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后不再适用。
如果款项是以支票或汇票形式支付,当被保险人收到可即时动用的资金后该款项方视为已被支付。
3.02赔偿款项的计算
保单项下关于任何索赔的最高赔偿款项将是承保损失乘以承保比例所得金额,但累计总金额始终受限于第3.05款(最高责任限额)
3.03赔偿款项的支付
(a)除非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根据第2.07款(逾期欠款通知)发出的逾期欠款通知,保险人对任何欠款或索赔不承担责任。
(b)如果承保欠款(或者其中一部分)存在争议,除非该争议被无条件解决且结果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就争议金额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自负费用解决争议且对保险人无追索权。
(c)根据第5.03款(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保险人将在下述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30天内进行理赔:
∙第1.01款(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和
∙保险人收到逾期欠款通知以及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信息之日;和
∙如果欠款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后来的解决有利于被保险人,在该争议解决后的30天(买方应在该期限内付款)届满之日。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所有尚未偿付的发票清单,与买家的交易记录;
2.到期未偿付的发票、销售合同、采购定单、发货凭证(如发货单,提单等),担保凭证,拒付支票、本票、汇票以及拒付证明等;
3.自第一笔到期未偿付的发票日倒推12个月的买家的交易和付款记录(显示发票日期,发票金额,付款条件,到期日,所有已偿付和未偿付的发票的实际付款日);
4.买家无力偿付和法院确认债务申报的凭证(包括法院通知书,与清算人的联系信函等);
5.所有和买家的联系信函,任何有关催收以及法律行动(如针对买方提出破产申请或清盘令而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强制执行判决,除非保险人同意该等行动是不经济的)的证明材料;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保单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将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人将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义务。
保单对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将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赔偿款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先予支付可以确定的数额;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d)赔偿款项以保单货币(第5.02款–保单货币)支付。
(e)如果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款项,但该赔偿款项并非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应得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人提出归还要求或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不应获得该赔偿款项后的14天内将其归还给保险人。
3.04追偿款
(a)(i)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前收到的全部追偿款必须按照欠款到期日的时间顺序用于减少被保险人被拖欠的无争议债务金额。
(ii)为了计算承保损失,在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后收到的全部追偿款将按照逾期欠款确定日的承保欠款和被保险人的欠款总额之间的比例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
属于保险人的份额将根据下述公式计算:
承保欠款
追偿款×---------------------(逾期欠款确定日)
欠款总额
(b)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已根据保单收到赔偿,而被保险人之后又收到追偿款,则被保险人必须在收到追偿款后的14天内将属于保险人的份额归还给保险人。
如果收到的追偿款不是保单货币,则应根据第5.02款(保单货币)进行兑换。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款项。
3.05最高责任限额
无论单个核准的信用限额的金额或者全部信用限额的累计价值以及保单项下的受益人数量是多少,当保险人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款项首次达到本条款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后,保险人针对同一个保险期间将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的义务仍然继续,包括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及向保险人支付收到的追偿款中属于保险人的份额的义务。
3.06赔偿款项的转让
被保险人可能希望将保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任何保单项下应付权益的转让都需要事先获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且需要以附加协议或批单注明该转让。
3.07风险分担
被保险人必须独自对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的任何欠款部分负责。
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不得将未承保部分欠款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向其他公司投保。
3.08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管理
4.01营业额的申报
就每一个保险期间和本条款列明的每一个国家,被保险人必须在该保险期间结束后30天(除非特别条款另行规定)内使用保险人的表格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营业额的累计价值。
以非保单货币出具的发票的价值必须根据第5.02款(保单货币)的规定换算成保单货币。
被保险人不得从被保险人的营业额中扣减下述金额:
(a)任何被保险人就买方在最初的发票签发后14天之后退还给被保险人的货物所出具的抵扣发票;和
(b)任何溯及以往的多采购返利、忠诚度返利、付款信用返利或者其他返利;和
(c)任何被保险人向买方在下述情况下发送的货物和/或提供的服务:
(i)第2.04(c)款(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承保的不可撤销合同;
(ii)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时仍拥有有效信用限额,但之后该信用限额被撤销。
被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的营业额中减去下述价值:
(a)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费),除非保险人另有约定;
(b)根据第1.02款(除外责任)完全不包含在承保责任内的销售额。
4.02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将根据申报的营业额乘以本条款就特定国家设定的相关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如果就某一个保险期间所计算出的保险费低于本条款规定的最低保险费,被保险人必须就该保险期间支付最低保险费。
保险税费将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入保险费。
4.03保险费的缴付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按照本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
4.04抵销权
保险人可以自行将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保险人保险费或其他款项用于抵销保单项下保险人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该抵销与保险期间无关。
5.其他规定
5.01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及告知义务
保险人同意签发本保单是基于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陈述。
每一个被保险人均连带地:
∙保证投保单上的信息在保单生效日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且
∙承诺任何有关投保单的变更都将立即通知保险人。
订立保单,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单。
上述规定的保单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单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单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保单订立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会解除保单;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保证和承诺并未减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和情况的法定义务或责任,也未减轻被保险人应当在任何时候均履行最大诚信的法定义务或责任(在普通法或其他法下)。
5.02保单货币
保单货币在本条款中列明。
它将用于营业额的申报、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承保损失和任何赔偿款项的计算。
如果发票是以其他货币出具,所有与该发票相关的数额,包括承保损失的计算、赔偿日之前收到的追偿款和营业额的申报,均将按照本条款中规定的日期当日适用的汇率换算成保单货币。
在赔偿日之后收到的任何其他币种的追偿款均将按照追偿款换算当日适用的本条款中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保单货币。
5.03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
保险人可能在任何时候检查和复制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掌握的与保单项下承保欠款相关的任何文件。
被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将第三方持有的此类文件提供给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此类文件,将构成被保险人在保单下违约。
5.04保密
保单、对保单的任何修改以及保险人发出的所有通讯文件,包括有关信用限额的通知,均是严格保密的,不得向任何XX的第三方披露。
下述实体不属于XX的第三方:
-[保险人名称]集团内的公司;
-本条款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本条款中列明的经纪人或保险中介;
-法律顾问;
-经保险人批准的金融机构。
5.05保险期间
(a)保单的起始日于本条款中载明。
保单在保单起始日及之后对下述事项承担承保责任,但承保责任只在被保险人支付了第一笔保险费之后才开始:
-已发送并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和/或
-已提供并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服务。
(b)保险期间以及后续保险期间(如适用)均在本条款中载明。
(c)除非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结束前至少三个月之前(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发出终止通知,否则在每一个保险期间结束时,保单将会自动续转至下一个保险期间,新的保险期间的长度与上一个的保险期间相同。
(d)尽管有上述(c)款的规定,保险人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经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而终止保单:
(i)发生第5.06款(违约)所述的违反保单的情况,在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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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贸易 短期 信用 保险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