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广场北侧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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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广场北侧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
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南长区人民政府拟对太湖广场北侧地块进行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上房屋:
曹张新村127号、149~152号、155~158号、172~184号、187号、190~197号,张巷283~287号,永和路8号;
2、上述门牌均含旁号、支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
3、《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0号);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67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
8、南长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同意区政府<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报告>的决定》;
9、《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地块规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情况说明》;
10、《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运河东路东侧、清扬路西侧、原永乐路南侧、永乐西路北侧;共计征收房屋383户,约42807.27平方米(不含未登记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政策
(一)补偿方式
1、住宅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购买。
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货币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日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2、非住宅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
(二)计户规则
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计算。
(三)面积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使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换算出建筑面积)。
未登记建筑由南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按《南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四)住宅房屋补偿相关费用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评估确定。
2、公房承租户房屋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3、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处理
当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权证建筑面积时,大于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应采用成本法中土地取得费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补偿。
4、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理
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执行。
5、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准
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1.1+(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第
(2)条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接受第
(1)条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需要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5)享受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补偿的,需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相关费用标准
1、非住宅的评估价格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规定的非住宅评估办法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
征收不生产或不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3%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2)搬迁损失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1%分别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3、非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执行。
三、征收补偿预评估价格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格为7535元/平方米。
四、安置方案
(一)定销商品房
1、本项目提供定销商品房共396套。
2、地点:
下甸桥安置房小区
3、户型面积:
82.18㎡户型66套、82.86㎡户型132套、85.2㎡户型33套、85.9㎡户型66套、115.95㎡户型66套、121.52㎡户型33套(房源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定销商品房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准。
4、结算办法和价格:
房屋销售基准价格正在报送市物价部门审核,本项目正式启动实施征收时,具体价格另行公布。
5、凡购买上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锡政发[2008]9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原则上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被征收人购买资格不得转让、赠与。
被征收人可以购买最接近权证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2)面积大于原征收房屋权证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按基准价格进行结算,超出30平方米以上部分在原基准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20%结算。
(3)定销商品房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楼层差按规定执行。
(4)定销商品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5)购买定销商品房的,需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
选择现房的有效期限自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算起,选择期房的有效期限自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算起。
(二)产权调换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五、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在公告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固定设施移装费
1、空调移装费:
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
2、热水器拆装费:
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
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
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08元;
4、有线电视移机费:
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30元。
5、煤气移装费:
按照《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文第二条标准进行补偿,多层住宅每户2800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3300元。
(四)奖励费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每户30000元给予签约奖励。
(五)过渡补助费
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六)困难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对象:
(1)患五种特大病的,补助2万元,患12种慢性病的,补助1万元,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提供病历,参照民政救助中病种认定办法执行。
(2)有残疾的(必须持有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一张残疾证补助1万,最高不得超过2万)
(3)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万元。
(4)就业、再就业困难的(须提供就业证、再就业特困证),补助0.5万元。
(5)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补助0.5万元。
(6)高龄(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①、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1万元。
②、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8万元。
③、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5万元。
2、以上补助可以累计,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认定。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采取签约比例法,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本项目签约协议生效,否则项目停止,所签协议作废。
协议生效前不接受搬迁交房,协议生效后,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间及期限。
签约期限及具体签约生效比例由告住户书明确。
(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规定的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产权调换房、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的办理入户手续之日止。
(三)搬迁期限
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间及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一)评估时点和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1、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办法
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锡政发[2008]84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2]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廉租房的申请办法
凡申请廉租房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文件和《无锡市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锡政发[2008]86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2]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由区住保房管局在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待咨询和办理。
(四)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
按《南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执行。
(五)不履行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实行网上签约
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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