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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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市委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为顺利开展和完成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通过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等,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市实情,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新。
二、主要任务目标和试点安排
(一)主要任务目标。
总体目标:
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城乡一体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让群众享受到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近期目标:
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促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合理调整公立医院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完善控费机制,提高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严格疾病诊疗规程,规范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试点安排。
年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开始在市人民医院推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年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各项工作,注重加强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
年底前完成改革试点,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力求试点工作在难点上有进展、重点上有突破、亮点上有特色。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1、加强政府规划和调控。
修订完善《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布局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量、结构比例、功能配置、区域分布,使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结构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匹配,提供的服务水平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形成公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院共同发展的格局,构建以区域性医疗中心(市级医院)为龙头、镇卫生院为支撑、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面向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按照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技术规范、价格标准等规定,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公立医院提供标准化的基本医疗服务。
2、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按照全市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原则,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公立医院结构布局的优化调整。
重点发展市级医院为区域性医疗中心,使之具备三级医院水平,年开工建设市人民医院东部院区、市中医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市疾控中心大楼和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等重点项目,年规划建设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楼,打造区域医疗中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强化王村等7处中心卫生院的建设,逐步将其建设成为基层医疗中心,其余卫生院要改变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建设成为本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年底前,新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40所,新建或改造村卫生室298所,村(居)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3、界定各级医院的功能和职责。
市级医院主要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和疑难病人的救治,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并负责对镇、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
镇卫生院主要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辖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巩固市、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建设,年,继续实施二级医院对口帮扶镇卫生院工程,实施划片分区、包片诊治的措施,由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分别对口帮扶14处、7处镇卫生院,从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升卫生院发展水平。
加强市镇村一体化管理,严格落实镇村“三制六统一”管理体制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的集体权属,进一步增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公益性和服务能力。
市级医院医务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镇卫生院服务一年以上。
(二)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6、严格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规范。
明确诊治范围、转诊标准、工作流程,凡符合转诊治疗的迅速转诊,不得截留病人,延误诊治。
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首诊,疑难重症通过绿色通道转诊到三级医院。
在三级医院的康复期病人和需长期护理的病人转回辖区基层医院治疗。
到年底,全市基本形成基层(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格局。
7、加快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通过加强基层实用人才培训、市级医院分片帮扶、扩大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投资等手段,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病人合理就医,最终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减轻大医院的就诊压力,逐步解决群众就医难现状。
(三)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8、设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发改、卫生、人事、财政、劳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医药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医药卫生体制发展规划,以及涉及的有关建设、保障和医药安全等重大决策,全面负责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9、成立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市政府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卫生局的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执行市医药卫生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负责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负责公立医院的成本费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监管;负责公立医院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审核。
10、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2020年)》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院长年度考评制。
制定落实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问责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院长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院长选拔、任用、薪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
1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生机和活力。
以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主要评价标准,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探索实行并规范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方式,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12、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逐步解决部分人员收入过低问题。
建立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体系,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含全额事业单位)中全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
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年,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院、科二级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可达40%;完善科室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
13、完善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推行总会计师制。
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
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14、完善后勤服务管理。
积极探索实施“四权分离”机制(对审批权、采购权、保管权和使用权实施四权分离)招标采购医院各种物资,进一步降低医院物资采购成本。
在医院后勤物流系统中广泛应用信息集成,建立配送中心。
年起,在试点医院逐步建立完善精细化成本控制体系,通过医院信息化平台及实施物资供给的流程再造,对医院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并全程监控,积极探索医院运行成本控制规律。
(五)加强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
15、坚持科教兴医战略。
研究制定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力争打造2个以上市级重点学科,提高疑难重症的医疗救治能力和医学教学、科研水平。
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引进培养,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在市、市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高层次人才,适当拉开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与其他人员的收入差距。
积极组织住院医师参加上级举办的规范化培训,重点为二级医院培养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师。
加强护理队伍建设,逐步解决护理人员比例过低问题,整体推进医院规范化护理水平。
(六)建立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6、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现医药经济利益的分开,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提高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17、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建立完善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偿机制,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实行零差率,对公立医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零差率销售而取消药品加成的差率,政府财政予以补偿。
年按照国家、省基层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达到医院药品总目录的20%,到年底,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达到医院药品总目录的50%。
18、建立完善政府对公立医院的长效投入机制。
一是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重大活动保障、重大传染病防治、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
二是建立公立医院发展基金。
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对中医、传染病、精神病、结核病、急救医疗、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和倾斜。
三是设立社会公益救助基金,对“三无”(无身份证件、无亲属、无支付能力)病人、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等社会公益性支出和减免予以补助。
(七)加强医疗及服务质量管理。
20、改善医院服务流程。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推进医院精细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通过采取提供预约挂号、一站式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按病情分类诊疗等措施,努力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
改善就医环境和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提高群众就医满意率。
年下半年,在市人民医院建立群众满意度电子测评系统,并逐步在全系统推广,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
21、建立医疗行业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
进一步健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年,完成“以风险保险为载体的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依法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全市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
(八)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22、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积极探索实行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的综合改革,完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落实医疗救助、慈善助医的项目管理和支付制度。
年,在加强政府指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合理控制医院医药总费用、均次费用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实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建立完善医药费用合理、适度增长模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从根本上解决过度医疗问题。
23、严格控制医药成本,降低医药费用。
实行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加强对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费用、单病种费用的分析、检测,严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诊疗规范,控制药占比,所有费用公布上墙,实行门诊及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制。
24、有效缩短平均住院日。
以建立医院社区分工协调机制为支撑,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实施平均住院天数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诊疗常规收治住院病人,确保医疗质量。
年医院全年平均住院日9.3天,年年平均住院日控制在8.8天以下。
25、规范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试剂使用管理。
建立医用耗材、试剂使用常规,制定医用耗材、试剂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保管、使用,确保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对使用常规以外的医用耗材、试剂必须征得病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倡导使用国产试剂、国产耗材。
(九)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
26、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
按照市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建立与市相衔接的信息交换、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统一医药卫生信息平台;完善市人民医院“先诊疗、后结算”就医“一卡通”服务模式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年在市中医院建设完善医院信息系统,推行就医“一卡通”;年建设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基层(包括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信息系统,年逐步向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
通过优化市、镇、村三级医疗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卫生信息资源,逐步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与医保(包括新农合)、药监等部门之间业务数据相互交换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改革公立医院监督管理机制。
27、实行全行业监管。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机制。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
28、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
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
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务人员技术职称、绩效考核和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
29、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公立医院改革。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沟通协调,细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发改部门负责公立医院的规划布局,配合上级物价部门修订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依法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各项补助政策;人事编制部门负责牵头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加强人事编制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的标准和方式,有效降低群众医疗费用;市人民医院要不断探索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改革,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顺利完成。
(二)加强舆论引导。
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卫生部门与宣传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舆情监测与研判,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坚定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面广量大,乡村宅基地管理问题。
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规划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前,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关系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
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引导乡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乡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计划主要通过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明确界定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明确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
乡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
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乡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一)乡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
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通过流转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
应予拆除,退还土地。
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乡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规定。
违法修建的房屋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
3乡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乡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
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五、规范乡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乡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
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县(市)应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乡(镇)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
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六、加强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乡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界址清楚,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
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
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垦多少”原则,乡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
由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落实,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乡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乡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八、妥善处理乡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乡村村民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
其超出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但未经批准建房的经申请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建住宅的应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乡(镇)村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九、明确乡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经常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依法管理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乡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
(三)规划部门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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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 公立 医院 改革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