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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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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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第一部分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
第一部分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等条例规定项目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法字【1993】3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减免类别:
报批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
财税【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②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⑴军队用粮:
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⑵救灾救济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
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⑶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
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③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
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
3.农业生产资料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农膜。
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③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④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尿素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饲料产品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②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⑤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建材产品
(1)减免类别:
报批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审批权限:
减免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减免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①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头、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②财税【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③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⑴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⑵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④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⑴非粘土砖
a、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b、混凝土空心砖;
c、烧结页岩砖。
⑵砌块
a、混凝土小型砌块;
b、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c、石膏砌块。
⑶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a、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b、纤维水泥板;
c、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d、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e、钢丝网架夹芯板;
f、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g、金属面夹芯板。
h、复合墙板。
⑷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a、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b、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c、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⑸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a、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b、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的技术要求)。
c、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d、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⑹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a、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b、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c、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d、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e、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f、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g、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h、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注:
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减免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减免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免征减征项目)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即征即退项目)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7.综合利用发电
(1)减免类别:
报批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审批权限:
减免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减免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②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减免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减免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8.废旧物资回收
(1)减免类别:
报批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审批权限:
免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免税由县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9.森工产品
(1)减免类别:
报批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审批权限:
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财税[2006]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规定:
①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②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
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③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
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④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⑴木(竹)纤维板
⑵木(竹)刨花板
⑶细木工板
⑷活性炭
⑸栲胶
⑹水解酒精、炭棒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10.软件产品
(1)减免类别:
报批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审批权限:
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①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⑴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⑵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②国税函[2000]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规定: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11.福利企业
(1)减免类别:
报批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审批权限:
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
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为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②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⑵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⑶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⑷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③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
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万元。
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
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民政局核发的《宁波市福利企业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1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3.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字【1994】第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4.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200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15.黄金、白银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①财税【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继续执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②财税字【2002】第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
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05公斤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军队、军工系统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1994】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⑴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a、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b、军马场;
c、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d、军办厂矿;
e、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⑵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⑶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⑷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⑴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⑵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⑶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
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
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
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
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
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
收增值税。
⑤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
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1)减免类别:
备案类
(2)减免税种:
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接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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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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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第一 部分 增值税 减免 即征即退 项目