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行政立法0910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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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行政立法091031
专题:
行政立法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
第二节行政立法概说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我国行政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个阶段:
否定行政立法,但默认行政立法存在的阶段
这一阶段从建国开始,一直持续到1982年现行宪法的颁布。
在这一阶段,在国家立法制度层面不存在行政立法。
第二个阶段:
肯定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政府立法迅速进入空前繁荣的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开始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终止于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
第三个阶段:
进一步肯定行政立法,逐步限制、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阶段
这一阶段从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开始一直到现今时期。
第三节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划分
现行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立法权限划分
(一)、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权限划分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该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权限划分
地方组织法第60条第1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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