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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练习题
刑法练习题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
B
解析:
B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采取条件说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一步,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但请注意,前者必须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如果是社会所允许的行为,则不能成为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
但根据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原因的范围将会十分广。
因此,必须进行第二步的判断,即判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是否中断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中断了,则前者与后者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中断,则前者与介入因果均是导致结果产生的原因。
那么,介入因素要中断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而非正常的因素。
“异常”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如10%、20%,甚至还不到此比率,比如,医院发生医疗事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我们日常生活中认为是正常的,但这种概率仍然是很低的,因此,属于我们这里所讲的异常的因素。
(2)异常的因素本身可以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即如果去除前者,单就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就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
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介入因素才中断了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否则,介入因素虽然介入进来了,但仍然是和前者共通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
A选项中,没有甲的殴打行为,章某就不可能逃跑,也不可能发生掉钱包从而被甲捡到的结果。
这样看来,甲的殴打行为是被害人章某财物被抢走的原因,但对于介入因素“章某掉钱包”,请问是异常因素还是正常因素?
我们想想,一个人在正常的情况下跑步,掉钱包的概率有多少?
即使被别人追赶,掉钱包的概率有多少?
显然不到10%。
如果这个概率很高的话,我们大家就要天天去操场捡钱包了。
因此,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因素。
我们去除甲的殴打行为不看,单就章某掉钱包这样一个因素,是否足以导致他的钱包被他人拿去?
回答是肯定的,他跑了,甲在后面,发现他的钱包,甲当然可以捡起来。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发现,章某掉钱包的行为中断了甲的殴打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选项中,乙不砍程某,程某不会去医院,不去医院,也就不会发生医疗事故。
因此,我们先肯定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素关系。
但问题是,其中介入了医生的医疗事故这一介入因素,这种医疗事故应当说是一种异常的因素,概率非常低,可能只有10%甚至不到。
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想想,如果这个概率很高,谁还敢去医院治病。
但这个介入因素本身是否可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呢?
从题干中的信息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医生存在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就是说,即使病人没有病,都会被致命。
因此,医生的重大过失行为中断了乙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选项中,如果没有丙与值班人员项某聊天的行为,项某也可能不会忘记放下栏杆,最终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这样看来,似乎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丙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他人聊天的行为恐怕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吧。
再者,虽然项某有扳道的义务,丙的聊天行为也并没有阻止其扳倒义务啊。
其实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想想,如果火车通过时,任何一个人打电话给项某,项某去接了电话,导致发生事故的,难道都与此有因果关系吗?
显然不能,扳道的义务是项某一个人的,并且,他自己应当在适当的时间扳道。
因此,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素关系。
D选项中,丁不打李某,李某也不会坐车去医院,也就不会撞上高某的汽车。
对于李某的死亡,存在两个因素,丁某的殴打行为和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
先进行第一步的判断,应当认为,丁某的殴打行为、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均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无前者便无后者”的关系。
但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因素,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很小的。
并且从题干的信息“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可知,即使没有丁某殴打李某致重伤的行为,高某的交通肇事本身也可以独立地导致李某死亡,因此,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中断了丁某的殴打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
D
解析:
D,首先,本案中,甲乙两个人对于小孩子的死亡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的,题干中的“不料”将小孩打死便说明了这点,但不能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为甲、乙是在茅屋旁的草丛中打猎,即有人居住的旁边。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本案中,由于查不清被害人究竟是被谁的枪打死的,当然只能是两人均无罪。
注意,如果题目换一下,甲乙两人密谋杀害丙,各开一枪,丙只中一颗子弹,无法查清是谁的子弹造成的,这种情形下,由于共同犯罪要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全体的共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查不清子弹是谁发出的,但只要能证明是他们共同的子弹中的一颗,即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好均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D
解析:
D,本题考察的是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的问题。
被害人的承诺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可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即使承诺自己的法益,也有一定的限度,不包括生命。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关于此点,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力。
例如,妇女以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而承诺的,承诺无效。
侵害人的行为成立犯罪。
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其承诺无效。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只要被害人具有现实的承诺,即使没有表示于外部,也是有效的承诺。
即使侵害人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只要被害人有承诺,就不成立犯罪。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注意: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人对所承诺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但是,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侵犯其他法益,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例如,妇女同意多人对其实施淫乱行为,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不排除聚众淫乱罪的成立。
此外,虽然没有得到被害人承诺,但如果推定被害人会承诺的,也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A选项,被害人根本对于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不具有理解能力,即不符合第2个条件。
其实我们还可以这样思考,父母也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因此,小孩子的承诺不能够阻却违法性。
再者,如果小孩承诺有效的话,贫困地区家长都要靠生小孩、卖小孩为生。
B选项中,在此种紧急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被害人会承诺。
C选项中,作为成年人的孙某承诺放弃自己短暂的自由当然是有效的,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选项中,丁某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李某的承诺范围,构成犯罪。
4.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
“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就看,行为人认为可不可以将这个行为实施下去。
行为人因为某些不足以从客观上阻碍犯罪继续实施的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如抢劫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是熟人,强奸过程中发现妇女来例假甚至性病,一般来说,停止犯罪的,均属于犯罪中止)
答案:
A
解析:
A,选项A中,胡某给钱与甲的诈骗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胡某是基于“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因此,甲是诈骗未遂。
这一点,也可能通过因果关系的中断来说明这个问题,胡某给钱给被害人对于甲的诈骗行为而言,应该是一个异常的因素(我们可以想想,如果我们去诈骗被害人,被害人觉得我们穷困潦倒给我们钱财的可能性大吗?
显然不大)。
并且,这一异常的因素,本身可以导致结果的出现,就是胡某给甲某钱,与甲的诈骗行为无任何关系。
B选项中,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在这里,我们不要孤立地看乙的每一枪的具体行为,而应当将全部行为视为一个整体。
C选项中,应注意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不是行为人的绑架目的实现,而是控制人质,丙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D选项是一个难点,对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一般认为“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
但什么是“能”与“不能”呢?
“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
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一般认为,就看行为人认为可不可以将这个行为实施下去。
行为人因为某些不足以从客观上阻碍犯罪继续实施的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如抢劫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是熟人,强奸过程中发现妇女来例假甚至性病,一般来说,停止犯罪的,均属于犯罪中止
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答案:
A
解析:
A,本题考查的是累犯的成立条件。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时间条件:
后罪发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但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需要注意如下两点:
关于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有两点需要注意:
(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假期考验期满才认为,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再次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因为累犯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而缓刑考验期满的即使没有违反缓刑考查的规定,其后查也是原判刑罚不执行,而不是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此外,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1.前后犯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时间及刑度都没有特别要求。
A选项是缓刑考验期满后,由于原判刑罚没有执行,不成立累犯。
B选项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C选项是假释后,假释后就视同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犯罪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D选项是特别累犯,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均成立累犯。
多选题
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
ABD
解析:
ABD,A选项正确。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即犯罪行为地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法。
如何理解犯罪行为地在我国,应注意:
(1)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3)共同犯罪场合:
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内。
本选项中,甲虽然在国外,但其是共同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内,当然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有管辖权,注意,对甲进行管辖是属地管辖。
B选项错误,虽然是我国的长途汽车,但其只要汽车不在我国境内,就不属于我国领域内的效果。
换言之,长途汽车不能和我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同。
对于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为,即不是我国公民实施的、也没有侵犯我国的利益,并且也没有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不利用我国刑法。
C选项错误。
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对象是非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的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对于这类人进入我国领域内,应当采取“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要么将其送去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要么就按本国刑法直接处理。
D选项正确,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的国民或者国家利益的,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重犯罪原则:
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构成犯罪。
还请注意,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所规定的是,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本法”,而不是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种行为在国外可能也是要受惩罚的,为了防止罪犯受到双重审判,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适用本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在做管辖权方面的试题时,应当注意,先确定的是该行为是国内犯还是国外犯,如果是国内犯,则属于属地管辖,就不属于其他管辖原则了。
例如,我国公民甲在我国杀死了我国公民A,对甲适用的管辖原则就是属地管辖原则,虽然甲也是中国人,也侵犯了我国国民的利益,但不适用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
请注意:
属人管辖的前提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保护管辖的适用前提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国民犯罪”。
第二,几乎每个国家刑法所规定的管辖权的范围都很广,难免会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杀了美国公民,中国刑法要管,美国刑法当然也要管,但我国在这里不需要明白其他国家刑法怎么管,只需要知道我国是如何处理的。
例如,有一道试题问,“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不少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在外国航空器内犯罪,应当属于外国领域内犯罪。
这是错误的,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领域内犯罪是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并没有规定在外国航空器内犯罪是否属于在外国犯罪,至于外国是怎么规定的,我们不管。
这种情况下,只要飞机飞机了我国的领空,当然是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
退一步讲,这种情况下,也许该航空器国也认为是在他们自己国家领域内犯罪,这就是涉及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了。
所以会有我们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这就是因为不同国家刑事管辖权冲突,容易导致罪犯受双重处罚,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在外国已经受到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当然,我国没有规定一定免除处罚,这也是说明我国也要求自己管辖权的一种表现。
2.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
ACD
解析:
ACD,本题考查的是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何区分,一般认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是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或者说,不同的人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例如,对于什么是“妇女”,至少,人们认识上不会出现偏差,一般人也不可能将男人说成是女人。
即使是化了妆,至少,通过科学手段也能检验出来。
但是,规范的构成要件则需要经过人们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对其内容,不同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什么是“猥亵”行为,由于人们的文化背景、生活阅历的差异,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需要指出的,有些情形下,虽然不同的主体对同一要素存在不同的观点,例如,究竟什么是“毒品”,不同的主体或许也会不同的看法,但国家已经出台了明确的标准,完全不需要人们的价值判决,即使不同的主体存在不一致的结论,但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这种不需要经过价值判断的要素就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
基于此,可以认为,“贩卖”、“毒品”、“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件。
此外,对于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一般认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过失犯的注意义务、“非法占有的目的”等。
D选项中,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
根据这一规定,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
CD
解析:
CD,本题考察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八种行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请注意,所定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举个例子,15周岁小孩子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这与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是不矛盾的。
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其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人。
14—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其绑架行为刑法是不予评价的,刑法仅评价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选项A中是指过失造成被运送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也是过失(有的同学可能不理解,为什么是过失呢?
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中区分了过失与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两种情形,故意致被害绑架人死亡的,是“杀害被绑架人”,实际上,刑法中所规定的“致使XXX死亡”的规定大都指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
C中是强奸行为,定强奸罪。
D中走私行为并不受刑法评价,并且妨害公务行为本身也不受评价,但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这显然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确定的,即使其他行为危害性比这八种行为还要大,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这涉及到该规定的立法理由,一般认为,这八种行为具有严重的反伦理性,青少年容易模仿,危害性大。
特别注意的是,与这八种行为类似的其他行为没有规定进来,例如,毒品犯罪仅有贩卖毒品。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但决水行为不是。
还要补充的是,14—16周岁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其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时,不定抢劫罪,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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