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5讲第四章考点1.docx
- 文档编号:12522830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16.97KB
中级经济法第5讲第四章考点1.docx
《中级经济法第5讲第四章考点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经济法第5讲第四章考点1.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级经济法第5讲第四章考点1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1.分值预估:
15分。
2.题型:
证券法、票据法可能涉及主观题。
考点1: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配股的特殊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3.增发的特殊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考点3: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3.……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5.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6.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信用评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发行条件
向合格投资者(>200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净资产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
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净资产的40%
年均可分配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
应当信用评级,但对具体级别无要求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不得存在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最近3年有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例如,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又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未用于核准的用途,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考点4:
股票和债券的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失败
(1)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2)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5: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公开募集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2.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
1.收益分配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2.登记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考点6:
股票的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考点7:
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报告类型
披露时限
年度报告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
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2.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考点8:
临时报告(★★★)
(一)重大事件的界定
1.核心特征
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重点掌握项目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披露时间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起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提前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考点9:
内幕交易行为(★★★)
(一)基本规定
1.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什么是内幕信息?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考点10:
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一)实际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1/2)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3.一致行动人的推定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
(三)收购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公告义务
(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3.停止其他交易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锁定义务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考点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协议转让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考点12: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1.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要约
(1)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2)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考点13:
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
①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3.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除股票发行事项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权益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导致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
(1)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权益披露——协议转让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9.收购
(1)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级 经济法 第四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