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005.docx
- 文档编号:12550673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2
- 大小:14.61KB
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005.docx
《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00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005.docx(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005
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
署统发[20xx]2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障数据信息使用的安全,维护海关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信息服务、发布和使用的行为,为领导决策、海关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有序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统计数据指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海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三条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负责海关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在海关内部使用的管理;总署信息中心负责海关统计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加工存储和对外统计咨询服务。
署内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协议性文件或提供统计数据。
各直属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工作由本关统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海关统计数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总署保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按泄密查处。
第五条 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或在海关系统内查询、使用海关统计数据,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一节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需要的海关统计数据,由综合统计司按要求承办,交总署办公厅呈送。
第七条海关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报送的《海关统计快报》和《海关统计月报》,按规定时间印刷完毕后交总署办公厅报送。
第二节向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地方党政部门
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向海关查询海关统计数据,由综合统计司根据对方来函的要求,安排对统计数据的提取、整理工作,并以总署办公厅的回函方式提交给对方。
第九条各地方党政部门需要查询海关统计数据,由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条综合统计司负责确定向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发送《海关统计年鉴》、《海关统计快报》和《海关统计月报》的单位名单,每年xx月重新确认一次,海关出版社按确认后的名单发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关 统计数据 使用 管理办法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