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七个科研管理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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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七个科研管理办
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七个科研管理办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治理方法
〔试行〕»等七个科研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治理方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治理方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治理方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外聘导师经费治理方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爱护治理暂行方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治理方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科研机构治理方法〔试行〕»等7个科研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师范大学科研治理方法〔试行〕»〔校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31日
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
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舞我校教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从而增强我校学科建设实力,提升我校的学术阻碍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科研奖励治理方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的范畴为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高等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高水平学术论文〔SCI、EI、SSCI、A﹠HCI和具有国际阻碍力的中文期刊〕、高质量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高等次科技成果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和知识产权,未列入校级科研奖励的其它项目、论文、著作和获奖成果〔含文艺创作奖、演出奖、体育奖〕均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科研奖励的对象仅限于项目立项时贵州师范大学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科研奖励将团队〔个人〕奖励和单位科研绩效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科研实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五条团队〔个人〕奖励要紧用于奖励做出科研奉献的团队〔个人〕。
凡是以团队成员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需由科研成果责任人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那么,依照各成员在团队中的成果奉献率进行奖励分配。
科研成果责任人指项目主持人、论文通讯作者〔在未注明通讯作者的情形下,假如以导师为第二作者,以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那么视导师为通讯作者〕、著作主编、知识产权第一权人以及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一〕科研项目奖励
1.奖励类型
A类项目:
国家科技支撑打算、国家863、973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打算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
B类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国家火炬打算、国家星火打算、国家重点新产品打算、国家科技惠民打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打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
C类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一样、西部、青年〕
2.奖励条件
本校教师主持的、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主持或参与单位的上述科研项目〔100%自筹经费项目不能计入〕。
3.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A类项目按10万元/项进行奖励,B类项目按5万元/项进行奖励,C类项目按1万元/项进行奖励。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参与单位的项目〔子项目在合同书中需有明确表述〕,参照以上奖励标准,以子项目实际到位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百分比进行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奖励类型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和EI〔工程索引〕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2021年中国最具国际阻碍力学术期刊»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奖励条件
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布发表的上述学术论文。
3.奖励金额
序号
杂志类型
奖励标准
〔万元/篇〕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
人文社会科学类
1
Science、Nature
50.0
2
SCI源刊:
1区杂志
SSCI源刊:
1区杂志
10.0
SCI源刊:
2区杂志
SSCI源刊:
2区杂志
5.0
SCI源刊:
3区杂志
SSCI源刊:
3区杂志
2.0
SCI源刊:
4区杂志
SSCI源刊:
4区杂志
1.0
3
EI源刊
A﹠HCI源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0.5
4
2021年中国最具国际阻碍力学术期刊
0.2
5
2021年中国国际阻碍力优秀期刊
0.1
注:
1.SCI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公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SSCI分区以«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主编〕最新公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2021年中国最具国际阻碍力学术期刊参照«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12月30日07专版;2.假如通讯作者为非本校职工,那么视第一作者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减半;3.关于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三〕著作奖励
1.奖励类型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奖励条件
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著者、并标注有作者所在单位〝贵州师范大学〞的、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上述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含科普著作、编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字数≥20万字。
3.奖励金额
按2万元/部进行奖励;在国外出版的外文专著按3倍进行奖励。
〔四〕科研成果奖励
1.奖励类型
国家级奖:
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推广类〕、专利奖〕以及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文艺奖。
省部级奖:
指贵州省科学技术奖〔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贵州省科技进步奖、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贵州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贵州省文艺奖、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
2.奖励条件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或者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并在奖项里排名前三的〕、由我校科研人员所获得的上述科研成果奖。
凡本校人员参加但未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获奖成果,不在本奖励范畴。
3.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按获奖奖励金额1:
1比例进行奖励;凡贵州师范大学作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按单位排名只计前3名〕,按照〝获奖奖励金额/名次2”进行奖励。
〔五〕知识产权奖励
1.奖励类型
国家和国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产品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基因序列登记、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和标准公布。
2.奖励条件
凡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权人、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的上述知识产权。
3.奖励金额
知识产权类型
奖励金额〔万元〕
专利授权
发明专利
有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0.4
0.2
0.1
软件产品、基因序列登记
0.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0.4
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
国家级
省级
5.0
2.0
标准公布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点标准
5.0
2.0
1.0
注:
国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
第六条单位科研绩效与当年学院〔研究单位〕入账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直截了当挂钩。
纵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治理细那么»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横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治理细那么»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
各学院〔研究单位〕需依照自身具体情形制订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科研奖励的发放程序。
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实施。
所有奖励在发放前需公示7天。
除科研项目外,所有科研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在当年奖励总奖金的50%,待项目按时结题验收通过后再奖励剩余的50%。
关于结题验收延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一半;关于结题验收延迟时刻超过一年的,不兑现剩余奖励。
第八条学校在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科研成果,切实做到诚实守信。
关于剽窃、侵夺他人发觉〔发明〕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要追回奖励。
关于情节专门严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凡获科研奖励的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本方法适用于2021年、2021年和2021年科研成果奖励,试行期一年。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打算财务处共同说明。
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治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进展,依照«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打算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治理方法假设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20〕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治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通知»〔教财〔2020〕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意见»〔教财〔202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治理的意见»〔教技〔2021〕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21〕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治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打算〔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点各厅局等直截了当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合同中需明确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
学校用事业经费安排的校级科研经费及中央差不多科研业务费按照现行专项经费治理方法执行。
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治理的假设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治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治理方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爱护治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治理暂行方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治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治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治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治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治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治理制度、科研项目治理和合同治理,组织、和谐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治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学校计财处和科研治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治理实施细那么,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治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治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配合科研治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治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治理单位,负责组织治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各学院〔研究单位〕要依照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证;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治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截了当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同意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把握科研经费治理方法和相关财经法规,依照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专门情形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治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托付代管手续。
第三章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治理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预确实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差不多依据。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治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依照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依照相关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治理方法执行,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截了当费用和间接费用。
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
关于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按其相关治理方法执行;其他项目那么按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直截了当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截了当相关的费用,要紧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直截了当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依照需要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要紧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截了当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要紧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治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运算并实行总额操纵,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截了当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二〕绩效支出按直截了当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治理费比例上限编制治理费预算;没有规定治理费比例上限的,按项目经费7%编制治理费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目标要求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直截了当费用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治理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直截了当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加总后形成项目总预算,上报项目拨款单位。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畴开支费用。
批复后的预算原那么上不作调整。
项目实施期间显现项目打算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缺失等缘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阻碍的,能够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报归口部门批准后执行。
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样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经学院〔研究单位〕及学校科研治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形,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决算经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依照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治理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治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治理部门和计财处依照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核实经费所属类别,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含治理费〕后,核发科研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计财处依照科研治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项目负责人依照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单位〕审批。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形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同时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差不多上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
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治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需退回贵州师范大学给予该项目的全部奖励。
第二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畴办理。
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治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治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转拨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纵向科研经费中直截了当费用支出范畴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能够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野外调研所发生的无发票支出,课题负责人须写明支出明细,并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
关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修理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然而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和谐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操纵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在会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治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治理和学校有关外汇、外事财务治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治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十一〕资料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十二〕数据采集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
是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抄写费等。
〔十四〕其它支出:
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独明确列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治理,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中非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I〞〕是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治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一样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7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3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规定比例提取治理费,其中,8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Ⅱ〞〕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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