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什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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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什么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什么
更新:
2018-12-3010:
17:
06
开设课程:
主要课程:
语言学概论、有关民族语言史、古代汉语、有关民族现代语言、现代汉语、汉语一民族语语法对比、文学概论、有关民族文学史、中国文学史、有关民族历史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有关民族语言实习、翻译实习、语言调查等,一般安排8周左右。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包括有关民族语言实习、翻译实习、语言调查等,一般安排8周左右。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全面系统知识,能在少数民族教育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有关少数民族语、文字、文学、文献的教学、研究、编辑、翻译、新闻、文学创作等方面工作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关民族语言、文学、文献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有关理论、发展历史、研究现状等系统教育和从事专业工作所需业务能力的基本训练。
毕业生具备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有关民族语言文学的基本理论;2.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以及与专业有关的新闻、历史、哲学、艺术、计算语言学、心理学、教育学、行政管理学、文书学、逻辑学、民族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3.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学修养和鉴赏能力,能阅读古典文献;4.了解我国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和文学艺术的方针、政策及法规;5.了解本学科的前沿成就和发展前景;6.掌握有关民族文献资料的查询方法,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初步的科研能力。
中国涉外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
法官应同分析和解释其他一样来解释提单1.然而,诸多解释书面文件规则中的一部分,更适合于解释提单。
下面的七项解释规则经常在海牙规则和海牙-威斯比规则中适用,因此,更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
当然,他们同样适用于其他。
然而,要牢记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这七项解释原则只有在提单条款“含混不清(ambiguous)”时,才能适用2.一份美国判决对合同“含混不清”的定义如下:
“一个智商健全的人在全面审核整个合同后,结合特定贸易中的惯例、习惯用法和术语,能够作出一种以上的理解”3.
相反,当合同的条文具有准确的含义,且合同的主旨没有被误解的危险、有关的条文不存在作出不同解释的合理基础时,合同的条文就不是“含混不清”的。
一般说来,在普通法中,含混不清被分为两种:
一种是“明显的含混不清”(patentambiguity),它是由合同的措辞引起的;另一种是“潜在的含混不清”(latentambiguity),它在合同条文运用到实际场合中才显现出来。
对于什么是“含混不清”,什么不属于“含混不清”这个问题,上议院在审理Higgins诉Dawson一案4中指出:
纯粹的解释上的困难不是条文“含混不清”,只有在对一份文件仔细审查后,法院认定还不能对它作出解释时,该文件才是“含混不清”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像解释其他合同一样解释提单5.法院尽量对整个提单作出符合其本意的解释6,并给提单的每一个条款以合理的解释7.当然,由于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而仅是其最好的证明8,当解释托运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时,“查清他们之间的实际合同十分必要,仅仅看提单有时是不够的”。
在任何情况下,法官都会尽力根据合同当事方的共同意图来解释合同。
在普通法中,根据客观标准来确定共同意图,即:
一个普通的正常人处于签定合同时实际当事人的地位时,他的意图是什么9?
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共同意图则按主观标准确定,即:
合同当事方在签定合同时没有表达出来的真实意图是什么10?
决定共同意图的首要因素是当事方使用的语言11,要通读整个合同,结合上下文来理解,依照订立合同的目的12和周边环境13,并综合考虑可适用的有关习惯和贸易惯例14.
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
1)第一项规则-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proferentem)
当有疑问时,应对合同作出不利于合同草拟人的解释15.因此,Strayer法官在审理OntarioBusLines诉TheFederalCalumet一案时,指出:
“被告起草的提单中的第3节与第18节矛盾,应作出不利于被告、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
特别是提单,作为一种由承运人印制的格式合同16,通常对其作出不利于承运人的解释。
所以,在Mormaclynx(Leather‘sBest诉S.S.Mormaclynx)一案中,JuddD.法官认为:
“提单,作为一种附意合同(acontractofadhesion),应严格地对其作出不利于承运人的解释。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托运人使用自己的格式提单,应作出不利于托运人的解释17.
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proferentem)经常适用于提单案件,特别是在美国法院更是如此。
美国法院在认定是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规定的每件500美元的责任限额,还是适用在托运地国家采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更大的每件/每公斤的责任限额时,经常适用该规则18.
2)第二项规则-免责条款的严格解释规则(strictconstructionofexceptionclauses)
应严格解释提单中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疏忽或免责条款,同法律中的此类条款一样,也应严格解释19.在解释这类条款时,应综合考虑免责条款的普通涵义、整个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及周边环境20.
在英国和加拿大,法院对承运人或装卸公司因其自己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意图减轻其责任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严格适用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的一个明证。
法院一般适用英国枢密院(thePrivyCouncil)在CanadaSteamshipLinesLtd.诉TheKing一案中确立的三项检验标准。
根据这些检验标准,如果“疏忽”没有被明确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适用的条件,但是通过合理的扩大解释能够包含疏忽,且法院认为没有其他根据“追究”被告责任时,法院才能免除被告因为疏忽所应承担的责任21.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时,在当事方确有免除承运人疏忽责任的合理预期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免责条款有效22.
法国同样也限制性地解释提单中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
3)第三项规则-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规则(precedenceofhandwrittenoverprintedwords)
提单中的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优于印刷条款23.其理由有二:
第一,在时间上,手写条款晚于印刷条款;第二,手写条款是当事方为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作出的即时意思表表示,而印刷条款是对所有使用该提单格式的当事方都适用的一般格式用语。
适用这项规则的地方,在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与印刷条款存有矛盾的范围内,优先适用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24.即:
提单中的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只有在与印刷条款存在直接冲突时,才能优先适用25.
4)第四项规则-惯例和通常做法规则(customandusage)
很久以来,已经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
在商业交易中,已经形成的惯例和通常做法被用来补充合同,当书面合同对一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时,惯例和通常做法会成为合同的补充26.因此,装卸港的关于装货前后的一些惯例和通常做法,即使提单中没有特别提及,它们也有可能被法院视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27.然而,所涉及到的相关惯例和通常用法必须与提单内容相一致28.在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期间(钩到钩),惯例和通常做法就显得不太重要了,因为当事方的权利和责任都被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严格限定了,而这些规则,根据规则第3条第8款的规定,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therulesofpublicorder)。
惯例本身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29.
在提单纠纷案件中,法官判断一种地理上的绕航是否合理时,经常会考虑惯例和通常做法。
例如:
(法院)指出:
“符合贸易惯例的行为不属于偏离合同规定航线的绕航,因为此类合同一般规定了当事方应遵守海上贸易的惯例和通常做法。
”。
目的港的惯例和通常做法可以改变:
美国《哈特法》(HarterAct)和《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中,对“适当交货”的一般理解。
在欧洲,法院在决定“是否视为收货人已同意提单中指定的由另一个欧盟国家的法院管辖的管辖权条款”的问题时,贸易惯例起着重要作用30.
提单当事方的“交易习惯”(previouscourseofdealing)是与惯例和通常做法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
例如:
托运人和承运人是老客户(“sophisticated”businesspeople),他们签定过运输合同,用过同一格式提单或者在贸易中常用的提单,他们被认为对提单条款都很熟悉。
因此,法院经常根据提单条款来区分他们的权责,特别是“承运人每件的责任限额”条款和“托运人为避免承运人享受该责任限制而申报较高价值的‘公平机会’(fairopportunity)”条款,更是常被作为区分托运人和承运人权责的基础。
5)第五项规则-环境规则(surroundingcircumstances)
同解释任何其他合同一样,必须结合提单所处的环境来解释它31.正如Wilberforce勋爵(Lord)在TheDianaProsperity一案32中所说的:
“合同没有在真空中签定的:
它们总有一个必须置身其中的背景。
这种背景在法律上通常被描述为‘环境’,但是,这个短语并不准确,它可以被举例说明,但很难予以定义。
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正确的做法是法院应弄清合同的商业目的,由此可以预测交易的起因、背景、交易经过及市场行情方面的情况。
”。
在FrancosteelCorporation诉M.V.PalMarinos一案中,Carter法官(D.J.)指出:
“要弄清提单中‘含混不清’的内容,法院必须首先审查当事方提供的,反映签发提单时他们意图的相关外在证据。
”。
6)第六项规则-小字印刷条款规则(small-printclauses)
法院一般不支持提单背面的草写小字条款,这些条款很难辨认,不能引起托运人的注意。
例如,在Crooks诉Allan一案中,法院指出:
“这个有争议的条款出现在排列很紧密三十行小字中间,没有能引起人们注意的间隔。
如果船东希望在他的提单中加上一个免除其共同海损分摊义务的特殊条款,他不仅应当用文字阐述清楚,而且加入的该类条款应当显著得使普通人不会忽视它。
”。
提单背面的小字印刷条款仍常被认定为有效,但经常取决于法官的耐心程度和心情好坏。
在Pater,ZochoniCo.诉Elder,DempsterCo.一案中,Scrutton大法官说:
“像许多其他法官一样,我对本提单极难辨认的情形十分反感。
法院已经多次警告过船东。
总有一天,船东会因他们没有尽到把免责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合理通知的义务,而被剥夺利用免责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
1954年,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在处理难以辨认的提单条款问题时,注意到了Scrutton大法官的附带意见,但认为“那一天”还没有到来33.然而,在一些法院中,“那一天”已经到来了。
例如:
在Bundesgerichtshof一案34中,法院已经判令,只能借助放大镜来阅读的那些提单条款,即使它们是贸易中的标准条款,也不能构成提单合同的一部分。
同样,美国法院一般不认可承运人格式提单中小字印刷的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35.然而,法院好像也不完全否认小字印刷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当事方在以前的交易中用同一格式提单,并且在该提单的正面明确提到提单背面的小印刷条款已并入该合同内容时,更是如此36.但是,法院亦时常否认这些条款的效力37.
7)第七项规则-同类规则(ejusdemgeneris)
提单中的“含糊不清”问题,有时是通过适用合同解释的同类规则(ejusdemgeneris)来解决的,即:
“…在有几个词修饰一个种类词以限定其涵义的地方,该种类词的涵义将不能超出同类的主题…”38.英国上诉法院在FoscoloMango诉StagLine一案中作出的著名判决,是适用这项规则的一个典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提单中授权船舶“…可以为加油或其他目的,随意停靠任一港口…”的特权条款,并未授权船舶可以因让两个上船调试过热设备的工程师下船而绕航。
Scrutton大法官是这样适用同类规则的:
“…‘加油’这个词的出现,是对后面那个概括词的限制。
”如果没有这种限制,‘加油’一词就毫无意义了。
由于消防员喝醉了,而使一个造船工程师和一个船舶工程师留在船上,为了让他们下船,并将他们放在该航线之外的一个危险港口,而进行运输合同授权之外的试航,我认为这不是合同约定的“其他目的”,或者不是合同所允许的航程。
“。
Greer大法官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39:
“在我看来,应根据合同的基本目的来解释记载于提单中与‘加油’邻近的词。
我认为,这个词的真正涵义是必须与完成运输有关的那些‘目的’,而不能宽泛到船舶可以去圣艾夫斯湾(St.IvesBay)参观。
被告的货物是从斯旺西港运到君士坦丁堡的,而去圣艾夫斯湾参观与该次运输没有任何实质联系。
”
同类规则亦已适用于其它提单纠纷案件40.
然而,只有概括词前面的特定词属于同类词(identifiablegenus)时,同类规则才能适用。
因此,当不存在这类特定词时,概括词的涵义就不再受其前面的特定词的限制。
例如:
在EffortShippingCo.Ltd.诉LindenManagementS.A.(TheGiannisK)一案41中,上议院(theHouseofLords)在解释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关于“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质货物”的运输时,指出:
“…‘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质货物’的措词是不能适用同类规则的。
这些是种类完全不同的货物。
对每一个词的解释必须符合其本意,不能因为‘危险’前面的词,而对其作出限制性解释。
”。
因此,对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中的短语‘危险货物’,应取其普通涵义,可以包括生有卡帕甲虫(Kharpabeetles)的花生。
结语
“翻译诗歌丧失的是文采,解释诗歌丧失的是诗意”。
同解释其它“含混不清”的合同一样,法院也必须解释海运提单,以确定提单所证明的合同当事方的真实意图,或者至少确定当事方考虑过该单证中的不清楚条款后,他们的意图可能是什么。
以上所述的七项解释规则有利于弄清那些意图。
它们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海商法中是通用的,均被世界各地的法官和仲裁员认知和适用。
在国际航运界,这些解释规则一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它们以明智而公正的方式,来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被背书人及其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它们为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和解决各种海运和商业争议,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WilliamTetley著黄永申付本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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