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比较与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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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比较与会计核算
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比较与会计核算
第一章《总则》
新第一章《总则》
旧第一章《总则》
差异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强调财务监督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规范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没有变化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强调
(1)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和严格执行预算,
(2)实施绩效评价,(3)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4)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没有变化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新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旧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差异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强调事业发展目标。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注重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加强了非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强调了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强调事业发展目标、预算编制的规定、法定程序审核。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强调了预算的严格执行,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做出明确界定——;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无此项规定
强调事业单位决算工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无此项规定
事业单位决算编制及其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无此项规定
强调事业单位决算审核和分析
第三章《收入管理》
(一)规则比较
新第三章《收入管理》
旧第三章《收入管理》
差异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无变化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人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罗列顺序发生了变化,用词更加规范。
“各类事业经费”换为“各类财政拨款”,“财政”换为“国库”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无变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无此项规定
强调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作用。
(二)会计核算
1.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
①事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记: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财政补助收入
③缴回时,作相反分录。
2.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事业单位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记: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的核算
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记:
借:
银行存款等 贷:
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的核算
①事业单位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记: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
经营收入
③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
借:
经营收入 贷:
银行存款
③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与折扣,也冲减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核算
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上缴的款项时记:
借:
银行存款 贷:
附属单位缴款
6.其他收入的核算
取得时.以实际收到数额记: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规则比较
新第四章《支出管理》
旧第四章《支出管理》
差异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无变化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规范事业支出的分类,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无此条款
强调了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无变化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无变化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无变化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强调了加强经济核算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无此条款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无此条款
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无此条款
各类票据管理
(二)会计核算
1.事业支出的核算
①发生事业支出时记:
借:
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贷:
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上级补助收入等
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非经营业务)时,按实际成本记:
借:
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贷:
产成品
2.经营支出的核算
①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记:
借:
经营支出—明细科目 贷:
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记:
借:
经营支出—明细科目 贷:
产成品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核算
对附属单位补助时记:
借:
对附属单位补助 贷:
银行存款
补助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4.上缴上级支出核算
事业单位上缴支出时记:
借:
上缴上级支出 贷:
银行存款
5.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核算
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
6.销售税金的核算
(1)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时记:
借:
销售税金—XX税 贷:
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
(2)交纳税金及附加时记:
借:
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
7.内部成本核算
(1)成本费用的归集
借:
成本费用—直接费用—明细科目
贷:
材料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现金、其他应付款等
(2)制造费用分配时记:
借:
成本费用—制造费用—明细科目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提取修购基金)、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等
(3)结转时记:
借:
产成品—XX产品—明细科目
贷:
成本费用—直接费用—明细科目 成本费用—制造费用—明细科目
(4)产成品成本的结转
销售产品时,按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产成品”科目转入有关支出科目。
借:
经营支出—明细科目 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贷:
产成品—xx产品—有关明细科目
(5)期间费用的归集结转
将归集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直接在当期列支。
借:
经营支出—明细科目 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一)规则比较
新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旧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差异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严格区分了结转和结余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无此条款
强调了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多大变化,规范了说法。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无此条款
去掉了事业基金的管理原则
(二)会计核算
1.事业结余的核算
(1)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借: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贷:
事业结余
结转后,上述各项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2)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缴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借:
事业结余
贷:
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结转后,上述各项支出科目应无余额。
(3)“事业结余”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
2.经营结余的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为经营结余。
(1)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借:
经营收入 贷:
经营结余
结转后,“经营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2)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经营业务)”等科目的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借:
经营结余
贷:
经营支出 销售税金
结转后,“经营支出”科目和“销售税金”科目应无余额。
(3)“经营结余”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3.结余分配的核算
“结余分配”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
(1)年终结账时,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借:
事业结余、经营结余
贷:
结余分配
注意:
①若事业结余中含有未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小专项”结余),则在结转到“结余分配”科目时,应予扣除。
②若经营业务发生亏损,则经营亏损不结转到“结余分配”中,挂在账面上,结转到下年;若事业结余为负数,则将其结转到“结余分配”的借方:
借:
结余分配 贷:
事业结余
③若经营有结余,而事业结余为负数,结转到“结余分配”科目后,正负相抵,若“结余分配”为贷方余额,则可进行结余分配;若“结余分配”为借方余额,则用事业基金进行弥补。
借: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
结余分配
(2)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根据年度结余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按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借:
结余分配一应交所得税 贷:
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3)根据事业单位实现的年度结余额计算出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借:
结余分配一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贷:
专用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
(4)在进行结余分配之后,“结余分配”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
事业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借:
结余分配 贷: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结转后,“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5)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一)规则比较
新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旧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差异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强调了专用基金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规定了不提修购基金的条件,限定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依据,由于医疗保险社会化去掉了医疗基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严格控制提取比例。
(二)会计核算
1.专项资金核算
(1)不需要单独核算并报账的专项资金(为便于区别和简化,本讲座中也把这种专项资金称作“小专项”)。
①取得时,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记: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财政补助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
②支出时,将其列支在事业支出中:
借:
事业支出一设备购置费或修缮费等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2)需要单独核算并报账的专项资金(如科技三项费用、科研部门的专项科研费、专项奖励经费、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补助费等。
为便于区别和简化,本讲座中也把这种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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