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完整版.docx
- 文档编号:12411262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87
- 大小:53.28KB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完整版.docx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完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完整版.docx(8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完整版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
(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矿山专用车:
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
10.00%的年折旧率。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
(一)、
(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
(一)的
1、
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2│3│4│5│6│7│8│9│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签订时间:
年月
签订地:
甲方: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
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其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性质
本合同项下条款系保险公司按险种类别出具的保险单条款的特别约定条款。
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以保险单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对象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部和下属17个市分公司的公务用车。
三、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付标准
甲方车辆所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的价格为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计算的标准保费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费。
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新车购臵价或当前同类新车市场购臵价。
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万元。
赔付标准:
甲方所投保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付,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五、保险方式及资金结算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车型、车况、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每辆车的参保险种,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险险种范围内,选择一项或多项险种参保。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跟乙方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单,保险费由甲方投保单位向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支付。
由于乙方银行帐户出现问题导致的收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开具本行业的正规发票。
六、约定期限、保险单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所有车辆保险单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年月日时,乙方应提供12个月和短于12个月的保险单期限。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约定指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
(二)甲方各投保单位有权决定其在中标的各保险公司中的投保比例。
(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乙方若违约,甲方可决定中止合同,并且取消乙方以后的投标资格。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二)乙方必须保证全省17个市(包含青岛市)的分支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
(三)乙方必须执行其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的投(承)保、索(理)赔服务等所有条款及承诺,承诺方及其授权代表做出的任何书面承诺或响应,一经甲方认可,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保证出具的保单为一车一单。
(五)服务周到,上门承保,出现场及时,按规定标准及约定定损修车,及时、足额赔付车损。
(六)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省、市负责人名单。
(七)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各市统一保险、赔付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
(八)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及服务承诺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新车购买的处理
甲方各投保单位购臵的新车可以凭新车购臵发票、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保险手续。
九、纠纷处理的约定
甲方车辆投保时,由乙方当地分支机构向投保车辆所在单位签发保险单,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索赔纠纷,在投保车辆所在地处理。
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甲方各投保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保险单的生效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启期日为准,与保费缴纳时间无关。
十一、违约责任
(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约受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若发现一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二)乙方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发现一次或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三)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违约责任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分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驾驶员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方)
乙方(被聘用方)
操作证号: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审核同意聘用乙方驾驶员
一、乙方的权利和待遇:
(一)、甲方聘用乙方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双方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一经聘用,甲乙双方就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相关内容,直到解除本协议时。
如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无安全事故和机器人为损耗事故发生,甲方应按时兑付全额工资给乙方。
(二)、薪金与补助。
1、工资:
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按元/月计发。
试用期满后同意
继续留用的,月工资为满勤元/月计发;旷工按元/天处罚(特殊天气情况和工地及机器无法作业除外)。
2、补助:
试用期不含在本协议期限内。
签订聘用合同后,可享受每月通
讯费补助元。
3、请假在1周内,该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出勤
天数)通讯补助不计发。
4、工资和补助中含有医疗、养老保险部分,甲方不再给乙方办理医疗养
老等社会保险。
由乙方自行到劳动部门办理,甲方不另外支付该项费用。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协议: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乙方工作职责:
1、聘用期内,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安
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作业、文明服务。
2、乙方必须持有效操作证。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精通操作业务,按时、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努力做到尽量节约油耗,降低机器维修保养成本;
3、遵纪守法,准时上班,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开岗位,保证一天24小时
开通通讯工具,如因联络阻碍,导致未能及时上岗,扣除当月电话费补贴。
节假日也须服从甲方调度安排。
4、工作积极主动,服从调度,严格遵守机器的操作规程。
工作时间内如
因乙方违反操作规范引起的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严格遵守特种机械的维护和操作规程,文明驾驶,严禁利用机器或将机器擅自借给他人操作和从事其它违法违纪活动。
5、乙方应定时保养和维护机器,要经常保持机器的安全性能,保持机器
容貌整洁。
6、乙方在非单位工程施工内不得擅自使用本机器,否则,在该时间内发
生的油耗、损坏、丢失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甲方将机器交给乙方时,由双方验证机器运行情况及外观情况,并作
好相应的记录。
甲乙双方在解除协议时,乙方应相关记录情况交付甲方。
8、聘用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开或为他人工作,甲方也不得无故辞退乙
方。
三、乙方安全操作责任
1、必须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遵章守纪,并积极参加、
配合工地上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服从甲方的管理。
2、确保机器技术状况良好,严格遵守驾驶安全操作规程,积极配合甲
方做好机器工作前后及途中的保养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解决。
3、聘用期内,乙方是该机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机器如发生大小安全
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
1、甲方应保持机器技术状况良好,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维修。
2、做好乙方的管理。
聘用前,甲方应对乙方操作资格、职业道德、服
务态度和驾驶技能进行考核。
3、甲方要按时发放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扣发驾驶员工资,若因乙方
的原因违章受罚或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发工资的,应向乙方解释清楚。
五、解除聘用协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乙方聘用协议,须提前15天通
知乙方:
1、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机器相关管理制度等,经甲方认
定不合格的;
2、驾驶员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的;
3、因甲方机器故障或决定停用、出售、报废的;
4、订立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协议达
成协议的。
(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随时解除聘用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及工地的规章制度,损害甲方利益,严重
违背职业道德,给甲方或工地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的;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或请假超过一个星
期达3次以上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及违反机器操作规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
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种 车辆 保险合同 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