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docx
- 文档编号:12529938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168
- 大小:478.96KB
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docx
《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docx(16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XX新能源有限公司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
第一卷合同条款
买方:
XX新能源有限公司
卖方:
XX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第二卷合同附件
第三卷风电场特殊要求
第一卷合同条款
合同号:
(此处买方全称)
(此处卖方全称)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XX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XX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XX新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卖方”是指(XX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
1.4“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包括合同双方共同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5“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材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风力发电机组中的任何部件。
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机组”是指齿轮箱(如果有)、发电机、叶轮、附属设备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风力发电机组。
1.9“主要部件”又称“大部件”,是指叶片、轮毂、变桨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如有)、主轴、主轴承、偏航轴承(含齿圈)、机座。
1.10“单元机组”是指一条集电线路所连接的所有的风力发电机组。
1.11“总装”是指齿轮箱(如果有,下同)、变桨装置、发电机和辅助设备等设备组成机舱内设备的总装。
1.12“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预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等技术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预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塔架和风机基础的设计资料、全部塔架的监造、5基基础施工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及质量检验,也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4“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5“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16“调试”是指为进行试运行,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以及整套机组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附件的要求。
1.17“试运行”是指机组安装调试完毕后,安全、稳定、持续250小时(GB/T20319-2006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的运行,以验证机组能够达到本合同及附件1的要求。
1.18“预验收”是指当单元所有合同机组完成试运行,按照合同附件5规定进行的试验,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买方对该单元合同机组的验收。
1.19“质量保证期”是指每个单元(批次)机组自预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60个月(五年)。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和无重大机组设备隐患,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为机组自预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60个月(五年)。
1.20“设计使用寿命”是指从设备投运直至由于损伤失效或经济性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服役所经历的总时间。
风电机组整机设计使用寿命至少20年。
变流器设计使用寿命至少9年。
1.21“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供货机组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性能指标后,买方进行的验收。
验收合格买方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1.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安装指导、调试、质保期内检修和维护不当等环节所引起的本合同机组(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3“随机备品备件”是指随合同机组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间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
1.24“推荐备品备件”是指在质保期结束后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备品备件。
1.25“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间所必需的专用工具。
1.26“随机消耗品”是指机组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及保养情况下所必需消耗品。
1.27“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买方确认的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8“合同现场”是指合同设备交货及安装的地方,即XX风电场。
1.2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买方供应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
型号:
DT2.0-121
数量:
23
2.3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5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7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供货范围具体包含:
——整套风力发电机组(塔架除外,但含机舱与塔架、塔架与塔架、塔架与基础环的连接螺栓(含同批次试验螺栓),塔架底部的主控柜(包括主控柜及塔内联结的通讯电缆、电力电缆等));
——位于风电机组塔架内的所有必要的避雷保护设备;塔架内工作电源及照明电源;风电场内直至中央控制中心的用于风机监控的光缆所有连接部件(光缆除外);
——每个风电场1套风电场中央监控系统和2套远程监视系统;
——每个风电场1套风电机组状态及振动在线监测系统和能量管理系统;
——对于国家电投集团公司运营管理平台要求接入的数据全部免费开放,并按要求完成数据接口工作;
——每个风电场2套用于吊装安装(其中1套租用),1套用于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检修所供设备的专用工具、试验设备和材料;
——用于本项目下应由卖方提供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及图纸(包括基础及塔架的设计);
——用于60个月(五年)的备品备件和消耗品;
60个月质量保证期的维护(14次检修);
——现场技术服务(包含微观选址的复核);
——买方人员培训,满足买家方的检修维护人员达到能独立处理一般故障的要求,保证买家方设备检修维护的需要,卖方应向买家开放相应的程序;
——参加设计联络会;
——所有塔架全过程的监造、出厂检验;
——5基基础施工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及验收;
——风机导电轨支架、链式电动葫芦、塔基变压器(690V/400V),塔基变至箱变的电源电缆、风机自动灭火系统、风机视频监控系统,合同总价已包含;
——本项目风机大部件叶片、轮毂、主轴、齿轮箱、发电机的质保期为20年,变流器质保期为9年,其它设备的质保期为5年;
——卖方根据本项目现场情况对全部主机设备的运输提出具体方案(使用举升车进行叶片运输),道路分界:
卖方应对主机设备运输在未进入买方进场道路前的所有事项负全责;
——每个塔架配置助力辅助装置,每台风机配置1台助力装置(便携式电机)。
3.3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并包括提供塔架和风机基础的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塔架的出厂质量验收及风机基础的完工检验。
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并且根据本行业惯例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总价为19033.9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亿玖仟零叁拾叁万玖仟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包括卖方提供塔架和基础的设计资料和质量检验的费用)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输及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
4.2.1合同设备价格18363.44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亿捌仟叁佰陆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缴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包装费,货物交到合同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发生的一切费用。
4.2.2技术服务费为213.46万元(人民币大写:
贰佰壹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条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卖方现场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设计联络会费用,塔架和基础设计资料及质量检验费,及卖方人员工资(含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等)和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交通费。
买方将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履行本合同提供力所能及的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2.3运输及保险费为457万元(人民币大写:
肆佰伍拾柒万元整)。
运输费为合同设备运至合同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费用,不包括现场卸货费。
保险费为办理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保险所发生的费用。
4.3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9。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银行票据或电汇。
5.3合同款项的支付(1∶2∶4∶2.5∶0.5的付款方式)
5.3.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20天内,支付给卖方本合同总价的10%(万元。
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预付款:
A.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正本1份、副本2份,格式见投标文件履约保函格式;
B.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副本2份。
5.3.2进度款
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20天内,支付给卖方本合同总价的20%(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进度款:
A.卖方与叶片、发电机、主轴、机舱、机舱底板分包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满足本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
B.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副本2份。
5.3.3交货款
在卖方每个批次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验收合格,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合同价格的40%(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A.买方代表签署的“货物验收证明”正本1份、副本4份;
B.金额为该批次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正本1份、副本2份;
C.详细装箱单正本1份、副本2份;
D.质量证书;
E.符合合同12.1规定的保险单复印件1份。
5.3.4预验收款
每个单元机组通过预验收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8天内,支付给卖方该单元合同价格的25%(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预验收款:
A.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预验收证书正本1份、副本4份;
B.金额为该单元合同价格的25%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副本2份;
5.3.5质保期付款
每个单元机组通过最终验收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8天内,支付给卖方该单元合同价格的5%(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质保期付款:
A.金额为该单元合同价格的5%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副本2份。
5.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5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或质保期保函中予以扣除。
5.6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6.1由于买方与卖方的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卖方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
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虽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卖方的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向卖方付款。
在卖方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但此时买方将追究卖方延误工期的责任。
5.6.2如果卖方仍未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
但在此情况下,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同卖方的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另行签订转付款协议书,同时该协议书中此转付款连同买方发生的贷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5.7买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应保证及时并应尽最大可能整体发运。
详细交货时间见附件8。
6.2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2.1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
每批货物全部运抵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由买方签发设备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9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依据。
在买方代表签署验收证明之日起,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交货地点:
XX风电场工程施工现场指定机位车板交货。
卖方为了满足合同交货期或者其他非买方的原因而调整运输方案,买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即合同价格不因运输方案的调整而变更。
6.2.2技术资料邮寄地址(签订合同时明确)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收货单位:
XX新能源有限公司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附件8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同时卖方将所选的运输公司报买方备案。
6.4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5天前,卖方应传真将第6.5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6.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后的12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预计运抵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号、船名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6如有属于本合同条款3.2条所述的、在附件8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7交货检验
货物运抵合同现场后,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现场,与卖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无误后,买方签署“货物验收证明”一式五份。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或发生包装破损并导致设备遗失、损坏等情况,买方有权拒签“货物验收证明”。
卖方应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6.8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9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6.11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2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晒、防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和或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晒、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卖方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编号等内容的详细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书各一式两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证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两份。
7.6卖方在设备装运3天内,应按第7.5条的规定,向买方递交3套装运单据。
7.7附件2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8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规定注明相应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
7.9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第7.3条相关内容。
7.10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7.11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2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3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4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件号。
随合同设备交付的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5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更换、修理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买方,并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
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包括塔架和基础的设计资料及质量检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设计、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以及质保期内定期的设备检修。
详细内容见附件3、5、6及7。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总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8.4卖方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
卖方技术人员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图纸和电子版本。
在预验收结束后30天内移交给买方。
8.5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召开第一次技术联络会并确定第二次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必须参加,费用自理。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并应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预验收、最终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8.10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预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代表。
8.11卖方保证派到现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项目 风力 发电 机组 设备 供货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