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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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
合同编号:
年凤裕村镇银行保字第号
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
为保证乙方与借款人签定的编号为年凤裕村镇银行贷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借款人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和/或自愿提供担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甲方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保证借款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用途一致;
(四)甲方已经对借款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等)进行了审查,并保证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系甲方对借款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独立作出的判断,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
(五)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七)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八)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提起的、可能对甲方履行保证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甲方也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为上述陈述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被担保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年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保证方式
甲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借款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每位保证人对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全部数额的10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一)甲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乙方与借款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如主合同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二)保证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三)保证期间,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变动、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或股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30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甲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权结构变化、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甲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甲方发生其他不利于乙方实现债权的情形。
(六)甲方应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借款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权结构变化、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借款人发生其他不利于乙方实现债权的情形。
(七)甲方应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同时督促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保证期间甲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上直接扣收。
第八条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的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一)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的,甲方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的情形外,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变更币种、利率、金额或其他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的情形时,需征得甲方同意,若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的除外)。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主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六)主合同项下贷款展期,甲方同意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第九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甲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乙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或借款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甲方或借款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担保物权”仅指借款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特别约定
(一)保证期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甲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借款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借款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情况,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使乙方权益免受损害的措施时,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对于担保债权,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甲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由甲方或甲方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甲方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如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清理条款
(一)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甲方仍对借款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全部偿清日终止。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特别声明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经办人:
复核人:
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以下称乙方):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贵行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年凤裕村镇银行贷字第号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保证人同意为该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被担保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年利率为%,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借款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每位保证人对本保证书保证范围全部数额的10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乙方与借款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如主合同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曰起两年。
五、保证承诺
(一)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保证借款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用途一致;
(二)保证人已经对借款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等)进行了审查,并保证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系保证人对借款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独立作出的判断,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
六、清理条款
(一)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保证人仍对借款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保证人与乙方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生效条款
(一)保证人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未约定事项均适用编号为年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保字第号的《保证合同》中有关事项的约定。
(二)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本保证书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全部偿清日终止。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九、特别声明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各保证人注意本保证书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保证人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保证人对本保证书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保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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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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