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区粮食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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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山区粮食局
无锡市惠山区粮食局
业
务
制
度
汇
编
二O一八年六月
1、关于进一步从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1
2、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8
3、无锡市惠山区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管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18
4、粮食仓储管理工作制度
区储备粮管理制度………………………………………………23
粮油出入库管路制度……………………………………………25
粮食保管制度……………………………………………………27
化学药剂使用和管理制度………………………………………32
常规熏蒸作业操作规程…………………………………………34
5、粮食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36
6、粮食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8
7、粮食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40
8、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42
9、无锡市惠山区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
办法44
10、无锡市惠山区粮食局关于建立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盈亏风
险调节制度的意见52
11、惠山区粮食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54
12、惠山区粮食局预算收入、支出管理制度74
13、惠山区粮油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职责76
1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77
15、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89
16、粮油仓储管理办法96
17、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105
18、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120
19、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131
20、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141
21、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150
关于进一步从严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选拔任用“1+6”和干部监督管理“1+X”制度体系,现就进一步从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全过程
各党(工)委(党组)要坚决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履行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责任。
要在坚持用人标准上强化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好干部”20字标准、“三严三实”和“四个压倒一切”要求,把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树立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
要在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中强化主导作用,把《条例》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1+6”制度、干部监督管理“1+X”制度,贯彻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流程和标准。
要在严把资格条件上强化主导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落实防止干部选拔任用“重能轻德”,德不过关的,能力再强也坚决不用,不具备任职基本资格条件的,决不搞平衡照顾、降格以求。
二、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标准
要强化制度执行刚性,以《条例》、中组部相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1+6”和干部监督管理“1+X”制度为总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规定程序一条一条理清楚,把实质要求一项一项做到位,该有的环节决不能少,该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事项决不能由个别人擅自做主,该按规矩办的决不搞例外,严防随意变通、程序空转。
(一)从严规范选任程序
1、动议。
根据《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实施办法》(惠组〔2015〕17号)规定,党(工)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工)委(党组)意见,结合单位干部配备的人员结构、岗位状态、空缺职位、职数管理等实际情况,提出任用干部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程序的初步建议方案,向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在党(工)委(党组)领导成员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
根据《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惠组〔2015〕18号)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需经由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轮推荐”。
其中,会议推荐时,50人以上的单位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5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参加,根据对拟任职位岗位条件的熟悉度和关联度,也可以适当扩大谈话推荐范围对象。
综合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结果,由党(工)委(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要“看票不唯票”。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不能简单以票取人。
同时又要注意群众公认度,要综合分析和运用得票排名,对于得票数明显偏低、排名靠后、公认度不高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民主推荐得票数一般不低于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
部门比较分散、人员较多的单位,推荐得票数掌握在30%以上。
推荐结果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
3、考察。
根据《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惠组〔2015〕19号)规定,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和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中,谈话对象反映考察对象的相关问题,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掌握的,应查明情况,存在明显不足不适宜任用的,以及民主测评优秀称职率低于80%、同意提拔低于60%的不得提交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
4、讨论决定。
根据《条例》规定,需在会前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工)委(党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党(工)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干部任用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职。
根据《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任职前公示实施办法》(惠组〔2015〕22号)规定,在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在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对拟任用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内容按照区委组织部规范的格式要求。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第二天起算。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切实把握重点环节
全面落实省委组织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五项规定,切实做好“凡提四必”,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同步落实好职数预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等监督制度。
1、任前档案审核。
根据《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惠组〔2015〕20号)规定,拟新提拔干部人选任前档案必须进行审核。
开展档案审核,一般应在提出干部任用动议时或确定符合民主推荐条件的对象前进行。
重点审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等信息,并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
2、严查个人事项。
根据《关于开展科级干部、中层正职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惠组〔2015〕25号)规定,各级干部应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查核和监督。
组织部门对拟新提拔和进一步使用干部人选的个人事项进行查核比对,凡不如实填报或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全面征求意见。
根据《惠山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任职前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实施办法》(惠组〔2015〕21号)规定,在确定考察对象后,需就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及遵守法纪、规章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纪委、公安、法院、检察院、信访、审计、计生等部门鉴定意见,根据各方面对被考察对象的反映及有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再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4、执行职数预审。
根据《关于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职数预审制度的通知》(惠组〔2015〕23号)规定,区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各专业园区(站区)在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后,对拟配备(含提拔、交流等调整形式)的中层职务,于讨论决定前将《干部职数配备预审单》经区编办进行职数核定后,再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进行职数配备审核,经审批同意后根据职数审核反馈意见,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5、推行全程纪实。
根据《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惠组〔2015〕25号)规定,全区各单位(部门)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都需进行全程纪实,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
各单位在职数预审通过后,填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组织部和人社局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后,方可继续选任程序,最终形成的全程纪实表需报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核。
三、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1、全面落实制度规定。
要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任用干部管理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把《条例》、干部选拔任用“1+6”和干部监督管理“1+X”制度等规定的工作规则与工作程序有机的结合,贯彻运作到任用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做到责权一致,落实制度。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要求,在党(工)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管理及干部任免工作职能,组织实施干部的任免具体工作,切实把《条例》及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2、突出强化工作监督。
要把落实《条例》及相关制度情况,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意见》,加强干部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认真落实各级有关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坚决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全程记实、领导干部有关个人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三责联审等规定。
加强监督,严格要求,违规必究,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3、严格明确工作纪律。
要加强干部任用工作纪律教育,严格执行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切实做到不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任用干部。
对于在干部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过程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与的资格,并作追究责任处理。
承办任用干部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察情况、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等情况。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公道正派,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符合条件被推荐人员应正确对待,不得有弄虚作假、私下拉票等行为。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加强检查指导。
区委组织部将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指导,镇(街道)每半年、区机关部门及区直各单位每年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有来信来访或问题反映的单位(部门)进行专门督查。
加大对基层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力度,根据检查督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和工作指导。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
2017年12月27日
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油安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油调控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脂。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坚持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有关经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需要。
第六条市、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和检查。
市(县)、区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接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地方储备粮油计划,及时安排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等财政补贴,确保足额拨付。
发展和改革、商务、物价、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费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第九条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的基础上,原粮按照常住人口6个月消耗量确定,食用油脂按照应急储备有关规定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模总量或者现有储备量低于规模总量5%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生产者收购,也可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油批发市场竞价采购。
收购入库的粮油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地方储备粮油收购的具体方式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粮油,并达到规定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标准。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当年粮油收购等级标准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入库的质量和品质,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章储存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具备实行储备粮油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具备前款条件的企业同时具有粮情电子测温监控系统的,可以优先选择。
第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粮油承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承储合同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油管理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四)单独设立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等地方储备粮油情况;
(五)定期统计、分析和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确保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接受地方储备粮油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七)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地方储备粮油科学储存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
(三)在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将地方储备粮油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六)以陈粮顶替新粮;
(七)以地方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违反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规定被解除承储合同的,应当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品种进行核实,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四章轮换
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粮油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油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油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实物储备总量的30%至50%。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和入库年限,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的数量、品质和分地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应当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承储企业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二条实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制度。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主要调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以及为控制地方粮油储备轮换亏损风险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动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一)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油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预警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油应急预案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建议。
第二十六条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时,应当优先动用本级储备粮油。
本级储备粮油不足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油。
第二十七条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动用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价格,应当根据市粮油信息预警系统反映的当时粮油市场价格实际,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油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的;
(四)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
(五)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费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不接受地方储备粮油信贷监管和银行结算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
(一)项规定,未执行储备粮油管理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第
(二)项规定,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的;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单独设立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等地方储备粮油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油账账、账实不相符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并报告的;
(三)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行为之一的;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轮换确认或者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和数量经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4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锡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运作办法》(锡政发〔2004〕209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惠山区粮食局
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法规,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适应粮食生产、流通形势新变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现就加强粮食购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粮食购销政策
1、公开粮食收购政策。
各粮食购销企业要在收购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样品台、咨询处,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以及粮食等级、水分杂质增扣量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让农民了解政策和质价标准,卖“明白粮”、“放心粮”。
2、准确计量验质作价。
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规定,配备水分、杂质、容重、出糙、不完善粒等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确保准确计量、依质论价。
做到感官检验与仪器检验相结合,确保定等准确、增扣量合理。
对农民交售的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磅秤,避免计量相对误差过大。
农民对出售粮食数量、质量及作价提出异议的,必须当场检验复核处理。
对农民出售的粮食应当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农户信息、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必须填写清楚,收购凭证不得涂改。
对开错作废的凭证要及时收回,按仓整理复核原始收购凭证,确保收购凭证等资料真实完整。
3、严格遵守收购纪律。
各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规范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付款及复检等收购程序。
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售粮款,绝不允许给农民“打白条”;不准将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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