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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业协会职能配置与政策创新
行业协会职能配置与政策创新
摘要:
行业协会是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中一种重要的经济治理方式,是沟通政府与市场之间联系的桥梁,对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建立和维持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行业协会在构建良好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上的职能界定为合约性实施,起到对其他合约性实施方式的补充和强化作用;将行业协会在促进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上的职能界定为非合约性实施,起到了单边增进行业整体利益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本文按照这两种职能对现实中行业协会的各种具体职能作了分类,并集中对转型期有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的职能演化过程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揭示了在目前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了一种行政性管制的体制,并将行业协会职能配置完善锁定在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转换和放权的路径上,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既得利益的牵制,结果是行业协会缺乏行业代表性,无法为行业成员提供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没有起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行业健康发展作用。
因此,本文从行业协会的法律和管理体制上提出了为行业协会单独立法、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和鼓励竞争办会等的政策建议。
1.导言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运行实现了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型,市场发挥了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并初步实现了国内经济运行市场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一体化,但是,目前的市场机制还不成熟,不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还有改善的空间。
从市场一体化角度看,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产品面临着如何打破某些国家的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实现该产品国内与国际市场统一的问题。
这要求政府运用和执行WTO规则,积极应对和满足国内产品生产者的集体利益要求。
这虽然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弥补市场失灵角色的体现,但是政府有能力汇集和代理行使各种产品的所有生产者的利益吗?
同样,在国内,由于地方财政主权割据,地方保护主义能够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成为各产品生产者的集体利益的代表,促使国内各地区市场一体化吗?
因此,地区间市场统一是产品生产者集体利益的实现,如何形成代表生产者集体利益的组织,则有待于制度和政策创新。
从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看,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需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或者说,当市场出现垄断者后,应当又一个完备的反垄断体系。
法律和政府监管机构作为反垄断的力量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执法和监管不能有效地反垄断时,垄断者的交易对方能否有效地建立一种自律性自治组织,无论是自发地组建,还是在政府推动下组织起来,积极配合法律和政府监管机构,成为反垄断的一支重要的互补力量,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反垄断体系?
如果市场垄断是一种行政力量的垄断,那么反垄断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使政府退出行政性垄断,成为反垄断的利益中立者。
在这种情况下,受垄断侵犯的交易当事人能否形成自治性组织,成为反行政垄断的重要力量,就变得更加复杂。
从合约实施角度,即使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垄断的交易当事人可能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如产品的假冒伪劣,信用缺失导致合约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交易当事人来说,如果交易对方以拒绝再次交易来惩罚,那么,除了强化其内在自我约束力,交易当事人如何形成一个同行业自律组织,通过组织权力来约束交易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避免交易规模萎缩或交易机会丧失?
对于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声誉机制自发地来约束机会主义交易当事人,但是,如果这种约束作用有限,那么交易当事人能否结盟,形成同行业组织(协会),更有力地制约对方的信息垄断和机会主义行为?
甚至,在上下游产品交易中,上下游交易者能否共同组成一个联盟组织,来约束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如果这种同行业组织仍然不能有效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那么与此互补的更有力的监管就是政府监管机构或法庭实施的监管。
从行业运行和发展角度看,市场化改革使得政府将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市场,将对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干预和垄断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意味着,大量的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中断政府与企业的产权纽带。
因此,从行业角度看,政府不再具备对行业运行和发展进行直接调控和干预的微观通道,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出现断层,政府的行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缺乏作用于市场的渠道,因此,重构政府、行业与企业的关系的统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新型的治理秩序,这需要在行业层面上形成一种新的纽结,使得这种新型纽结一方面能够反映该行业运行和发展的集体利益,另一方面向政府真实地传递行业信息和呼声,以便于制定合理的行业政策。
这种新的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纽结实际上是以行业为单位的公共职能的凝结,在当前市场环境和技术不断变化的条件下,这些行业性公共职能机构应当有哪些、如何确定行业内企业对职能的需求,行业内企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组织成一个机构来执行这些公共职能,以及政府如何认可和监管这些职能,都是所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
以上问题实际上是市场交易和运行的组织化、自治化程度如何提高的问题,是市场机制初步形成之后面临的新问题。
这种同类交易者组织是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
同一方交易者形成的自律自治组织的约束和利益增进,就是行业协会的职能,并表现为行业实施,其中降低交易成本和惩罚合约执行中机会主义行为的职能,本文称为合约性实施,其目的是形成良好的合约秩序,而除此之外的增进同一方交易者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本文则称为非合约性实施,其目的是型衬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
从美英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实施经验以及中国迄今为止的政府与各行业企业之间关系的变化来看,行业实施的手段、方式和机制的变化反映了同类交易者所在行业的组织程度和结构的变化,反映了由交易者、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作用关系构成的行业治理结构的变化。
本文第二部分从交易实施体系角度,分析作为行业协会的实施以及对市场秩序作用的特征。
本文第三部分从行业实施方式、手段和机制的角度,界定行业协会职能配置的框架。
然后,第四、五部分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行业协会职能配置过程和现状进行描述,并以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业协会职能配置为目标,指出中国行业协会职能配置进一步转型的障碍。
本文第五部分分析行业协会职能配置改善所需的政策创新。
2.行业协会职能:
合约性实施与非合约性实施
2.1统一市场秩序对行业协会职能的需求
在经济欠发达条件下,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一方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另一方面在长期要实现经济发展,即各行业的资源配置规模的增长。
前者在市场化改革和市场体制建设中体现为要形成一个有序的交易秩序或合约秩序,使得在既定的价格协调下,交易双方能够诚实执行交易约定,在市场形成广泛的信任关系。
后者则体现为在市场化改革中形成一个有序的行业发展秩序,使得在各行业企业在经过所有制改革和放松非国有企业市场准入管制的条件下,各行业的发展能够避免价格战、“劣币驱逐良币”以及在市场开放条件下丧失竞争力等劣势。
而且,在一定的行业发展状况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能够形成稳定的、有序的合约秩序,从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为形成有序的行业发展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而当行业进一步发展,市场交易的规模和范围发生变化,进而改变原先的合约秩序,如果行业发展没有形成稳定有序的结构,合约秩序可能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变迁要求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秩序,即统一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即在低交易成本的合约秩序中促进行业发展,同时在行业发展秩序中提升合约秩序,不断地降低交易成本。
2.2合约性实施:
合约秩序
2.3非合约性实施:
行业发展秩序
在实践中,这些集体行动通常是行业内企业自发联合或政府授权某行业企业联合形成的行业协会来组织和实施的。
原因通常是,这种非合约性实施是为行业整体利益服务的,具有准公共品性质,而且行业内企业要获得这种准公共服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且一旦行业内企业不再对这种准公共品有需求,提供公共品法人集体行动也就没有必要了。
这种集体行动一般不会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管制机构来替代这种集体行动,来供给这种准公共品,否则,由于行业种类纷繁复杂,使得政府的行业管制机构过于庞大,管制成本过大,而且政府承担准公共品的供给成本,往往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要求,从而导致准公共品供给不足。
因此,从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含义来看,行业协会在统一市场秩序中存在着发生作用的空间。
行业协会通过提供合约性实施,来降低交易成本,改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提供非合约性实施,来增强行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增强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集体谈判能力,直接推动行业发展,进而要求更高程度的合约实施来应对市场规模和范围的变化。
在理论上,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是可分的,但是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在执行合约性实施职能时,客观上也起到了增进行业整体利益的效果,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而且,行业协会的非合约性实施的结果通常是形成较强的集体行动能力,能够有效地解决行业成员搭便车问题,这在客观上有提高行业协会在合约性实施中对成员和交易冲突的惩罚能力,加强了合约秩序的有序性。
所以,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合约性实施和非合约性实施通常是分不开的,两者的区分不能仅仅从其具体的行动上看,而是从行动的目的和结果上考察。
2.4一个例子
下面我们用股票发行和交易中的合约性和非合约性实施发展来解释行业协会的产生对合约实施效率改善和股票市场发展的作用。
假设社会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要求存在一个较大而且流动的证券市场,而且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应该精确地披露详细信息。
通常的合约实施有如下四种:
[①]
首先,该社会可以依靠发行者自己或他们的承销商的自身激励机制,来披露证券的真相,因为要想在将来还能筹集到资金,他们需要建立信用声誉。
这就是市场约束的方法,也成为自发的私立秩序(McMillan,Woodruff,2000)。
其次,社会可以依靠私人诉讼,如证券的购买者,当在合同侵权法的条例下,他们感觉被发行者欺骗时,就可以诉诸于私人诉讼。
因此,社会需要一个法院和法官。
法院的问题是弄清楚,证券发行者是否披露了不准确的信息,或是他们故意拒绝提供具体信息。
再次,社会可以建立一个政府管制机构,规定证券发行者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并检查账簿和披露的信息,并对违反管制的发行人和承销商进行惩罚。
在私人诉讼和全面管制之间,管制机构可以建立一些证券发行的规则,由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投资者通过私人诉讼来实施这些规则。
最后,社会可以将证券发行国有化。
一个公司要想筹资就必须将证券稽查,信息披露,证券发行移交给国家。
以上四种合约实施方式在特定环境下都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而当环境发生变化之后,就有可能被另一种合约实施方式所替代。
[②]但是,行业协会并不是一种替代性实施方式,而是在不同程度上增强的以上实施方式的效率。
首先,行业协会的合约性实施是这样体现的。
假设股票发行和交易中存在着多种行业协会,如股票投资者能够组建投资者协会、小股东联合会、股票承销商组成的证券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
股票交易的初始状态是处于自发的私立秩序阶段,股票发行者较少,而且交易规模十分有限,合约秩序依赖于股票发行者对锁定交易关系的正的预期净收益。
当股票发行规模和投资规模扩大后,股票发行者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变更投资者,不再需要锁定投资者,这时候,股票发行者就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破坏合约。
如果投资者成立投资者协会,收集股票发行者的交易信息,主要是机会主义行为记录,并让所有会员分享这些信息和记录,从而使得其他投资者避免和有机会主行为的股票发行者交易,其他投资者被称为第三方,它以拒绝交易来惩罚股票发行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又称为第三方实施或多边声誉惩罚机制(Grief,1990,1993,1994,1997)。
在实践中,这种以第三方投资者来实施的合约通常只能在于一个特定的或相对封闭的社群或区域中有效。
当股票交易范围和规模扩至众多区域之间,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的规模迅速扩大,无法在众多投资者之间继续维持多边声誉惩罚机制,交易中出现的无序更加难以控制,一个更加中立的、有实施规模经济的第三方即法院或公共管制机构将产生,替代依赖于多边声誉的第三方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发行和交易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来规范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如需要会计知识和服务,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对会计知识和服务的规范和自律,对股票发行者的信息识别和规范披露上较投资者或投资者协会有相对优势,从而更有利于法院或公共管制机构的合约实施。
再如,投资者协会在信息分享和多边声誉约束功能相对弱化的情况下,可能在证券诉讼上为投资者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和代理,从而增加法院或公共管制机构的合约实施程度和效率。
其次,对于行业协会的非合约性实施的角色,我们进一步从影响股票市场发展的因素来解释。
已有的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程度与投资者保护程度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而且不同法系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有所不同,判例法系国家的股票市场发展程度要强于成文法系的国家。
原因是成文法对股票交易行为的规范落后于股票交易的发展,而且对不断出现的侵占行为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但是,投资者协会、证券商协会的非合约性实施却以另外一种方式影响股票市场发展。
比如,投资者协会的非合约性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是提升投资者对股票市场、交易规则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的认知能力,对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改善和设计建议,其目的是增强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的集体利益,有利于股票市场规模发展和功能改善。
同样,对于证券商协会来说,通过行业自律行动(会员资格审查、对违规行为的谴责和惩罚等),减少证券商对股票投资者的欺诈行为。
这一方面提高了证券商的平均质量,“良币驱逐劣币”,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商的信赖,有利于证券发行规模进一步发展,实现了图2表示的实施效率改善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从总体上,证券商协会的自律行动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3.行业协会职能配置的目标
上文从节约交易成本和促进交易发展的角度,抽象地将行业协会可能发生的作用界定为合约性实施和非合约性实施,前者旨在建立良好的合约秩序,为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基础作用奠定制度基础,后者旨在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通过行业内部成员的集体行动,即自律或向政府发生影响,为行业集体利益增进创造条件和环境。
由于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立足于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机制,所以,我们根据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业协会的实践,确定行业协会的合约性和非合约性实施的具体职能和运行模式,以此为中国行业协会在经济转型和发展中的目标职能和模式。
3.1目标职能
从行业协会实践和历史变革来看,不同行业协会的职能千差万别,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行业协会的职能,而且行业协会职能也是有关行业协会研究的重点。
因此,本文要从建立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这两个方面来揭示行业协会职能的配置结构,就必须对目前有代表性研究进行总结归纳。
McMillanandWoodruff(2000)和余晖等(2002)指出,在法院和其他公共部门执法失效的情况下,合约主要依赖于私立秩序,而行业协会则是组织化的私立秩序,主要体现在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两大功能上。
根据上文关于行业协会职能的界定,行业协会的信息供给和协调活动实际上是合约性实施功能,即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合约实施效率的作用,其目的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即公共秩序失效)下,将私立秩序组织化,形成更有序的合约秩序。
但是,行业发展秩序HollingsworthandLindberg,leon(1985)指出,行业协会在竞争性和市场分散化的产业部门,以及在最终消费品部门(如纺织品、药品和半导体产品等)尤为繁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职能(SchnEibergandHollingsworth,1990):
(1)通过建立标准合同、制定价格目录、组织联合的买卖,并管理和参与与工人的集体谈判,工商协会建立了一种让行为人达成协议和建立交易条款的程序;
(2)通过创立许可程序并设定安全、质量和竞争的标准,工商协会建立了治理市场行为的规范。
(3)通过检查和测试服务、行为监督以及传递有关发明、成本、价格、经济形势和政治发展的信息;通过设立消费者投诉办、建立仲裁和日常谈判制度;通过设、组织禁运、有选择地供应市场、政治表意以及其他的部门公共商品,工商协会能够发挥监督和实施规则、减少冲突和促进成员的选择能力。
(4)通过分割区域和市场份额、联络买卖双方、开展能够使成员独享和分享利润、研究、专利、劳动和剩余产出,工商协会能够发挥多种配置功能。
(5)工商协会还能展开游说,联合政府管理者制定和实施政策、并协助政府管制经济和实施援助计划。
以上文献主要从微观行动上介绍了行业协会职能,如果把行业协会职能防盗政府和市场关系、政府和企业关系中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行业协会职能又可以从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界定。
这是因为,行业协会作为市场里的企业联合组织,既能自发地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企业通过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的集体性服务和产品,又能通过向政府游说或获得政府授权来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的公共品和基础设施,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
DonerandSchnEIdery(2000)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创建和巩固的角度,将行业协会弥补政府失灵的职能成为市场支持性(market-supporting)活动,将行业协会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成为市场补充性(market-complementing)活动。
[④]
但是,本文基于行业协会对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作用,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洲行业协会具体活动的梳理,我们发现,行业协会对行业发展秩序的促进的职能要多于对合约秩序的促进。
值得指出,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也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由共谋和排他性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经济低效率。
3.2运行效率
上述行业协会活动的目的是促进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从制度功能看,这些活动实际上解决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两大核心问题,即节约交易成本和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
这意味着,行业协会可以因上述职能而产生,但是,行业协会是如何执行上述职能,采取怎样的治理结构才能有效地执行上述职能,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行业协会这种制度形式可能被其他形式所替代,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行业协会职能的发挥直接增进了行业整体利益,从改善合约秩序来看,实际上是通过信息披露和分享,产生行业的信息租金,使得行业成员或会员在与对方交易时获得或分享信息租金,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
从行业发展秩序来看,这种行业整体利益实际上又是行业成员或会员为了保护和增强行业的市场势力,避免行业生产经营环境恶化和波动,如就工资、产品价格或产量分配达成一致,愿意放弃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完整产权,接受协会控制,从而在市场中获得了一种准租金,并且行业成员或会员都参与分享这一准租金。
因此,行业协会运行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就取决于如何让行业成员或会员承担上述租金产生所花费的成本,并且如何分配这些租金。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业协会实际上是行业成员放弃原先各自面临的市场治理结构,转向创造和分配租金的制度按排,其目的不是节约交易成本,因而行业协会通常是基于行业内非交易关系――同行企业之间横向关系的单边治理结构,而不是基于交易的一种双边治理结构。
[⑦]
对行业协会如何组织,曼库·奥尔森(1980)论证了作为一种利益集团的行业协会形成的障碍和条件:
“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只有“每个成员,或至少其中一个成员,会发现他从集体物品获得的个人收益超过了提供一定量集体物品的总成本;有些成员即使必须承担提供集体物品的所有成本,他们得到的好处也要比不提供集体物品时来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假定会提供集体物品。
”
因此,行业协会产生和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能否给成员提供一定的激励(即选择性激励),使其形成较高的预期净收益。
DonerandSchneidery(2000a,b)进一步指出,行业协会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它具备的制度能力,即诱导会员提供资源,遵守协会旨在实现集体目标所制定的规则和决策。
影响制度能力的因素,其中除了奥尔森所说的有价值的选择性激励之外,还有成员作用密集程度、有效的协调会员的内部程序和协会工作人员、工作条件。
在前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行业协会在任一个上有较强的优势,其运行就会越有效。
成员作用密集程度是指行业协会成员的产出在行业中的比重。
如果协会成员覆盖了所有行业企业,那么协会就几乎成为一个垄断者,实际上成为一个法人或法团,是该行业的惟一的利益代表者。
这种情况在政府授权成立的行业协会中比较普遍,因为行业企业基本上都被强制性要求加入行业协会。
相反,在多元主义或顾客导向(clientelist)的社会中,行业协会依赖于特殊的服务将潜在的会员联系起来,行业协会之间为吸收潜在会员展开竞争,甚至行业协会因会员可能退出而无法对会员实施影响,从而没有能力增进大多数会员利益和地位。
选择性激励通常表现在行业协会只对会员提供的有价值的资源,使得会员退出是有成本的。
这些选择性激励通常表现为市场份额分配、出口许可、出口配额和进口控制、生产能力限制、新技术扩散和培训、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特定的政策影响渠道等。
其中政府特许权、政府采购合同和政策影响渠道对行业成员的选择性激励最强烈,行业协会不仅容易产生,而且维持和运行得到有力的保障。
[⑧]这意味着,行业协会一旦能够做到入会制度化,那么将会提高会员的价值。
4.经济转型条件下行业协会职能配置的变迁
在经济转型的国家中,行业协会经历了一个“体制内生成”和“体制外生成”的过程。
[⑨]
所谓“体制内生成”实际上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中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中以行业协会实施为主的行业管理,这是转变主要来源于两种需要,一是市场化改革使得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规模和范围在逐步缩小,进而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中以国有资产为纽带、以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直接对国有和集体企业“条条”管理的功能逐渐减弱,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对行业管理和协调的需求逐渐增强,二是政府在市场化改革中对经济的干预逐步减少所导致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
“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使“政会不分”变得“政会分开”,使得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成为真正的行业利益代理人。
所谓“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是指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为了解决合约实施不完善和适应随市场范围扩大而产生的行业发展和演化需要而自发产生的行业协会,如温州烟具协会、江苏省紫菜协会等。
这种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通常受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预较少,相反常常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支持下得以发展壮大。
但是,应当注意到,东欧转型国家如俄罗斯的行业协会却走了另外一种“体制外生成途径”,即在原先计划经济的行业管理体制解体后逐步演化成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的企业间自组织。
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解体后,原先维持企业之间交易的关系纽带断裂,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充满着不确定性,企业间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谈判决策成本、合约实施成本等)迅速攀升,从而导致企业生产短期内萎缩,但是,正是企业搜寻潜在交易者信息(如地理位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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