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2401453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38KB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docx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华云公司、各子公司、模拟市场运营单位)和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承包商。
第二条本规定中发包方或项目委托单位是指代表公司负责与承包商签订供销、维修、安装、加工、测试、更新改造、技术服务、运输服务、工程建设、劳务承包等业务合同的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中项目所在单位是指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或项目实施属地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中承包商是指与公司有供销、维修、安装、加工、测试、更新改造、技术服务、运输服务、工程建设、劳务承包、保洁等业务往来的所有合作单位。
第五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及各单位将承包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条承包商对承包的各种项目、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落实XX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要求,并接受XX企业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承包商应每月至少一次向XX企业项目委托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国家、地方及XX企业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笫二章承包商准入管理
第七条项目委托单位在招标、确定承包商前应对承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审查,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若承包商对其承揽的项目进行分包,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一并进行审查。
承包商须同时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与承包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承包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资格;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实行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近3年安全生产业绩良好;
(七)出具同意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承诺函》。
第八条具备第七条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授权其项目部实施承包任务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资格;
(二)项目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承包商进入公司实施业务的工作流程
项目委托单位与承包商签订业务合同,在项目开工或业务合同履行前,承包商须携带公司资质、业务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法人资格证、开工报告、安全组织方案、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等资料,到安环部办理相关安全管理手续,再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开工或履行业务合同。
笫三章发包方与承包商安全责任
第十条项目委托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应与承包商签订有关承包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合同或协议对承包商的要求中,必须包含本规定对承包商的要求,必须明确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和处罚。
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中还应包括以下强制性条款,承包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工亡事故的;
(三)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不服从发包方对其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
(四)承包商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不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制度且拒不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十一条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相关单位对承包商的基本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委托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合同履行前,要对承包商进行安全告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施现场安全监管,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逾期未整改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如实记录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
2.有权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现象进行处罚。
3.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
4.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承包商进行淘汰。
5.安全告知内容:
XX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行驶路线、危险有害因素、项目特点、隐蔽工程设施保护等。
(二)项目所在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有被教育人的签字。
3.为承包商提供必需的作业文件及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进行安全交底,如实记录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
4.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
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督促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
5.有权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告知业务委托单位进行处理。
6.当承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证件失效时,须及时告知业务委托单位,业务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承担其一切损失。
7.工程建设的项目部要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如实记录检查和整改情况。
8.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
9.安全教育内容:
公司的相关安全规定、进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相应应急措施,其它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公司安环部代表公司与承包商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协议书》,审核其安全措施可行性、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性等。
对于项目委托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安全管理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承包商基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遵守XX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接受XX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三)当承包商的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公司项目委托单位。
(四)定期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公司项目委托单位。
(五)按规定制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急预案,并报公司项目委托单位备案,做好与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
(六)每月向公司项目委托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当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XX企业生产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公司项目委托单位。
(七)要对其参与施工或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保证每位施工或运输人员都清楚交底内容,并经常检查其遵守制度和规程情况。
(A)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公司项目委托单位。
(九)应书面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交底人和接受人签字,载入安全档案。
(十)交底内容包括:
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包铝的相关安全要求等。
第四章承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委托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应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承包商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承包商、发包方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如发现承包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果断制止并要求整改;要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下达停工指令。
第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危险源管理、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项目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项目安全投入、项目应急工作、文明施工和隐患排查等。
第十六条承包商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爆破物品及危化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项目委托单位备案。
公司的任何单位不得购置或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生产工艺,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承包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五年内不能再参与公司项目招标。
12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生产工亡事故的,两年之内不能再参与公司项目招标。
第十八条承包商职责
(一)承包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二)承包商应当加强自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人员、新入场人员、复工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保证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承包商应将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部,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部提供从业职工名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承包商负责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主要生产技术人员的任用或变动情况要事先告知项目委托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
(四)承包商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或工作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协商解决。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正式实施前,承包商要通知项目委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与现场监护。
(六)当施工现场与生产现场在同一区域内或交叉时,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隔离措施,使施工现场与生产现场隔离,形成相对的封闭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现场情况受限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量避开生产机具及人员,确保作业安全。
(七)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列席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十九条发包方职责
(一)项目委托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完善施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
(二)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部应对承包商“三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岗人员”台账,保证项目上所有“三岗人员”100%持证上岗。
(三)项目委托单位和所在单位每周至少一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承包商参加有关安全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整改。
(四)承包商开工前,项目委托单位应向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承包商应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相关应急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记录存档。
(五)项目委托单位应对承包商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主要包括:
1.承包商有关基本情况;
2.承包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商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4.承包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复印件;
6.安全生产协议;
7.工程负责人的工作履历表;
8.承包商安全生产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9.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特种设备合格证及检验证明复
印件。
(六)项目委托单位牵头,加强对承包商的绩效考核,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将承建项目合同总款的2%作为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考核标准。
(七)项目委托单位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定期对承包商在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过程和任务完成后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绩效等。
(A)项目委托单位要建立优秀承包商安全生产“红名单”和不合格承包商的“黑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人员管理乱、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商予以淘汰,淘汰的承包商不得再承包公司的各种项目。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承包商发生工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承包商自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要求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接到承包商工亡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照《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属板块事业部和中铝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
(二)承包商发生有工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发包方负有责任的,公司将依据《XX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进行考核,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班子成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XX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关于加强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包铝公司发(2015)8号)和本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0-5000元/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4日起执行。
2015年11月修订的《XX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承包商 安全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