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广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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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广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广安市广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
第一章总论
1.1编制背景及目的意义
1.1.1编制背景
近年来,在广安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产业发展与扶贫攻坚相结合,统筹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延伸畜牧产业链,强化畜禽污染治理,大力发展畜禽循环养殖,广安区被列为四川省第一轮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全省现代农业基地强县。
畜禽养殖业在提供肉奶食品的同时,由于追求生产量、环保治理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产生畜禽粪便、污水、臭味等污染物,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同时,畜禽养殖无序发展,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必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生态功能造成损害,引发环境持续污染,同样也严重阻碍了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为强化畜禽污染治理,统筹保生态、保供给、保安全的目标,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广安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颁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结合广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安市广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1.2方案编制目的及意义
通过对2017年广安区畜禽养殖业现状的全面调查并结合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根据《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13—2030)》和《四川省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发布稿)》(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法规,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方案要求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广安区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本《方案》的编制有利于加强对广安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将各养殖区域的养殖内容、种类、规模做进一步细化和限制,使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既定方向健康、稳步发展;有利于统一排查,集中整治,总量控制,实现养殖污染物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有利于探索因地制宜的综合防治措施,助力生态农业建设及生态农产品的产业发展,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及乡村面貌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
1.2划定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结合广安区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与畜禽发展现状,坚持源头管控,科学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与适养区,对不同区域,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规模养殖场合理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划定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省、广安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突出重要水体、生态红线和城镇建成区重点保护区域。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坚持生态农业发展方向,推行种养循环等利用模式,推广粪污处理新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生态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坚持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升水体水质,增进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获得感作为重要目标,在设置禁养区、限养区的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关停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又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5)坚持动物防疫条件合规的原则
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与集中居住区最低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结合广安区的地形地貌实际,重要河流,产业结构差异,城镇居民区分布,城市、园区发展规划等,科学合理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3划定依据
1.3.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19)《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0)《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1.3.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7〕97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
(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5)《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
(7)《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8)《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9)《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10)《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
(11)《广安市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及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12)《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区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与保护方案的批复》(广安府复〔2006〕100号);
(1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区七一水库等9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广安府复〔2016〕89号);
(1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广安区农纲水库等6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广安府复〔2018〕30号);
(15)《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
(16)《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发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18〕18号);
(17)《广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广安区各乡镇总体规划;
(19)《广安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广委发〔2017〕6号);
(20)《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8〕39号);
(21)《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广安府办发〔2018〕38号)。
1.3.3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18);
(4)《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
(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4术语与定义
1.4.1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4.2畜禽养殖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1.4.4畜禽养殖适养区
指禁养区、限养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1.4.3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如下:
表1-1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计量方式
畜种
畜禽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年出栏量
生猪
≥500头
50-499头
肉牛
≥100头
10-99头
肉羊
≥300只
150-299只
肉鸡
≥35000羽
2000-34999羽
肉鸭
≥30000羽
2000-29999羽
肉鹅
≥10000羽
1000-9999羽
存栏量
奶牛
≥100头
5-99头
蛋鸡
≥25000羽
500-24999羽
能繁母兔
≥400只
40-399只
注: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1.4.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1.4.5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4.6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4.7湿地
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1.4.8森林公园
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1.4.9居民区
指有常住人口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1.4.10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为主的区域。
1.4.11生态红线保护区
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生态安全的底线。
1.4.12基本农田
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4.13产业园区
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1.4.14城市新区
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设立相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城市新区。
1.5划定范围
广安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包括广安区行政区域内所辖的5个街道(广福街道、万盛街道、中桥街道、浓洄街道、北辰街道)、14个镇(协兴镇、枣山镇、浓溪镇、悦来镇、花桥镇、恒升镇、石笋镇、官盛镇、兴平镇、井河镇、龙台镇、肖溪镇、白市镇、大安镇)和17个乡(广门乡、穿石乡、化龙乡、大龙乡、彭家乡、蒲莲乡、东岳乡、郑山乡、崇望乡、消河乡、大有乡、广罗乡、方坪乡、龙安乡、杨坪乡、白马乡、苏溪乡)。
1.6划定期限
本次划定以2017年为基准年,期限为2017—2021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第二章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2.1禁养区
广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数为51个,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9个,文物保护单位12个,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2条,城区1个,乡镇27个,总面积174.354平方公里。
2.1.1广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1.1.1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广安区现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处,市级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处,根据划分技术报告,其一级保护区陆域的具体范围如表2-1所示。
表2-1广安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表
保护区名称
取水口坐标
一级保护区陆域
渠江西来寺饮用水水源地
106°38'48.48"E
30°30'43.20"N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
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以浓溪镇全民办事处全民水库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到小黑沟的陆域
2.1.1.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广安区现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7处,根据相关批复文件(川办函〔2010〕26号、广安府复〔2006〕100号、广安府复〔2016〕89号、广安府复〔2018〕30号)和广安区实际情况,其一级保护区陆域的具体范围如表2-2所示。
表2-2广安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表
保护区名称
取水口坐标
一级保护区陆域
花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06°38′28.29″E
30°48′34.96″N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且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
七一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06°37′06.21″E
30°42′57.39″N
陆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上,从水桶梁到对家山取水口侧汇水的陆域。
恒升镇饮用水水源地
106°45′08.22″E
30°41′35″N
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间肖溪河道5年一遇洪水位线间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范围的陆域。
肖溪镇饮用水水源地
106°53′05.67″E
30°41′55.35″N
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间河道中泓线至渠江右侧河道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陆域范围。
颜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06°41′48.42″E
30°36′09.74″N
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且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龙安乡饮用水源地
106°58′09.42″E
30°53′23.81″N
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间河道5年一遇洪水位线间水域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范围的陆域。
浓溪镇饮用水源地
106°38′28.29″E
30°31'N
陆域范围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间河道5年一遇洪水位线间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范围的陆域。
2.1.2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广安区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其中广安县立高等小学堂旧址、广安白塔、广安文庙、兴国寺大殿、龙台寺、龙台杨汉秀旧居共6处均位于城(镇)内,不再单独设立禁养区范围。
具体名录如2-3表所示。
表2-3广安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及位置
保护级别
禁养区范围
1
冲相寺摩崖造像(肖溪镇)
全国
保护范围:
上至岩顶。
东至摩崖造像50号龛外延20米,南至围墙外20米,西至摩崖造像1号龛外延20米,北至定光岩岩壁向北外延2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30米。
2
石凹口观音岩摩崖造像(肖溪镇)
省级
保护范围:
以岩壁为基线向西北、东南方外延20米,11号龛向东北方外延20米,15号龛向西南方外延20米,向上至岩顶。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30米。
3
陈家祠堂
(井河镇)
市级
保护范围:
从建筑本体四周各外延2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再续延30米。
4
杨仪亭墓
(肖溪镇)
市级
保护范围:
墓门向北延14米,向南5米,东、西各5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50米。
5
化龙村何氏墓
(化龙乡)
区级
保护范围:
墓封土四周各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20米。
6
洄龙湾碉楼
(化龙乡)
区级
保护范围:
建筑本体向四周各外延2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20米。
7
四方村陈氏墓
(东岳乡)
区级
保护范围:
墓封土四周各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20米。
8
乐坪花坟山墓
(石笋镇)
区级
保护范围:
墓封土四周各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20米。
9
消水河桥
(龙台镇)
区级
保护范围:
桥两端各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20米。
10
洞子坝石窟
(花桥镇)
区级
保护范围:
石窟外壁向四周各外延2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30米。
11
龙孔渡槽
(兴平镇)
区级
保护范围:
渡槽四周各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20米。
12
井溪渡槽
(井河镇)
区级
保护范围:
渡槽四周各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延20米。
2.1.3广安区主要河流
境内渠江禁养区范围:
右岸纵深500米范围(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西溪河禁养区范围:
两岸纵深各200米范围(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渠江属长江支流嘉陵江水系,发源于米仓山和大巴山,由东北肖溪镇勤劳村流入,西南化龙乡杨柳村出境流入岳池县,流经本区大约113公里,流域面积1030平方公里。
流经乡镇有肖溪镇、白市镇、白马乡、石笋镇、苏溪乡、大龙乡、协兴镇、北辰街道、浓洄街道、中桥街道、官盛镇、方坪乡、化龙乡。
区域内渠江较大支流6条,总流域面积约960余平方公里。
该流域协兴镇境内建有花园水厂。
西溪河发源于蓬安县金城山,入口为浓溪镇牛尾村,出口为广安城区思源中学平桥流入渠江,流经浓溪镇、龙安乡、协兴镇、枣山镇、广福街道、万盛街道、中桥街道,境内流域长32公里,面积142.4平方公里。
2.1.4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根据《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和广安区各乡镇的总体规划,其禁养区范围如表2-4所示。
表2-4广安区城镇居民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行政区域
禁养区范围
广安城区
广福街道、万盛街道、中桥街道、浓洄街道、北辰街道、协兴镇、枣山镇、官盛镇和方坪乡部分
广安城市建成区及建成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
乡镇场镇
悦来镇、花桥镇、恒升镇、石笋镇、官盛镇、浓溪镇、兴平镇、井河镇、龙台镇、肖溪镇、白市镇、大安镇、广门乡、化龙乡、大龙乡、彭家乡、蒲莲乡、东岳乡、郑山乡、崇望乡、消河乡、大有乡、广罗乡、方坪乡、龙安乡、杨坪乡、白马乡、苏溪乡、穿石乡
各乡镇场镇建成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文教、科研、医疗等区
各文教科研医疗场所等建成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2.1.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2限养区
2.2.1广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陆域为畜禽限养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注: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2.1.1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渠江西来寺饮用水水源地和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陆域具体范围如表2-5所示。
表2-5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陆域范围表
保护区名称
取水口坐标
二级保护区陆域
准保护区陆域
渠江西来寺饮用水水源地
106°38'48.48"E
30°30'43.20"N
一级保护区上溯2500米右岸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上溯5000米右岸纵深200米的陆域。
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上溯到2500米到广安区行政边界水域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路
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到广安区行政边界水域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2.2.1.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根据批复文件和实际情况,广安区7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限养区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陆域范围见表2-6所示。
表2-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陆域范围表
保护区名称
取水口坐标
二级保护区陆域
准保护区陆域
花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06°38′28.29″E
30°48′34.96″N
陆域范围为花桥水库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即自水库大坝左肩沿王家沟处分水岭至钟禅村卫生室前村道,沿村道经大田坪后,沿尖角山、点灯山山脊至娃娃山后,再沿双包包山、龙包包山山脊,经油坊沟后沿村道经蛮子洞、半边岭后,沿古楼山山脊至南燕-福德路后,沿小古山山脊、村道,经安家沟、染坊沟,再沿乱石沟处分水岭,经大岩村小学至大坝右肩,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
七一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06°37′06.21″E
30°42′57.39″N
七一水库除一级保护区以外、七一水库周边分水岭内的汇水区域。
二级保护区边界沿入库河流上溯至广安区行政边界(旋风岩水域沿岸纵深,且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
恒升镇饮用水水源地
106°45′08.22″E
30°41′35″N
陆域范围为:
一级保护区边界沿肖溪河干流和支沟分别上溯2000米,至肖溪河一级保护区下延200米长度河道,依据水源地地形条件,二级保护区陆域宽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范围。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张家坝、石花梁)的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肖溪镇饮用水水源地
106°53′05.67″E
30°41′55.35″N
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沿渠江干流上溯2000米下延200米长度,以及背溪河支沟上溯2000米长度河道对应汇水区域。
颜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06°41′48.42″E
30°36′09.74″N
陆域范围:
自大坝右肩沿分水岭至大碑梁子处村道,沿村道经碾子石坝、大兴村,再沿新兴东路经大兴村卫生站、糖坊房子后,沿分水岭经蚕房湾至大坝左肩范围内。
龙安乡饮用水源地
106°34'45.84"E
30°31'56.64"N
陆域范围:
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沿河干流分别上溯2000米,至一级保护区下延200米长度河道,边界向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范围(依据水源地地形条件,)。
浓溪镇饮用水源地
106°35'54.24"E
30°31'32.15N
陆域范围:
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沿河干流分别上溯2000米,至一级保护区下延200米长度河道,边界向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范围(依据水源地地形条件,)。
2.2.2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广安区文物保护区的限养区范围为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区级文物保护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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