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直接抽签招标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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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直接抽签招标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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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直接抽签招标方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
直接抽签法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人: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招标代理: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提示:
招标人应当将本章节空白部分填写完整)
投标人须知
致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投标人:
鉴于我方工程编号为的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拟采用直接抽签的方式定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详细内容可查询“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网址:
相关规定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
二、投标报价
施工类
本工程的送审金额为419.158788万元,中标价为373.950404万元,不可竞争费:
安全文明措施费81193.08元(税前),工程保险费:
4561.06元(税后)。
最终结算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三、投标担保
本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金额为5万元,投标有效期从截标之日起计算,为120日历天。
投标担保的形式为:
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只能采用银行出具的保函。
□本工程不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以下担保形式(可多选):
□银行出具的保函;
□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在本须知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前将保证金送达我方(我方收款银行及帐号为:
),并领取我方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
特别说明:
(一)在交易中心交纳的年度保证金适用于所有工程,一律有效。
(二)采用保函担保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应当符合本须知附件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的实质性要求。
四、本工程抽签中标的原则
由我方按相关规定在入围投标单位中直接抽取一名投标人做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应提供投标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备查。
五、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以及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扫描件);
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证》的扫描件;
(二)《投标承诺书》和投标保函;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以上所涉及资料均应扫描上传。
(二)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中标公示期内,中标候选人需提供以上所有扫描上传资料原件及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近三年)供招标人核查。
六、招标公告发布
我方在交易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直接确定工程合同价格或结算原则,承诺接受上述条件、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控制价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
七、截标
(一)投标人通过交易网提交资格文件,投标承诺函和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
无需编制技术、商务标书。
(二)投标截止后,我方通过交易网进行网上开标,并公示所有投标人名单。
投标人不到现场出席开标会。
(三)若按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我方有权将暂停或者终止此次招标。
我方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八、资格审查
我方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交易网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投标人名单、未通过投标人名单及未通过原因。
九、抽签程序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20名及以下的,全部进入抽签环节;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20名的,我方按抽签原则确定15-20名(具体数量由计算机随机产生)投标人进入抽签环节。
(三)进入抽签程序的投标人,按照其在交易网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依次以1、2……20排列抽签序号。
(四)由我方在上述号码中抽出一个号码,该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五)中标人经定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处罚,招标人在进入抽签环节的其他投标人中重新抽签确定中标人。
十、否决性条款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定为无效标,不得参加抽签定标程序: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在截标时间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未按本须知第五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三)《投标承诺书》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提供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
(五)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且投标保函非银行出具;
(六)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保证期间、索赔条件、付款条件不符合本须知附件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的实质性要求;
(七)修改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书》;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补充的其他条款:
。
十一、合同
施工类
抽签确定的中标人与我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将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二)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深圳市补充规范;标底是依据深圳市现行计价标准、按照推荐费率、使用2015年第11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完成的。
材料、设备价格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5年第11期信息价,缺项部分采用市场价。
(三)合同中的项目单价以本工程标底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18.47%(提示:
同第1条确定的下浮率)为准;工程量以工程结算时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对于暂定价材料和设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作好价格确认工作,结算时,按我方确认的价格对比标底下浮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计算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下浮。
(四)施工中任何变更价款的确定均遵循上述各条款的规定。
监理类
抽签确定的中标人与我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将采用《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货物及服务类(不含监理)
十二、履约担保(施工类)
本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15%,且不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即万元。
本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出具的保函□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只能采用银行出具的保函。
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当符合本须知附件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的实质性要求。
附件: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招标人、招标代理(盖章):
年月日
附件1:
施工类投标承诺书(提示:
招标人必须事先将所有的空格填好后发给投标人,投标人只需在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即可)
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的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抽签竞标,并完全接受贵方与招标公告一并发出的“投标人须知”中的所有内容。
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同意接受贵方提出的本工程的中标价为373.950404万元;不可竞争费:
安全文明措施费81193.08元(税前),工程保险费:
4561.06元(税后)。
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第2条确定的原则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贵方签订固定单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90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求。
(提示:
“标准”是指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招标人应当在此列明。
)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
4、我方保证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30天内或在签订合同前/天内,按贵方“投标人须知”第11条的规定,向贵方递交经贵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5、我方保证在中标后14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贵方的认可。
6、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8、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加的所有工程内容。
9、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
10、我方投标担保的凭证原件(■投标保函□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与本承诺书同时递交。
担保金额为(大写)伍万元(小写)5万元。
附件:
1、■投标保函原件□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4、主要机械设备表
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将于年月日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的工程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币种)元(小写)(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8日(含28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3: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币种)元(小写)(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公司(全称:
)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上岗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备注
合同条款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8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10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
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5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6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7计日工: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1.28现场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29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30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1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2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33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34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5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6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7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8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9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4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3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
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规范
6.1
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图纸
7.1
图纸的提
供和使用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
保密要求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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